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
簡介,內容,

簡介

廈門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
(1998年10月27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10月26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關於修改<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2010年7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關於修改〈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二十部經濟特區法規名稱的決定》第2次修正)

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本市教育事業的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所屬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全面實施《教師法》,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的教師工作。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許可權管理本轄區內的教師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教師管理工作,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教師應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國家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教師行為規範,增強工作責任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六條 教師應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層次,並取得《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一年的試用期。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採取措施,提高現有教師的學歷水平。教師應接受各種進修培養,努力提高自身的學歷層次。
到2010年四十歲以下的國小與國中教師應在《教師法》規定的最低學歷層次上分別提高一個學歷層次。
由外地調入本市任國小教師的,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任國中教師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第八條 學校實行教師聘用制度。教師的聘用應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與教師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學校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教師職務聘任應與職務的評定分開,學校可在教師職務職數和合理的專業結構內自行決定聘任教師職務。
第九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科帶頭人、中國小特級教師的評選和管理制度。
第十條 教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接受繼續教育作為教師職務評聘的必要條件。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應制定教師繼續教育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創造條件做好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師繼續教育的經費。
第十一條 應屆師範類畢業生到本市從事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擇優錄用。經錄用拒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門有權追回教育培養費;未被錄用的,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進入人才市場擇業。
第十二條 鼓勵應屆非師範類大專院校畢業生通過競爭到本市中國小任教。鼓勵非教育系統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應聘到本市中國小任教。
第十三條 鼓勵中學優秀畢業生報考師範院校。師範院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市人民政府對師範類學生給予適當生活補貼,設立師範類學生專項獎勵。
第十四條 應屆師範院校畢業的教師,實行試用期培訓制度,未參加試用期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能轉正定職。
第十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市教育人才的培訓和教育人才供需信息的收集、貯存、交流,進行教育人才智力開發,為本市教育人才流動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十六條 教師可在教育系統內部流動,鼓勵教師到農村學校或基礎薄弱學校任教。具體鼓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教師申請調離教育系統,必須在教育系統服務六年以上,並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在教育系統服務未滿六年的師範院校畢業的教師,擅自離開教師崗位的,以自動離職處理,追回教育培養費。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教師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式和方法,對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學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考核結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十九條 教師工資收入應比本市的相當類型公務員的工資收入高百分之十。
在職教師的教齡津貼在國家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一倍。
第二十條 教師住房面積標準比照本市國家公務員住房面積標準執行。
對教師(含離退休教師)購買經濟適用房,應當適當放寬申購條件,保證教師優先申購,並按全市統一出售價格的百分之八十給予優惠;夫妻雙方是教師的,其購房價格按全市統一出售價格的百分之七十給予優惠。
第二十一條 區、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為農村學校教師解決住房問題提供支持。農村學校建設教師住房,所在的區、鎮人民政府應優先優惠提供建房用地。
第二十二條 教師申請調離(含自動離職、辭職)或者被解聘離開教育系統的,已購統建房、經濟適用房,應按購房當年價格補付購房的優惠部分價款;租住教育系統自管房的,應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教師的醫療保險與本市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教育行政部門應每二至三年為教師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檢查經費從教育經費中列支。
大中專院校正、副教授、高級講師、中國小特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生病住院可安排住兩人間病房,按普通病房計費。
建立教師療養中心,組織教師進行療養。
第二十四條 教齡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的教師,符合法定條件退休的,其退休金補助費按本人退休時的標準工資的百分之百發給,並享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終身教育榮譽津貼”。
第二十五條 獲得省、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從教榮譽證書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可憑證件免費進入公園、博物館、科技館、藝術館、德育基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顯著成績或有其他突出貢獻的教師,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獎勵先進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
鼓勵和支持設立教師獎勵基金。教師獎勵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天或者一學年內累計超過二十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教師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解除教師職務聘任契約。
第二十八條 教師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可以向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天內,作出處理。
教師對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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