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類型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許可權管理教師工作。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舉辦的學校和教育機構,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教師工作。
計畫、財政、城建、人事、科技、衛生、政法等有關部門按其工作職責,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實施有關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勞動及有關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
各級教育工會應當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六條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七條 本市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取得教師資格應具備的條件,按照《教師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及其以上或者同等學歷,還須具有中級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及其以上技術等級。
積極鼓勵和吸引更多的非師範院校優秀大學畢業生到中國小任教。非師範畢業生到教育系統任教取得教師資格後應接受專業培訓。
第八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和各級各類成人學校教師資格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市屬高等院校教師資格由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或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中央部委所屬在津院校教師資格由其主管部門認定,也可由其委託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認定。
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所辦學校教師資格由學校隸屬的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和認定。
認定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由認定部門或學校授予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 已經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不具備合格學歷又未通過國家資格考試的,(不含已取得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應在五年之內經過培訓達到合格學歷標準,否則不再認定教師資格,調離教育教學崗位。
第十條 喪失教師資格或者經確定其教師資格屬非正當方式取得的,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並收回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
職業學校專業技能教師可實行教師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雙職務制。
第十二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具體辦法按國家規定製定。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教師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學校負責考核。高等學校可由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學校組織實施。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業務檔案,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市教育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採取特殊政策,辦好師範教育,調整師範院校的整體布局、結構,提高師範教育質量。
逐步提高國小和國中教師的學歷水平。有計畫有步驟地使新補充的國小教師達到大專水平、國中教師達到大本水平。
鼓勵優秀學生報考師範院校。高等師範院校和高等非師範院校中接受師範教育的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具體標準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教委有關規定製定,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保障。
本市實行師範畢業生服務期制度。服務期未滿調離教育系統工作的,根據學歷層次、服務期長短,本人需交納一定的培養補償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養培訓規劃。有計畫地安排教師參加進修、培訓和接受繼續教育。應當採取措施重點培養教育教學骨幹、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教師。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教師繼續教育制度。教師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對繼續教育的情況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記入檔案,並作為考核教師的依據和晉升職務的條件。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增加經費投入,建設好教師進修和培訓基地,並充分發揮普通高校及各級重點中學在師資培訓中的作用,確保繼續教育制度的實施。
第十八條 本市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教師工資應全額列入政府預算,由教育部門發放,審計部門監督。到1997年教師平均工資將高於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10%,各級人事、財政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提高教師工資的規劃和計畫。隨著我市教師學歷水平的提高,教師的平均工資今後還將逐步提高。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保障機制,保證教師特別是中國小教師工資按月足額發放。
企事業單位所辦學校教師工資應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工資待遇,由舉辦者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教師享受的各種津貼,按有關規定執行。教齡津貼、班主任(輔導員)津貼應適當提高,並予以保障。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對教學任務較重的副教授以上教師實行學術休假制度。
第二十條 凡在本市邊遠山窪地區工作的教師應當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下大力量改善教師住房條件,並多渠道籌措建房資金,作為教育行政部門所辦學校教師的專項住宅建築資金。普通高校教師住房所需資金,由市計委、建委、財政局撥款和高教系統自籌共同解決。各級人民政府應解決教師宿舍用地。行業、企事業辦學單位參照上述辦法,由辦學部門解決。鄉村教師住房由地方政府劃撥宅基地,並給予適當補貼。教師平均住房面積增長幅度應高於全市平均增長水平。到本世紀末,教師住房人均面積應當達到或高於本市居民的平均水平。
全市危舊平房改造中,凡涉及中國小教師住房,一律免交學校負擔的那部分資金。
建設教師住房應當在規劃設計、用地、徵收稅費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向教師出售住房,應當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優惠。
第二十二條 教師的醫療同我市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應予報銷的教師醫療費優先給予解決。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每兩年組織教師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第二十三條 中國小教師教齡滿30年(女滿25年)退休後享受原工資100%的退休金待遇。有條件的其他學校和教育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努力提高教師退休後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優秀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並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對於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教師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特級教師”或“教育專家”稱號,享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各種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為受理教師申訴的機構,受理申訴的機構按照《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教師申訴案件。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4年9月10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國小教師資格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和各級各類成人學校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市屬高等院校教師資格由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或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中央部委所屬在津院校教師資格由其主管部門認定,也可由其委託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認定。”
