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及教育工作的重要論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動全省控輟保學工作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確保控輟保學工作責任落實、政策落實、工作落實、成效鞏固,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規定。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6月9日印發,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2022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雲政辦規〔2022〕5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0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廢止,印發信息,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檔案廢止

2024年3月1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2022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雲政辦規〔2022〕5號)同時廢止。

印發信息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雲政辦規〔2022〕5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規定全文

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及教育工作的重要論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動全省控輟保學工作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確保控輟保學工作責任落實、政策落實、工作落實、成效鞏固,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控輟保學有關責任部門及工作人員,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 按照“省級統籌、州市監督、縣級實施”的原則,建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教育系統“雙線”及縣、鄉鎮(街道)、村委會(居委會)、村民小組(社區)四級責任體系,依法開展控輟保學工作。
第四條 運用雲南省義務教育在校生動態管理系統,精準掌握學生到校情況,建立健全班主任日常考勤制度和學生3天及以上無正當理由未到校情況跟蹤報告制度。運用政府救助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連線埠,上傳3天及以上無正當理由未到校的學生信息,實現多部門聯動、各級協同,高效開展輟學學生勸返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落實法定職責,完善聯防聯控聯保責任體系。
(一)省人民政府職責。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全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加強分類指導,完善政策措施。
(二)州、市人民政府職責。部署、落實、指導、檢查和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
(三)縣級人民政府職責。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主體責任,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健全應助盡助救助機制,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子女、殘疾兒童少年、流動和留守適齡兒童少年、殘疾人子女、服刑人員子女等特殊群體接受完義務教育。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村(社區)幫扶幹部與輟學學生的結對包保勸返機制。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承擔控輟保學具體責任,組織和督促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防止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
(五)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將控輟保學工作納入村規民約管理,配合政府、督促家長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
(六)教育行政部門職責。對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落實義務教育入學復學、控輟保學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和指導;牽頭制定入學、控輟保學工作目標,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將控輟保學作為重要任務,列入本部門、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年終考核內容,並作為考核校長的重要指標。嚴格校點撤併程式,科學制定農村學校布局規劃,避免因學校布局不合理、交通不便等因素導致學生上學困難甚至輟學。
(七)統戰(民族宗教)部門職責。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對入寺入教失學、輟學兒童少年進行核查,如實統計適齡兒童少年入寺入教數據,並依法依規協助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八)發展改革部門職責。聯合教育行政部門,最佳化城鄉學校規劃布局,重視農村學校規劃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滿足辦學需求。
(九)公安部門職責。聯合教育行政部門,建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安人口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比對核查機制,及時發現未入學適齡兒童少年。
(十)民政部門職責。負責留守兒童、流浪兒童的登記及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救助;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義務教育工作;持續推進婚姻管理引領婚育新風專項行動,堅決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的現象。
(十一)司法行政部門職責。統籌、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控輟保學法治宣傳教育,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財政部門職責。按照我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落實義務教育經費投入責任。
(十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開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務工專項行動,依法調查處理未成年人務工情況和介紹、使用童工違法行為;涉及省外務工的,上報並由省級勞動保障監察局通報務工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查處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部門;自查本部門組織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情況,嚴禁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引導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但未進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十四)衛生健康部門職責。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控輟保學工作,堅決防止因疫情影響造成輟學。做好兒童、青少年的健康體檢,指導學校做好疫情防控、近視預防等工作。配合殘聯對殘疾失能兒童、少年進行醫學鑑定。
