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為了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 目的:建設優秀教師隊伍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公布時間:1997年11月3日
內容,時間,

內容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3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市教師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各級計畫、勞動、人事、財政、建設、衛生、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教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第四條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第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按照教師法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負責本校的教師工作。
學校應當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師參加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敬業愛生,為人師表。
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教書育人,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熱愛本職工作,鑽研業務,勤奮進取,勇於探索,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第七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教師資格認定製度。
教師資格的取得和認定程式,按照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應當有一年的試用期。
第八條 學校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教師職務聘任遵循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本市實行教師培訓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教師培訓規劃,提高現有教師的思想政治、教學業務水平。
教師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接受培訓。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教育經費中明確教師培訓的專項經費,教師培訓經費人均標準應當高於職工培訓經費人均標準。
第十條 學校實行教師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記入教師考績檔案,作為受聘任教、晉職晉級、確定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教師考核辦法,並對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高等師範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合格人才,充實教師隊伍。本市對高等師範學校的畢業生實行任教服務期制度。
本市鼓勵非師範高等學校的畢業生到中國小校任教。非師範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國小校任教連續工作滿五年的,由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參照高等師範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專業獎學金標準,發給一次性獎勵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優秀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發展教育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教師,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教育功臣”的稱號。
對從事教育工作滿三十年(女教師滿二十五年)的教師,在其退休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終身從事教育榮譽證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對高等學校中連續擔任副教授、教授職務並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每滿五年由所在學校安排半學年的專業進修或者學術假。
第十四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本市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百分之十。
中國小教師按照規定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教齡津貼應當逐步提高。
第十五條 本市對不設在城鎮的偏遠農村學校的教師,其職務工資向上浮動一個檔次,連續工作滿五年的予以固定,並再向上浮動一個檔次。具體辦法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教師工資保障機制,保證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農村學校教師的工資,由縣或者區人民政府統籌管理;有條件按時足額發放的地區,也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教師住房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用於教師住宅建設的財政撥款要逐年增長,並對建造教師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教師住房人均面積應當達到或者高於全市城鎮居民的人均水平。
教師在購買公有住房時,按照規定享受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關優惠政策。
本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分配、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對教師家庭應當給予優先。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國小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
對特級教師和獲得國家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教師在醫療保健方面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健康檢查,對年滿四十五周歲的教師,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辦學部門予以保證。
第十九條 教師依法享受養老金待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時足額發放教師養老金。
教齡滿三十年(女教師滿二十五年)在學校退休的中國小教師應當享受養老金優惠待遇。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等學校教師,在學校退休的按照規定享受養老金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本市公共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等社會公共文化設施,應當給予教師優待。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按照國家的規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教師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可以向市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對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時間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