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1990年8月2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
  • 通過時間:1990年8月25日
  • 類型: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
  • 地區:雲南省
條例全文,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在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麗江、臨滄地區設立工作委員會。
地區工作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各地區設立的派出工作機構,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其中,專職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地區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二)聽取、討論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項的匯報。
(三)聽取、討論地區行政公署關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匯報。
(四)依照《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採取審閱檔案、聽取工作匯報、執法檢查、組織視察等方式,開展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監督工作。
(五)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人員,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聯繫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督促辦理代表提出的應由本地區解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代表的來信來訪工作。
(七)受理人民民眾對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和控告。
(八)負責同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聯繫。
(九)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十)組織徵求對國家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重要議題的意見。
(十一)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地區工作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決定問題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根據需要,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所屬有關工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以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八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經費列入本地區的財政預算。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 (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 1990年8月經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頒布實施以來,對地區人大工委的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一是健全了組織,全省各地區都設立了工作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二是各地區人大工委按條例的規定做了大量工作,在履行監督職能等方面作了積極探索,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一定成效,有的還在全國產生了積極影響。
但是,條例頒布10年來,全省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遵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 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省、依法治區的新形勢對地區人大工委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地區人大工委在實踐中創造和積累的新經驗、新做法,需要用法規的形式進一步加以總結和肯定;三是兄弟省、區在地區人大工委工作中創造的好經驗,值得學習和借鑑。10年前頒布的條例,有些條款已不造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雖然地改市是必然趨勢,但從我省實際情況看,將經歷一個過程,不可能一下子全改。而推進依法治省、依法治區和民主法制建設的工作又不能遲延,不能等到全部完成地改市後再來進行。近年來各地區人大工委在實際工作中,深感條例的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強化地區人大工委監督職能的要求。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地區人大工作座談會,各地區人大工委總結交流了工作經驗,提出了不少建議和意見,迫切要求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修改。為此,主任會議認 為,修改我省地區人大工委組織條例是必要和適時的。
二、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常委會領導的指示,選聯工委具體承擔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近幾個月來, 選聯工委一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向各地區人大工委徵求修改意見,一方面收集、綜合、參考其他省(區)有關地區人大工委工作的條例、決定,起草了修改稿;5月下旬至6月上旬派出兩個組赴外省考察和參加有關會議,帶著修改稿多方徵求意見,回來後又進行修改;7月6日在思茅召開了地區人大工委條例修改研討會,聽取各地區人大工委負責同志的意見,進一步作修改;7月13日到省委組織部徵求意見,再次進行修改,並報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形成了現在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1、條例第三條規定:“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員五至七人組成……。”因地區人大工委是集體行使職權,在工委會議閉會期間,還有大量的、日常性的工作需要研究處理。因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主任、副主任組成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條例規定副主任職數太少,如有一至二人生病、出差或因事請假,主任會議就無法舉行,不利於地區人大工委開展經常性的工作。同樣,工委委員太少,也不利於依法辦事和集體行使職權。因此,參照一些省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議修正為地區人大工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組成關於副主任三至五人的規定,與州(市)、縣人大副職職數規定相比,取的是下限;委員職數改為“十一至十五人”,便於地區人大工委更好地開展工作。
2、對條例第四條省人大常委會授予地區工作委員會的職權作了一些修改。由原來的11項職權修改、調整為10項,原第(九)項的內容已已含在修改後的第(八)項中,故刪去。該條的修改,主要是總結了近幾年人大工作的新發展和新經驗,借鑑了其他省(區)的做法。如將 第(二)項“聽取、討論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的匯報”,修改為“聽取、審議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亊項的報告”。這樣規定有利於加大地區人大工委的監督力度。實踐中,地區人大工委也已經對地區行署的工作報告進行了審議。
3、條例第四條第(五)項“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人員,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修改 為“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檢察長以下 的人員(不含院長、檢察長),地區工作委員會應當簽署意見”。作這樣的修改,是鑒於地區“兩 長”屬省管幹部,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省委提名依法任免。“兩長”以下的法官、檢察官系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任免。按照慣例,對“兩長”以下人員的職務任免, 地區人大工委都要提出意見和建議。此次修改只是把現有的做法明確下來。
同時,該項還增加了“地區行政公署任免其所屬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時,應聽取地區 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意見”的內容。這樣既有利於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也有利於把法律監 督、工作監督和對領導幹部的監督一致起來。
4、條例第八條規定“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 員”。修改中,增加了“辦亊機構的負責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並由地區工作委員會任免。” 作這樣的規定,既堅持了黨管幹部的原則,仍由地委討論決定幹部,又有利於地區人大工委 把任命幹部和使用幹部一致起來。
5、由於內容的調整充實,原條例共十條,修改為十三條。斬增加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是根據《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
另外,還對原條例中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適當修正。
以上說明及修正案草案已印發會議,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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