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和工作程式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3年1月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和工作程式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01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1月07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式的若干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關於議案
1、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個代表團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討論表決。
2、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3、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4、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二、關於質詢
1、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一個代表團或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對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以發表意見。
2、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在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會議上進行說明。
3、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三、關於專門委員會
1、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2、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專家若干人為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顧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3、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一)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提出報告;
(四)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覆,必要的時候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民族委員會還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州和自治縣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向法制委員會提出意見。
四、關於代表團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討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於會議的準備事項;在會議期間,對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並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對主席團提出的由選舉產生的地方國家機構的領導人等候選人人選進行醞釀討論,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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