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8年11月1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雲南省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19日 
  • 適用地區:雲南省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1月16日召開的第十四屆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雲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檔案全文

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全面把握、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深入推進政治機關、落實機關、服務機關、清廉機關建設,全面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廉潔政府和誠信政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做到政治要強、工作要強、作風要強、紀律要強。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組成。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帶頭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堅持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堅持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方向為方向、以黨的意志為意志,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堅持對黨絕對忠誠,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回響,黨中央決定的堅決照辦,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在省委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務實高效,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
第七條 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省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處理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事務。秘書長在省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省人民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省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省長交辦事項。
副省長、秘書長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獨立處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強協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 省長出省、出國期間,受省長委託,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部署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凡屬部門事權事項,應依法依規及時妥善作出決定,進行處理。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要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發展第一要務,堅持“三個定位”目標方向,堅持改革開放創新協同發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3815”戰略發展目標,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強邊固防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推進雲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十二條 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巨觀調控政策,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切實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堅定不移推進市場化、產業化、法治化、生態化、國際化進程,大力發展資源經濟、口岸經濟、園區經濟,深入實施擴大內需戰略、產業強省戰略、交通強省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推動雲南實現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第十三條 深度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四條 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科學有效防災減災救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和邊疆繁榮穩定,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雲南。
第十五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加強公共服務監管和績效評估,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增強均衡性和可及性,紮實推進共同富裕。
第十六條 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子,建設綠美雲南。
第十七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權力,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全面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弘揚憲法精神,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慧型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立法程式和許可權,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省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人民政府規章由省司法廳審查或組織起草,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司法廳承辦;提請省人民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檔案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司法廳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
省人民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適時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由省政府辦公廳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五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等,由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州、市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在提交集體討論前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應當建立會議紀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對決策實行一事一檔。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健全完善公開審查、動態調整機制,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要積極搭建政民互動平台,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改善社會預期,提振市場信心。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統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堅持必閱、必批、必管、必復民眾信訪事項,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重要信訪案件,牽頭解決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民眾反映強烈的共性問題。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和省委重要部署;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草案;
(五)研究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州、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和省委重要部署;
(二)討論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其他議案;
(三)審議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四)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經濟社會政策、財政預算、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
(五)研究確定向國務院或省委的重要請示、報告,或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向省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決定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請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聽取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八)研究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州、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或受省人民政府領導委託的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工作。
第四十三條 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副省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須在會前報省長審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凡屬副省長、秘書長或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原則上不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除特殊情況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得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的,須向省長請假,其分管聯繫部門、單位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確需上會研究的須向會議提交個人書面意見;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會的,須向省長請假,獲同意後向省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並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會,其所在部門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參會人員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所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意見。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由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簽發。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按程式報省長、副省長或秘書長簽發,其中涉及財稅、重大經濟政策、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重要事項的,須報省長簽發。
第四十六條 規範並減少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須報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按照計畫嚴格執行。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應事先徵得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再正式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請示,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應於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將會議方案(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送省政府辦公廳,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嚴控規模和時間,嚴控會議經費。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不開應景造勢、不解決問題的會議。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雲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省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第五十條 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五十一條 對各地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加強審核把關,並協助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領導轉請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須明確簽署意見。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文,一般事項由分管副省長根據職責許可權簽發;涉及重大發展規劃、財政支出、重點項目等重要事項的,經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簽發。向上級報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式報省長或省長委託的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長或分管副省長簽發。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堅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強發文統籌,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畫,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檔案篇幅,少發文、發短文,沒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發配套檔案。黨中央、國務院檔案要求制定配套檔案的,在規定時限內制定配套檔案;沒有明確時限的,在3個月內制定出台,特殊情況可在半年內制定出台。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各部門一般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簡報,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報原則報送專報,專報原則上只保留1種。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督促落實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定期報告重點工作進展、重要指示批示落實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十六條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和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貫徹落實。
第五十七條 全面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完善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督查機制,實行年度計畫和審批報備制度,完善督查督辦台賬和限時報告提醒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有反饋,不斷增強政務督查工作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嚴肅性。
第五十八條 政務督查工作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交辦事項;
(二)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
(三)雲南省《政府工作報告》主要目標任務,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議定事項;
(四)省人民政府領導指示批示和交辦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難點、堵點問題及社會關注熱點問題。
第五十九條 創新政務督查工作方式,堅持“督幫一體”,更多採用現場督辦、隨機抽查、明察暗訪等方式方法,大力推進“網際網路+政務督查”,建立完善政策不落實投訴舉報制度,加大督查調研和媒體曝光力度。
第六十條 強化政務督查結果的分析運用,樹立重實幹重實績的導向,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健全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旗幟鮮明為政治堅定、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幹部撐腰鼓勁,對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的幹部要警醒和懲戒,營造“有職責必擔當、有覺悟敢擔當、有能力會擔當”的濃厚氛圍。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黨組或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除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收到國務院各部門下發的政策性檔案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五條 省長、副省長出訪,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並報省委書記、省長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審批,根據中央批准的年度出訪計畫和年中協調安排執行。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出訪,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批准,副職領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批准。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長離省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省委請假報備,並由省政府辦公廳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備。
副省長、秘書長離省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報告省長,任省委常委的副省長還應向省委請假報備;離省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結束後,應向省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出差,離崗休假或學習,應事先向省人民政府請假報備。
副省長、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外出請假報備制度。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健全政府系統全面從嚴治黨體系,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更好發揮全面從嚴治黨政治引領和政治保障作用。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嚴厲整肅庸政懶政怠政行為,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十一條 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省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門召開的會議。未經省委批准,省人民政府領導一律不出席各地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各類會議活動原則上不安排省人民政府領導接見會議代表及合影。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風,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帶頭做到改進工作作風、為基層減負,帶頭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帶頭嚴於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持“三嚴三實”,敢擔當、善作為、察實情,做到“馬上就辦、今日事今日畢,真抓實幹、乾一事成一事”,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革命、效能革命常態化長效化。
第七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持強學力行,樹牢學習導向、結合導向、力行導向、落實導向,增強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民眾本領、防範化解風險本領,把提高理論素養作為最根本的本領,把抓好工作落實作為最重要的能力,努力成為做好工作的行家裡手。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要把調查研究作為開展工作的先導、解決問題的法寶,撲下身子、沉到一線,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體察民情、解剖麻雀,了解人民民眾所思所急所盼,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要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際效果,堅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安全保衛,防止走形式、走過場。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6日印發的《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雲政發〔2018〕7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