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3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3.09.28 實施時間 2003.09.28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決定對《雲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15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專門...
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8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雲南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一)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二)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二、《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 ...
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省人民政府提請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作如下決定:一、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一)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決定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強制的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雲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條例》...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我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的必要性首先,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是貫徹執行...
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決定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修改和廢止9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和廢止:...
1990年8月25日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9月22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公告(第二號)《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已由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4年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21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公民信訪條例》的決定...
(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修訂條例...
2001年11月24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2年1月21日在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滇池保護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昆明市人大...
2002年7月25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出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一項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充分反映民意、廣泛...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相關信息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等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計畫或者立法建議,分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年度計畫,由法制委員會綜合研究後提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年度計畫,報請常務委員會主任...
第十七條 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或者提出修改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1992年4月25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1995年1月1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並根據200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雲南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規範性...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現行有效之版本為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昆明市行使有關經濟社會行政管理權的決定》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3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二、198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1987年2月,國務院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對消防工作作了比較詳細的規範,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把消防工作列為...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條例 《雲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
2022年11月1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7次主任會議在昆明召開,會議討論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草案)》、《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