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6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修改決定,規定全文,規定說明,

修改決定

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內聘請的頂編代課教師的工資待遇,由縣統籌解決。”
二、刪去第十五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規定全文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修正)
(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6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
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縣以上計畫、人事、財政、建設、衛生等部門,分別在其職責範圍內,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有關教師的職務、工資、退休、住房、醫療等有關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學校的教師管理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實施規劃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支持教師依法履行義務。
全社會都應該尊師重教。
第六條 教師應當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為人師表,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師範教育,保證師範生的培養,並在經費上予以保障。
師範院校和非師範院校中接受師範教育的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免交學費。
師範生專業獎學金的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教育、計畫部門應當擴大師範院校定向生的招生人數,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培養教師。
第八條 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師範畢業生,必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實行任教服務期制度,期限為5年。未滿服務期限的師範畢業生,除被選拔到黨政領導機關擔任領導職務者外,不得調離教學崗位。
非師範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取得教師資格後,到中國小校任教的,由學校主管部門予以獎勵;滿5年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參照師範生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標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辦好教師培訓基地。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有計畫地安排教師培訓,對教師每5年至少培訓一次,並把教育教學骨幹和中青年教師作為培訓重點。
第十條 中國小教師培訓所需經費,按經費管理許可權由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事業費中按教師工資總額的2%安排。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培訓費用從公用經費中按不少於2%的比例安排。
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培訓經費由辦學者依法保障。
第十一條 教師工資應當保證按時足額發放。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挪用和拖欠教師的工資及按有關規定享受的津貼、補貼。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中國小校班主任(輔導員)的津貼。
第十二條 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內聘請的頂編代課教師的工資待遇,由縣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在省認定的貧困鄉工作的教師,按有關規定享受浮動工資,同時享受農村教師補貼,補貼標準由地、州、市確定。
第十四條 教齡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榮譽證書。
在中國小和師範院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教齡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教師,按國家規定退休後,享受原工資100%的退休金待遇。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離退休教師給予補貼。
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可以按不低於本人工資25%的標準享受特教津貼;從事特教工作滿20年並在其崗位上退休的,其特教津貼計入本人工資計發退休金。
第十五條 圖書館、科技館、體育館、藝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對教師實行減免收費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第十六條 在國家認定的貧困縣和省認定的貧困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10年、在其他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20年的教師的子女,報考本省師範院校的,給予照顧錄取;報考本省其他院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教師子女報考本省師範院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教師住宅建設納入城鄉基本建設規劃,在征地、規劃、設計、資金、材料、租賃、出售等方面實行優先、優惠,並免交與教師住宅建設有關的由學校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城鎮教師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高於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國小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工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夫妻一方為教師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優先照顧。
第十九條 在邊境地區、貧困鄉工作的教師,累計工作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按國家規定退休後,根據本人的意願,可以在縣內醫療、交通方便的地點安置。
在邊境地區、貧困縣工作,具有高、中級職稱的教師,累計工作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按國家規定退休後,可以回到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籍或者其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條 特級教師和獲得國家、省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等稱號的教師,發給特約醫療證,並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組織年滿40歲、工齡20年以上的教師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辦學單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進行表彰獎勵。
