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4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7月27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7日
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8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雲南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一)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二)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二、《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
(一)刪去第二十條。
(二)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一)刪去第十九條。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的“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四、《雲南省鹽業管理條例》
(一)刪去第十條第三款。
(二)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或者製鹽企業擴大生產規模”。
(三)刪去第二十一條。
(四)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五)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五、《雲南省地熱水資源管理條例》
(一)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六、《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
(一)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合併為第二項,並修改為:“(二)一次性開發60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地區行政公署”;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合併為第二項,並修改為:“(二)用地在0.4公頃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雲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將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應當向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民用建築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由項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設計方案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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