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是公文,由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 發布日期:2012-9-18
- 發布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目的: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是公文,由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是公文,由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法規頒布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環保氣象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2012-9-181《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區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排氣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12年07月13日 實施時間 2012年07月13日 頒布單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
《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是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條例。修改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9月29...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環境、經濟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由內燃機驅動或牽引的車輛,但鐵路機車和拖拉機除外。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向...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的預防和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特區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
條例正文 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範,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生態環境保護應當...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內環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態保護與建設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發展應當遵循環境優先原則。鼓勵公眾...
第四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後,違法行為人未接受處理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不予辦理轉移登記等業務,直至違法行為接受處理完畢。第六章 駕駛人和行人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特區道路交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決定 頒布單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12.17 實施時間 1997.12.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該《條例》分總則、轄區管理責任、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附則5章75條,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
《深圳經濟特區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已於1999年8月5日經市政府二屆第1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李子彬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深圳經濟特區污染物排放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監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五章 環境保護經濟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設立、建設和驗收遵循環境優先、污染物排放總量逐步削減、公眾參與和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節約使用資源,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經2011年10月26日廈門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2二次會議通過。《條例》共31條,自2012年6月5...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6年4月29日佛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
(八)雨水源頭控制設施,是指為實現建設項目開發地塊雨水徑流總量控制、峰值控制、污染控制、資源化利用等單一或者多重目標而建設的雨水滲透、儲存、調節、轉輸、截污淨化等設施。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內容解讀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以下...
《南昌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是由南昌市 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2006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
第一條 為防治海域污染,保護海域環境及資源,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深圳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在深圳海域沿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防治海域污染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組織制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檢查考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