對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有特別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雲南省特級教師”或者其他榮譽稱號,並享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各項待遇。
對連續兩次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優秀教師,除享受有關待遇外,其工資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住房安排等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教師獎勵基金。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向依法成立的教師獎勵基金組織提供捐助。
第二十四條 師範畢業生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或者未完成服務期限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繳在校期間的培養費。
第二十五條 從事教師管理工作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教師有權舉報、控告、起訴、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 師法〉的若干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指出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 振興教育的希望教育。”能否培養出既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又 有現代化科學文化知識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不僅是 關係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宏偉目標能否實現的大問題,而 且也是關係到我們黨和國家能否沿著社會主義方向順利前進的大 問題。而要培養出合格的人才,基礎在教育,關鍵在教師。為此,必 須建設培養一支素質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
這些年來,全省各級黨政領導、社會各界都十分重視,關心、支 持教師隊伍建設,並把建立一支具有良好道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
教師隊伍作為我省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根本大計來抓。為了加強對 教師的培養和培訓,新建和擴建了 一批師範院校,現全省已有師範 學校本科1所、專科10所、教育學院6所、中等師範學校28所、教 師進修學校126所,初步建立起具有一定規模,結構基本合理,門 類比較齊全的師範教育體系。從85年至94年10年間,全省僅高、 中等師範學校就培養了 16萬名教師,輪訓中國小教師和校長約 35萬人次。教師學歷合格率94年與85年相比,高中教師由原來 的47. 2%提高到59.6%;國中教師由原來的29. 3%提高到 69. 2%;國小教師由原來的51. 4%提高到77.6%。為了提高教師 的社會地位和生活待遇,各級政府都採取了 一些積極措施加以解 決。省政府從86年起,每年在“教師節”期間,都要表彰一批優秀教 師和教育工作者;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獎勵、享受特殊津貼和 政府津貼;每兩年評選一批特級教師,並將其津貼由原來的50元 提高到80元;對從教滿30年的教師頒發《榮譽證書》;給從事義務 教育滿30年的教師退休後享受退休前100%的工資待遇;92年以 來共下達“民轉公”指標11000人,把部分優秀的民辦教師轉為公 辦教師,同時把民辦教師的月平均工資由原來的67元提高到110 元。省每年撥出500萬元專款,連同配套資金加快教師住宅建設。 以上措施對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待遇,穩定教師隊伍,發揮 教師的積極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按照我省教育發展的目標和任務以及《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我省教師隊伍還遠遠不適應我省教育改 革、發展的需要,不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數量不足。按我省現行的編制標準和辦學規模計算,全省僅義務 教育階段的中國小教師就缺近12萬名(國小8.4萬,國中3. 3 萬)。因此,89年以來儘管下了很大氣力解決民辦教師問題,但民 辦教師數額仍很大(約2.6萬),代課教師不斷增加(已達約4.8 萬)。2、教師質量偏低。按我省《綱要》實施意見要求,到本世紀末, 教師學歷合格率,高中應為65%,現才達到59. 6%;國中應為 85%,現才達到69. 2%;國小應為90%現才達到77.6%。3、教師 隊伍不穩。由於種種原因,目前,教師的社會、經濟地位還未提高到 應有的位置,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還有待改善,有的地方尊師不 夠,執行《教師法》不力,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因而有的教師“人心思走”、“人在教育心在外”,教書育人的積極性未真 正發揮出來。
總之,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素質、待遇,貫徹實施好 《教師法》,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使教師隊伍建設走上科學化、 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針對我省教師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出我省實施《教師 法》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規定》的起草過程
為了完成《規定》的起草任務,按期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省教委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領導簽定的《雲南省人大常委會起草 地方性法規“三定責任書”》的要求,今年3月,成立了工作班子。在 起草工作中,起草班子認真學習了鄧小平同志和其他黨和國家領 導人關於教育和教師問題的論述,領會《教育法》、《教師法》精神實 質,深入到不同類型的地、縣、鄉、校調査研究,並於5月國中到廣 西壯族自治區進行學習考察。在學習外省、區經驗和調查研究的基 礎上,結合本省實際,草擬了“討論稿”。經過集體研究,討論修改, 形成了“徵求意見稿”。之後,又多次召開省級有關委辦廳局職能部 門負責同志和在昆高校、重點中國小教育專家、有關部門法律專家 和教育系統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的座談會,徵求意見。 《規定》先後八易其稿,於7月21日將“送審稿”正式上報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局又將“送審稿”傳送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省級有 關部門再次徵求意見。在此期間,省政府法制局與省教委有關職能 部門的負責同志分別到文山、紅河(金平)、曲靖3個地區,與有關 方面的負責同志、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座談研究,徵求意見,實地考 察。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法制局組織論證的意見,經反覆研 究,前後易其稿。最後的修改稿業經省政府同意,形成正式的《規 定》草案,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規定》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體例問題