(十五)市場監管部門職責。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環境整治,依法查處非法招用童工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十六)鄉村振興部門職責。負責政府救助平台建設、運行和管理。推動省級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及時調整完善有關政策,實現各地各部門管理員自主維護賬號信息,確保工作高效運轉。涉及控輟保學事項,嚴格按照《雲南省政府救助平台運行管理辦法》執行。
(十七)共青團組織職責。加強對特殊群體學生的親情關愛幫扶,組織豐富多彩的團隊活動,開展榜樣教育,引導青少年兒童聽黨話、跟黨走,熱愛學習,追求上進。通過心理健康輔導室、留守兒童之家,開展預防性、支持性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時化解學生負面情緒,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和道德品質。
(十八)婦聯職責。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和教育關愛,深入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宣傳教育;幫扶困境兒童,確保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十九)殘聯職責。進一步完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有關信息,並按照規定納入有關救助保障範圍。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做好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送教上門等工作。
(二十)文化和旅遊部門職責。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禁止在學校周邊開辦不利於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場所,禁止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廳、網咖等接納未成年學生。對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取締並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二十一)學校職責。認真落實義務教育“兩免一補”、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等措施。充分發揮教育、引導、幫扶作用,因人施策從學習、思想、行為等方面對學生進行幫扶。嚴格規範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健全疑似輟學、輟學學生報告制度。主動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對接疑似輟學、輟學學生信息。完善家長委員會制度和家訪制度,加強家校聯繫,發現學生逃學曠課、輟學、存在監護缺失或不良行為等隱患的,及時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取得聯繫,提醒、督促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履行責任。
(二十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認真做好親職教育;對已輟學的適齡兒童少年,依法送其復學。
(二十三)社會組織和個人責任。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環境,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導致學生輟學的,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或通過政府救助平台予以舉報。
第三章 招生入學與動態管理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應全面深入開展摸底排查,準確掌握行政區域內包含隨遷子女在內的所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人口、失學輟學適齡兒童少年和本地戶籍外出就讀義務教育學生的信息。每年3月,縣級人民政府專題研究部署年度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每年4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戶籍、居住證人口為基本依據,全面排查行政區域內年滿6周歲及以上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失學、輟學情況,做到不漏戶、不漏人。每年5月,縣級人民政府統籌配置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資源,制定招生入學、復學、保學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每年6—8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復學通知書,並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
第七條 學校應按照“人籍一致、籍隨人走”原則規範學生學籍管理。班主任應每天及時在雲南省義務教育在校生動態管理系統中完成本班學生日常考勤與抽樣考勤工作;對未到校學生要及時聯繫、查明原因、核實去向、跟蹤記錄;對3天及以上無正當理由未到校的學生及時向學校報告,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登記錄入政府救助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連線埠。學校校長要及時掌握學生每天考勤及疑似輟學、輟學情況,通過政府救助平台核證疑似輟學、輟學學生信息並查清去向,提交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非本地戶籍的學生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戶籍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函告知輟學情況。
第四章 依法勸返和復學安置
第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個學期統一實施控輟保學專項行動,在本級人民政府統籌領導和公安、鄉村振興等部門協同支持下紮實開展“四查三比對”(查戶籍、查學籍、查在校學生、查脫貧戶適齡兒童少年,用戶籍與學籍比對適齡失學兒童少年、用學籍與在校學生比對輟學學生、用輟學學生與脫貧戶資料庫比對脫貧戶輟學學生)摸清工作底數。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宣傳教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四個步驟依法開展勸返工作。嚴格落實聯合勸返工作機制,根據疑似輟學和輟學學生具體去向,人在學籍縣區則由學籍縣區負責勸返,人不在學籍縣區則由學籍地函告戶籍地,戶籍地縣區負責勸返。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勸返原則,在政府救助平台中確認勸返主體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發勸返指令。經“四步法”仍未勸返的學生,準許先辦理延緩入學或休學手續,並繼續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第九條 認真落實“一縣一方案”、“一校一方案”、“一人一方案”要求,採取普職融合、集中教育、單獨教學、隨班就讀等方式,因人施策進行精準安置,為勸返復學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資源配置力度,在經費、師資、學習生活條件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復學安置保障支持。