二、將第二十六條刪除。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將本文中所有“市、區(縣)”均改為:“市和區、縣”。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修正)
(1994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8年1月4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的決定》修訂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類型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許可權管理教師工作。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舉辦的學校和教育機構,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教師工作。
計畫、財政、城建、人事、科技、衛生、政法等有關部門按其工作職責,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實施有關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勞動及有關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
各級教育工會應當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六條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七條本市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取得教師資格應具備的條件,按照《教師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及其以上或者同等學歷,還須具有中級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及其以上技術等級。
積極鼓勵和吸引更多的非師範院校優秀大學畢業生到中國小任教。非師範畢業生到教育系統任教取得教師資格後應接受專業培訓。
第八條中國小教師資格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和各級各類成人學校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市屬高等院校教師資格由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或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中央部委所屬在津院校教師資格由其主管部門認定,也可由其委託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認定。
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所辦學校教師資格由學校隸屬的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和認定。
認定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由認定部門或學校授予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已經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不具備合格學歷又未通過國家資格考試的(不含已取得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應在五年之內經過培訓達到合格學歷標準,否則不再認定教師資格,調離教育教學崗位。
第十條喪失教師資格或者經確定其教師資格屬非正當方式取得的,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並收回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
職業學校專業技能教師可實行教師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雙職務制。
第十二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具體辦法按國家規定製定。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教師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學校負責考核。高等學校可由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學校組織實施。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業務檔案,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市教育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採取特殊政策,辦好師範教育,調整師範院校的整體布局、結構,提高師範教育質量。
逐步提高國小和國中教師的學歷水平。有計畫有步驟地使新補充的國小教師達到大專水平、國中教師達到大本水平。
鼓勵優秀學生報考師範院校。高等師範院校和高等非師範院校中接受師範教育的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具體標準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教委有關規定製定,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保障。
本市實行師範畢業生服務期制度。服務期未滿調離教育系統工作的,根據學歷層次、服務期長短,本人需交納一定的培養補償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養培訓規劃。有計畫地安排教師參加進修、培訓和接受繼續教育。應當採取措施重點培養教育教學骨幹、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教師。
第十六條本市實施教師繼續教育制度。教師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對繼續教育的情況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記入檔案,並作為考核教師的依據和晉升職務的條件。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增加經費投入,建設好教師進修和培訓基地,並充分發揮普通高校及各級重點中學在師資培訓中的作用,確保繼續教育制度的實施。
第十八條本市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教師工資應全額列入政府預算,由教育部門發放,審計部門監督。到1997年教師平均工資將高於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10%,各級人事、財務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提高教師工資的規劃和計畫。隨著我市教師學歷水平的提高,教師的平均工資今後還將逐步提高。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保障機制,保證教師特別是中國小教師工資按月足額發放。
企事業單位所辦學校教師工資應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工資待遇,由舉辦者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教師享受的各種津貼,按有關規定執行。教齡津貼、班主任(輔導員)津貼應適當提高,並予以保障。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對教學任務較重的副教授以上教師實行學術休假制度。
第二十條凡在本市邊遠山窪地區工作的教師應當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應下大力量改善教師住房條件,並多渠道籌措建房資金,作為教育行政部門所辦學校教師的專項住宅建築資金。普通高校教師住房所需資金,由市計委、建委、財政局撥款和高教系統自籌共同解決。各級人民政府應解決教師宿舍用地。行業、企事業辦學單位參照上述辦法,由辦學部門解決。鄉村教師住房由地方政府劃撥宅基地,並給予適當補貼。教師平均住房面積增長幅度應高於全市平均增長水平。到本世紀末,教師住房人均面積應當達到或高於本市居民的平均水平。
全市危舊平房改造中,凡涉及中國小教師住房,一律免交學校負擔的那部分資金。
建設教師住房應當在規劃設計、用地、徵收稅費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向教師出售住房,應當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優惠。
第二十二條教師的醫療同我市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應予報銷的教師醫療費優先給予解決。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每兩年組織教師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第二十三條中國小教師教齡滿30年(女滿25年)退休後享受原工資100%的退休金待遇。有條件的其他學校和教育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努力提高教師退休後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優秀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並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對於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教師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特級教師”或“教育專家”稱號,享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各種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為受理教師申訴的機構,受理申訴的機構按照《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教師申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