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暫行規定

雲南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暫行規定是一項由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雲政辦發[1995]190號
  • 發布日期:1995-08-09
  • 生效日期:1995-08-09
【發布單位】82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雲南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雲政辦發〔1995〕190號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了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令暢通,使督辦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起草了《雲南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暫行規定》,提交1995年6月全省政府系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會議進行了討論,並徵求了部分委、辦、廳、局的意見。現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意,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和建議,請及時報省政府辦公廳,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雲南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逐步實現督辦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督辦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領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府各項重大決策、重要部署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各級政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督辦,對於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政令暢通,促進政府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三條督辦工作的主要原則
(一)堅持為中心工作服務的原則。各級政府部門要圍繞中心工作,確定督辦重點,對重大決策緊抓不放,務求落實。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決策落實情況,既報喜又報憂。及時發現和反映決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三)堅持分級、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負責抓好本級政府和部門的督辦工作,組織落實並反饋上一級機關交辦的督辦事項,指導下一級機關開展督辦工作。政府工作部門內部要實行分工負責制,做到督辦任務的合理分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發揮整體督辦效能。
(四)堅持注重實效的原則。督辦工作要狠抓落實,講質量,重實效,力戒形式主義,防止拖沓延誤、敷衍塞責。
第四條督辦工作的主要任務
督辦工作主要督促落實:
(一)上級和本級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本級政府重要會議(包括辦公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和現場辦公會議等)決定的事項。
(三)上級領導機關和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轉來的批辦件、督辦件。
(四)本級政府領導同志批辦件。
(五)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督辦工作的基本程式
主要包括擬辦、立項、交辦、催辦、反饋和立卷歸檔等步驟。
(一)擬辦送審。接到督辦工作任務以後,督辦機構或有關處(科)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領導審定。擬辦意見包括分解立項,確定承辦單位(牽頭單位、協辦單位)、辦結時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對重大和複雜的事項在提出擬辦意見前,應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二)立項交辦。經領導同志審定後的督辦事項,督辦機構或有關處(科)應及時立項登記,然後擬發督辦通知或電話通知承辦單位辦理。立項登記應寫明收辦時間、來文單位、督辦事項、領導批示、轉辦時間、承辦單位等。
(三)適時催辦。督辦任務下達後,要及時了解督辦事項的運行和辦理情況,適時加以催辦,每次催辦的情況要記錄備案。凡急件、要件應專項催報。
(四)反饋報結。情況反饋要按督辦內容與業務分工,由督辦機構或有關處(科)分別收集、整理成單項或綜合性書面材料報送交辦單位。對其中已經辦完的督辦事項,應送有關領導審結。對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承辦單位補辦或重新辦理。
(五)立卷歸檔。督辦事項辦結後,應將有保存價值的督辦工作材料,按有關規定進行整理和立卷,定期移交文書檔案部門歸檔。
第六條督辦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督促催辦。一般採用發督辦催辦通知、電話聯繫或上門催辦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辦單位按照規定要求辦理督辦事項並反饋辦理情況。在日常催辦的同時,應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二)專項督辦。對一些重大決策和重點、熱點、難點問題以及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可進行專項督辦。
(三)督辦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可採取開座談會、聽情況介紹、深入基層查訪
等多種形式進行督辦調研,力求掌握真實、準確、詳盡的第一手材料,並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跟蹤督辦。對一些關係全局的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辦結的重大事項,要分階段進行跟蹤督辦,掌握全過程進展情況並作系列反饋。
第七條督辦工作的要求
(一)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及其所屬督辦機構、各級政府直屬職能部門辦公室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負責督辦工作的職能機構,要認真履行督辦職責,具體負責督辦工作的牽頭、協調、督促、檢查和反饋等項事宜。同時要建立健全督辦工作規則和程式。督辦事項的立項交辦應努力做到任務數量化,時限具體化,責任明確化,使之具有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各承辦單位必須本豐高度負責的態度,對所承辦的督辦事項嚴格按要求認真辦理。要注意把政府的巨觀決策和工作部署細化為本部門的具體工作任務。要提高效率,講求質量,注重實效,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三)各承辦單位對有明確辦理期限的督辦事項,應按期辦結並作出書面報告,不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說明原因。對未明確辦理期限的,應視情況適時反饋,至少每季度反饋一次辦理進展情況,年終作一次書面綜合報告。對有特殊要求的批辦件,要特事特辦,及時反饋。
(四)對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辦理的事項,主辦單位應主動商協辦單位研究落實,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辦理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由主辦單位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在收件後3日內退回交辦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承辦單位要按要求認真搞好綜合反饋工作。反饋報告力求文字簡明、精煉、格式規範和情況清楚,經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加蓋單位公章後,一式三份報送交辦單位。
(六)承辦單位在落實督辦事項中,對經過積極辦理、協調仍然難以解決且需要上級部門解決的問題,應按有關規定,提出正式報告或請示,由上級部門按辦文程式及時辦理。
第八條督辦工作的制度建設
(一)責任制度。全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明確責任。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加強領導,明確一位領導抓督辦工作。督辦任務要做到件件有人負責,事事有部門承辦。
(二)檢查制度。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根據不同的督辦事項,採用不同的方式,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注意掌握總體情況,注重實效,切忌以偏概全,搞形式主義。承辦單位對上級轉辦、交辦的事項應記錄備案,定期進行清點和檢查。
(三)通報與獎懲制度。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落實督辦事項的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對貫徹落實好的要總結經驗,加以推廣;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對貫徹落實不認真、不得力、敷衍推諉、不按要求反饋辦理情況的,要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督辦工作的業務建設
(一)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督辦工作網路,形成省、地州(市)、縣三級政府辦公廳(室)及其職能部門的督辦工作網路,使其在督辦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在辦公廳(室)內明確負責督辦工作的機構或人員。省、地州(市)政府辦公廳(室)應設立專門督辦機構,配備1-3名專職督辦人員;縣政府辦公室要逐步設立督辦機構,未設機構前,必須明確負責督辦工作的秘書科(室),並配備1-2名專職督辦人員;各級政府直屬職能部門辦公室要確定至少1名負責督辦工作的專、兼職人員。要選配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較強的同志,從事督辦工作。要保持督辦人員的相對穩定,保證督辦工作業務的正常開展。
(三)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組織督辦人員進行政治、業務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督辦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四)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為督辦工作創造條件,根據工作需要讓督辦人員列席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檔案,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等。
第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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