第十條 以縣為單位健全殘疾兒童少年招生入學部門聯動工作機制,依據有關標準對殘疾兒童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能力進行全面評估,採取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兒童福利機構(含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等方式,逐一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經縣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不具備學習條件的,可辦理延緩入學或休學手續,並按照規定納入有關救助保障範圍。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控輟保學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落實教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及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的職責和任務。統籌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方案,定期召集成員單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務,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問題。
第十二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報告應有義務教育控輟保學的工作內容。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在每學期開學後,對義務教育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重點檢查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組織領導、控輟保學及工作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把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作為責任督學日常督導工作的重要內容,各責任督學每學期對掛牌督導學校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其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予以問責:
(一)教師對學生有言語諷刺、勸退、體罰或變相體罰、強制或變相要求學生退學、轉學、休學等不正當行為造成學生輟學的;
(二)班主任無故未完成雲南省義務教育在校生動態管理系統本班學生日常考勤和抽樣考勤工作或弄虛作假,未及時通過政府救助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連線埠登記錄入3天及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到校的學生情況的;
(三)學籍管理員未及時處理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學籍變動或未按實際情況標記輟學學生的;
(四)校長未履行學校控輟保學主體責任,未實事求是上報疑似輟學、輟學學生,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的;
(五)學校未廣泛宣傳、未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因學校辦學行為不規範,未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未落實教育資助等有關政策導致學生輟學的;
(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控輟保學直接責任,未落實義務教育入學、復學、保學等工作機制;未實事求是逐級上報輟學數據;未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勸返、復學工作;未監督指導學校履行控輟保學主體責任;未將入學和控輟保學作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和考核校長的重要指標的;
(七)縣級人民政府未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主體責任;未建立控輟保學聯席會議制度或協調聯動機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輟保學工作;未健全應助盡助救助機制,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子女、殘疾兒童少年、流動和留守適齡兒童少年、殘疾人子女、服刑人員子女等特殊群體接受完成義務教育的;
(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督促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未建立輟學學生勸返工作責任制、未積極開展輟學學生勸返工作;未幫助適齡兒童少年解決在接受義務教育時所面臨的困難;未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未配合做好學校周邊環境治理的;
(九)村(居)民委員會未配合政府部門、督促家長做好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工作的;
(十)干預或插手控輟保學數據填報影響數據真實性的,其他控輟保學單位不履行控輟保學法定職責的。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控輟保學定期通報制度,對輟學問題突出的地區、學校進行通報,並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由教育督導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控輟保學工作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等問題線索,移送至各級紀檢監察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省現行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2年6月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為便於各有關部門、單位理解《規定》相關內容,切實做好工作落實,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規定》出台背景
《教育部等四部門關於實現鞏固教育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教發〔2021〕4號)將“鞏固拓展義務教育控輟保學成果”作為重點任務之首,明確健全控輟保學工作機制、聯控聯保責任機制、數據比對機制、定期專項行動機制、依法控輟治理機制、教學質量保障機制等。
王寧書記在省第十一次黨代會報告中強調要“完善控輟保學長效工作機制”,在2022年省委農村工作會議講話中指出“要確保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不失學、不輟學”。王予波省長2021年8月到省教育廳調研時強調:“要落實好控輟保學長效機制,加強鄉村小規模、鄉鎮寄宿制學校和邊境地區學校建設,完善易地扶貧搬遷教育配套設施,鞏固控輟保學動態‘清零’成果,確保孩子‘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為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批示,健全完善控輟保學長效工作機制,結合雲南實際,省教育廳牽頭起草了《規定》。
二、《規定》必要性、可行性
省第十一次黨代會指出,雲南仍是後發展和欠發達地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突出,教育基本公共服務仍有不少短板要補。推動控輟保學從動態清零轉向常態清零仍然任重道遠,“必須下決心抓上十年八年,以教育優先發展、人口素質飛躍實現窮根的徹底斬斷、發展的行穩致遠”。
