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是1985年10月14日頒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5-10-14
- 生效日期:1985-10-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是1985年10月14日頒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 通過時間 1985年10月14日 施行時間 1985年10月14日 地區 雲南省 (1985年10月14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5年10月14日雲南省人民代表大...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是為了規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雲南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雲南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規範性...
審議制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需要擬定的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依照地方組織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審查批准我省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依照國務院發布的《法規規章備案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發布的《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規定》同時廢止。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決定對《雲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15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規定全文 雲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
(十三)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項目決定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有關單位執行,並向社會公開,同時報送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加強對五年...
雲南省人大 頒布時間 1983.01.07 實施時間 1983.01.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式的若干問題,作如下暫...
第二十八條 縣級城建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實施園林綠化的企業和單位選用《雲南省城市綠化樹種名錄》中具有地方特色、適應當地自然條件的樹種,並按規定的鄉土樹種用苗比例進行城市綠化。城市古樹名木應當統一掛牌,依法保護。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
(2014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決定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強制的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組織法,進一步規定省會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立法法中又增加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第四階段1992年至2015年,中央與...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在法規公布後10日內將公告和公布的法規文本等有關材料報送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對法律、行政法規、雲南省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規定的,應當說明變通的情況。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全文 第...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規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州人大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規案草案發給州人大代表。第二十條 ...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需要,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雲南省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雲南省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
第一條 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推動依法治區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 ...
第七條上級國家機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長期規劃,應當有推動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發展的目標和任務的專門規定,並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各級國家機關在研究有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等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本級民族工作部門的意見。第八...
第五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公布該法規公告、法規正式文本和說明及其電子文本報送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第五章 地方性法規解釋 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一)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立法法》的授權,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規章...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為省級地方性法規,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5月組織起草制定,2013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2018年11月經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進行了局部修訂。滇池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是昆明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立法程式和許可權,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提請省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人民...
(1999年9月24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強制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1995年9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