考慮到《教師法》已對教師的總體要來、社會責任以及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等都作了比較全面的和具體的規定,在此沒有必要再 作重複規定。另外,對教師資格認定、教師職務制定、教師考核制度 等事項,國務院及國家教委將依據《教師法》的規定另行制定單項 法規和檔案。在囯家的統一規定尚未出台之前,我省還不便對上述 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因此,為了既便於操作,具有特色和創意,充分 體現我省對教育和教師的重視、關心和政策上的優惠,《規定》著重 從教師的管理職責、教師的待遇、教師的培養培訓以及獎懲等4個 主要方面,根據《教師法》的規定,緊密結合我省實際,作出了比較 明確的規定。
(二)關於教師的管理問題
這個問題是教師工作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規定不明,處理不 好,要么就形成一統即死,束縛了條條、塊塊的積極性;要么一放就 亂,各自為政,給教師工作帶來不利。因此,必須注意處理好統管與 分管、條管與塊管、主管與協管的關係。《規定》首先確定了教師管 理工作的責任在政府,綜合職能部門是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 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縣以上教 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其次確定了對縣以上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教師工作”。其次確定了對縣以上各級人 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縣以上計畫、人事、財政、建設等部 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這樣,較好地處理 了主管與協管的關係。第三,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職責作了規定,要求他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有章可循,依法治 教,照章管理的原則,又體現了改革放權,自我完善,自主管理的原 則,有利於調動基層做好教師工作的積極性。
(三)關於教師培養和培訓問題
教師的數量和質量,關係著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廣度與深度,而 師範教育又是教師培養之首先而必要的途徑。因此《教師法》把其 作為一章,寫了 4條,對教師的培養和培訓作了原則規定。結合本 省實際,為了把這些原則具體化,使教育培養、培訓的任務,落到實 處,《規定》第六條至第九條對教師培養、培訓的基地、招生、待遇及 其培訓的經費等問題都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於師範教 育的加強,師資的培養及質量提高。
(四)關於教師工資問題
教師工資問題,1984年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都有明確規定, 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提出了貫徹意見,並進行了工資改革,使高 校教職工月均工資由92年的240元提高到了 446元;中國小教職 工月均工資由92年的209元提高到376元。當前和今後的問題主 要是解決和防止和拖欠教師工資問題。為此,《規定》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證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 資。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挪用和拖欠教師 的工資及按有關規定享受的津貼、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應 提高中國小校班主任(輔導員)的津貼。”這樣規定有利於真正在工資待遇上體現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從法律的角度保證按時足額 發放教師工資,同時防止再出現拖欠教師工資。
民辦、代課教師,是當時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教師隊伍的一部 分。為了保障這部分教師的工資待遇,《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民辦 教師工資的國家補助部分,不低於公辦教師平均工資的50%,並 逐步做到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頂編代課教師的工資待遇參照 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由縣、鄉財政統籌解決。”這一規定主要是根 據去年工資制度改革後中國小教師工資狀況並進行比較後提出來 的,這一規定既結合了本省實際,又體現黨和政府對民辦、代課教 師的關心,有利於穩定民辦、代課教師隊伍,調動其積極性,促進農 村教育。
(五)關於教師退休問題
《教師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工 作的中國小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為了貫徹這一規定,《規定》 第十三條具體規定:“教齡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中國小和師範 院校教師,按國家規定退休後享受原工資的退休金待遇”。 其中在提高中國小教師退休金待遇的同時,也強調了提高師範院 校教師的退休金。這是因為師範教育實質上是師資教育,如果解決 了中國小教師退休金待遇問題,不解決師範教師的退休金待遇問 題,就不利於穩定師範教師隊伍,師範教育也會受到影響。
(六)關於民辦教師“民轉公”問題國務院《綱要》實施意見提出:“本世紀末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我省目前還有民辦教師2. 6萬人左右。實現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 要求,任務還很艱難。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 定:“省每年下達一定的‘民轉公’指標,把經考核優秀、培訓合格的 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省每年下達一定的招生指標,選送經考核 優秀的民辦代課教師進師範院校學習。畢業取得合格學歷或者專 業合格證後轉為公辦教師。”
(七)關於教師住房問題
《教師法》第二十八條對全國教師住房問題作了規定,這是社 會、學校和廣大教師普遍關心的問題。作為地方各級政府如何執 行,也是大東普遍關心的問題。因此,《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教師住宅建設納入城鄉基本建設規 劃,在征地、規劃、設計、資金、材料、租賃、出售等方面實行優先、優 惠,並免交與教師住宅建設有關的由學校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城鎮教師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高於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這就 為教師在住房方面解決後顧之憂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法律依據,同 時也便於操作和執行。
《規定》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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