《規定》在前期工作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最佳化控輟保學工作流程,強化控輟保學工作追責問責監督管理,明確將控輟保學工作納入教育督導內容,嚴格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對相應情形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各單位控輟保學工作職責,做到既體現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又結合雲南實際和基層期盼,既發揮有關單位積極性、又注重形成工作合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三、《規定》制定依據
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雲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的通知》(雲政教督發〔2016〕4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提高義務教育鞏固水平的通知》(雲政辦發〔2017〕127號)、《雲南省教育廳 雲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依法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試行辦法的通知》(雲教規〔2018〕2號)、《雲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有關工作的通知》(雲政教督辦〔2019〕2號)、《雲南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義務教育階段重度殘疾兒童送教上門工作的指導意見》(雲教發〔2019〕74號)、《雲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勸返復學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雲教發〔2019〕104號)等政策檔案。
四、《規定》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控輟保學有關責任部門及工作人員,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
五、《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職責分工、招生入學與動態管理、依法勸返和復學安置、監督與管理,附則共6章、18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闡明控輟保學工作的重要性、適用範圍、工作流程等內容。
第二章職責分工。明確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21個行業部門、家庭和社會組織等各行各業在控輟保學工作中的職責,完善聯防聯控聯保責任體系。
 第三章招生入學與動態管理。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流程,嚴格“以縣為主”管理機制,全面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全覆蓋的要求。明確學生在校園裡的學籍管理、日常考勤、請銷假制度及疑似輟學、輟學學生報告制度,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利用動態管理和政府救助平台2個系統,實現高效精準的“網際網路+控輟保學”工作。
第四章依法勸返和復學安置。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控輟保學專項行動工作內容,學校對勸返採取普職融合、集中教育、單獨教學、隨班就讀等多種方式,因人施策進行精準安置。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控輟保學聯席會議制度,落實各部門職責和任務。將義務教育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列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專項督導檢查,並明確10種問責情形。
第六章附則。主要強調實施日期。
六、《規定》明確的問責情形
(一)教師對學生有言語諷刺、勸退、體罰或變相體罰、強制或變相要求學生退學、轉學、休學等不正當行為造成學生輟學的;
(二)班主任無故未完成雲南省義務教育在校生動態管理系統本班學生日常考勤和抽樣考勤工作或弄虛作假,未及時通過政府救助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連線埠登記錄入3天及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到校的學生情況的;
(三)學籍管理員未及時處理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學籍變動或未按實際情況標記輟學學生的;
(四)校長未履行學校控輟保學主體責任,未實事求是上報疑似輟學、輟學學生,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的;
(五)學校未廣泛宣傳、未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因學校辦學行為不規範,未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未落實教育資助等有關政策導致學生輟學的;
(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控輟保學直接責任,未落實義務教育入學、復學、保學等工作機制;未實事求是逐級上報輟學數據;未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勸返、復學工作;未監督指導學校履行控輟保學主體責任;未將入學和控輟保學作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和考核校長的重要指標的;
(七)縣級人民政府未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主體責任;未建立控輟保學聯席會議制度或協調聯動機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輟保學工作;未健全應助盡助救助機制,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子女、殘疾兒童少年、流動和留守適齡兒童少年、殘疾人子女、服刑人員子女等特殊群體接受完成義務教育的;
(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督促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未建立輟學學生勸返工作責任制、未積極開展輟學學生勸返工作;未幫助適齡兒童少年解決在接受義務教育時所面臨的困難;未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未配合做好學校周邊環境治理的;
(九)村(居)民委員會未配合政府部門、督促家長做好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工作的;
(十)干預或插手控輟保學數據填報影響數據真實性的,其他控輟保學單位不履行控輟保學法定職責的。
七、《規定》中有關概念
1.疑似輟學:無正當理由未到校上課3天及以上。
2.失學:是指從未進入學校就讀。
3.輟學:疑似輟學30天及以上未返校復學。
4.兩免一補:指免學雜費、免教科書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5.四步法:宣傳教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
6.雙線四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教育系統“雙線”,縣、鄉鎮(街道)、村委會(居委會)、村民小組(社區)“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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