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28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1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強省戰略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教師法》所規定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少年宮、少年之家、電化教育機構、教研室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以及教育督導室中具有教師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 全社會都要尊重教師,樹立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每年的教師節活動。
第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教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教師工作。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應當按《教師法》規定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為人師表,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響學生,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建設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和監督學校的舉辦者為教師提供必備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危險校舍,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及時維修、改建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加以解決。
第八條 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借用中國小教師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
第九條 省教育、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師隊伍特點和需要制訂全省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崗位設定與結構比例的意見。
國家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崗位設定與結構比例,按照上款規定以及其層次、類型和承擔的任務,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教育、人事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實行教師聘任制的國家舉辦的學校,在定編、定崗和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制度。對中國小校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縣(市、區),缺額人員人均包乾經費,按該縣(市、區)教職工平均工資額核撥。
第十一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辦好各級師範院校,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優先保證各級師範教育的經費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儘快實現辦學條件標準化。師範院校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報考師範院校。
師範類專業的學生免交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省、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師範類專業學生的生活補助標準,改善其學習和生活條件。
中國小校應當為師範類專業學生的教育見習、實習提供指導和場所。
第十三條 在學期間免交學費、享受師範專業獎學金的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實行服務期制度的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經批准畢業時改派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的,或任教未滿5年服務期(不含見習期)改行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的,根據不同情況,償還培養費。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師培訓機構的建設,完善培訓體系,保障教師參加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和進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師培訓的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按幹部培訓經費標準列入預算。
第十五條 教師應當參加規定學時的脫產培訓、進修,接受繼續教育。接受繼續教育情況記入個人業務考績檔案,作為考核、聘任、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之一。
各級教師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的崗位特點安排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教師考核制度,並把考核結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教師評定職務、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七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省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在具體實施辦法頒行之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可通過增加津貼等形式,提高當地教師工資收入。
教師在鄉以下少數民族、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貼。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師工資保障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中國小教師的工資列入財政預算,教師工資由縣(市、區)統一管理。部分經濟發展程度較高,教師工資及時發放有保障的鄉(鎮),經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可實行縣、鄉兩級管理。
教師的工資以及教師按有關規定應享受的各種津貼、補貼必須按時兌現,足額發放,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剋扣、挪用、拖欠。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教師住房建設納入城鎮住宅建設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多渠道優先優惠解決教師住房,使城鎮教師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及成套率略高於全省城鎮居民的人均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教師住房建設專款,建立教師住房建設基金。教師住房建設工程所需新增用地,由各級人民政府劃撥,免徵城市市政基礎建設配套費、菜地改造費、耕地開發基金等費用。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國小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各地開發的安居工程和解困房應劃出10%至30%按成本價優先出售給教育部門,教育部門再按當地房改政策出售給教師和離退休教職工中的住房困難戶。
各單位在向本單位職工出售或出租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對於配偶是教師的予以優先照顧。
離開教育崗位(不含離退休)的教師,不再繼續享受教師住房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
教師應當每2至3年或與當地公務員同時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中國小特級教師享受醫療保健待遇。
第二十一條 教師離退休後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離退休待遇。
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教齡男滿30年、女滿25年,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並在教育教學崗位上退休的教師,其退休費和退休補助費之和按本人退休時工資的100%發給。享受以上待遇的教師的範圍按省教育、財政、人事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民辦教師在評選先進、評定職務、晉升、培訓等方面享受與公辦教師同等待遇,專業技術評聘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安排專項指標,分期分批選拔錄用文化、業務考試合格的民辦教師為公辦教師;省教育、計畫部門應當適當增加招生計畫,招收經考試合格的民辦教師和符合任教條件的代課教師進入師範學校學習。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辦教師退養制度,妥善安置離崗的老年、病殘民辦教師。對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民辦教師,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一次性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後辭退。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應當按照《教師法》的規定,在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中聘用教師。受聘教師的職務評定工作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教師表彰、獎勵制度,對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教師定期進行表彰、獎勵。省人民政府建立中國小特級教師評選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做出突出成績或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優秀教師進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教師終身從教。省人民政府向從教男30年、女25年以上的教師頒發榮譽證書。持榮譽證書可免費進國家舉辦的公園、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藝術館等。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每月發給一定數額的終身教育榮譽津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八條和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案件,維護教師的權益和《教師法》規定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執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參照適用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套用解釋權屬省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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