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

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在1994.12.30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30
  • 實施時間:1994.12.30
第一條 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促進廈門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全面實施《教師法》,按照《廈門教育之城規劃》的要求,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第三條 本市的幼稚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國小、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市屬大中專院校和成人高校、少年宮、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含民辦教師),以及教育教學輔助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教師應正確行使《教師法》規定的權利,認真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本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在本世紀內都應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層次或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各級各類學校的校長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持有任職證書上崗。
到2010年,40歲以下的本市島內和集美、杏林兩區的國小與國中教師以及部分高中教師應在《教師法》規定具備的學歷層次上提高一個學歷層次。
教師在職業餘培訓和進修,通過考試合格者,承認其所達到的學歷。
第六條 教師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相應學歷者,應調至與其學歷相符的學校,或者調離教師崗位從事教育教學輔助工作,或者調離教育系統。
不符合所擔任教師應具備的相應學歷,或者國家教師資格考試不合格,或者其他不具備教育教學能力者,不能調入本市學校。
第七條 師範類畢業生分配到廈門工作,必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其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
師範類畢業生擅自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取消其分配資格,追回教育培訓費。
鼓勵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到本市中國小任教。
第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全面推行教師聘任制。實行雙向選擇、最佳化組合原則,對不適宜擔任教師工作的可給予解聘。
教師的聘任應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由學校和教師簽訂書面聘任契約。
學校校長可在上級下達的任職職數和合理的專業結構內自行決定聘任教師職務。
第九條 新教師實行見習期培訓制度,未參加見習期培訓者不能轉正定職。
第十條 教師可在教育系統內合理流動。在本市教育系統服務六年以上的教師,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流動到其他系統。
在本市教育系統服務未滿六年,離開教師崗位的,以自動離職論處,追回教育培訓費。
第十一條 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教育學院、中等師範學校、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應改革辦學體制,提高辦學效率和辦學質量,承擔本市中國小教師的培訓任務。政府對這些學校應增加投入,改善其辦學條件。
第十二條 舉辦高師預備班。高師預備班學生在學時享受政府給予的助學金。修業期滿未能升入高等師範院校者,送中等師範學校學習一年,成績合格的,發給中等師範學校畢業文憑,分配到國小任教。
第十三條 鼓勵優秀初、高中畢業生報考各級師範院校。市政府對師範類在校生給予適當生活補貼。
設立師範類在校生專項獎勵和專業獎學金。
第十四條 各級各類學校的領導和教師,每五年應參加不少於250課時的多種形式培訓,更新知識,提高領導、教育教學水平。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分別對學校領導、教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質、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學校保障教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情況,應作為對學校領導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教師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主要依據。學校有權對教師實行高評低聘或低評高聘。
第十七條 提高教師的工資收入,工資改革後的教師工資收入應高於相當同類型公務員的工資收入的10%,並根據本市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工資增長水平逐步提高。
第十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在職教師的教齡津貼在原國家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一倍。
第十九條 教師住房面積,按本市公務員住房面積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教師購買統建房,按全市統一出售價格的80%給予優惠;夫妻雙方是教師的,其購房價格按全市統一出售價格的70%給予優惠。
第二十一條 屬高級職稱或本市緊缺學科需要引進到本市任教的教師,優先解決住房。
第二十二條 農村學校建教師住房,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應優先優惠提供建房用地。
第二十三條 教師自行申請調出(含自動離職、退職、辭職)教育系統,收回教育系統分配的住房。已經購買住房者,應按當年購房價格補付購房的優惠部分及單位的補助部分。
第二十四條 教師憑工作證可優先就診。教育行政部門每三年組織教師免費體檢一次。
大中專院校正、副教授、高級講師、中國小特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生病住院可住兩人間病房。
建立教師療養活動中心,組織教師進行療養活動。
第二十五條 教齡(含在校工作時間)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教師,符合法定條件退休的,其退休金按在職工資的100%發給,並根據職稱享受每月20元至30元的“終身教育榮譽津貼”。
第二十六條 獲得從教25周年、30周年榮譽證書的教師、免費進公園、博物館、圖書館、德育基地。
第二十七條 離退休教師在住房、購房、租房、就診、體檢、住院、療養等方面,享受與在職教師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學校每年評選一批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
市教育委員會每逢雙年獎勵一批單項的先進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
市人民政府每逢單年獎勵一批綜合性的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每四年評出一批學科帶頭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發給津貼。
第二十九條 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處理侵犯教師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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