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的決定》是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7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7月13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9項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11項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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