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3月21日召開的第十二屆怒江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怒江州人民政府於2023年4月28日印發.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28日
  • 發布單位:怒江州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州人民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和對怒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工作要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深入推進政治機關、落實機關、服務機關、清廉機關建設,全面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譜寫中國式現代化的怒江篇章而團結奮鬥。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在州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領導),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組成。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州長領導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長、秘書長協助州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州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州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處理與其他州、市之間的事務。秘書長在州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州人民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州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州長交辦事項,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實行分工責任制、AB角責任制和工作補位制。副州長、秘書長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獨立處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強協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州長外出期間,受州長委託,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州長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州長、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州長均在外時,由州長委託的副州長主持。
副州長外出期間,由AB角責任的州人民政府領導代為處理有關工作。互為AB角的州人民政府領導因工作需要同時外出時,由州長明確其他州人民政府領導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州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三個定位”目標方向,錨定省委“3815”戰略發展目標和州委“三步走”謀劃目標,大力發展資源經濟、口岸經濟、園區經濟,堅定不移推進市場化、產業化、法治化、生態化、國際化進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推進怒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
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州委部署要求,以及州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九條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做到習近平總書記有號令、黨中央有部署,省委、省政府、州委有要求,政府必落實。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州委請示報告。
第十條 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一條 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十二條 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第十三條 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全面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動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打造“怒江效率”、“怒江服務”、“怒江誠信”營商環境新品牌,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四條 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做到交往只講公義、辦事不徇私情,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州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州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及時回應辦理州兩會期間代表委員的意見建議,做到事事有回應、件件有答覆。
第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統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州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州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重視信訪工作,堅持必閱、必批、必管、必復民眾信訪事項,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重要信訪案件,牽頭解決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民眾反映強烈的共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實行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組成,由州長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工作要求;
(二)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縣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組成,由州長召集和主持。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工作要求;
(二)研究需提請州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請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其他議案;
(四)研究需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向州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需提請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審議州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七)研究需由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提請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州長或副州長、秘書長提出,由州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報州長確定;會議檔案須在會前至少2日報州長審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州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涉及人事、機構、編制、經費、獎勵評優等事項的議題,須與相關職能部門充分溝通、初步達成一致意見。會議檔案由州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負責審核把關,並報請分管副州長、秘書長審定簽字。州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凡屬副州長、秘書長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原則上不提請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除特殊情況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得提請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二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州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的,須向州長請假,其分管聯繫部門、單位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確需上會研究的須向會議提交個人書面意見;州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會的,須向州長請假,獲同意後向州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並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會,其所在部門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參會人員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所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意見。
第二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州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州長簽發。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需報省人民政府或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檔案,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擬以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會議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或印發;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要求辦理。州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檔案牽頭部門、單位按規定程式報批。
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按程式報州長、副州長或秘書長簽發,其中涉及財稅、重大經濟政策、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重要事項的,須報州長簽發。
第二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召開州長辦公會議和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組織工作由州政府辦公室負責。
州長主持召開州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州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州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州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州長簽發。
副州長、秘書長受州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州人民政府領導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州人民政府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州長審定。參會人員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所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開解決問題的會,做到會而有議、議而有決、決而有行、行而有果。州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州性會議,須報經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按照計畫嚴格執行。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全州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州人民政府報送請示,由州政府辦公室把關後報州人民政府領導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州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不得請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全州性會議提倡採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縣市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建立學習制度,與州人民政府黨組會議、州人民政府黨組學習和理論學習中心組集中學習統籌起來,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州長主持。學習主題由州長確定,堅持學習導向、結合導向、力行導向、落實導向,把提高理論素養作為最根本的本領,把抓好工作落實作為最重要的能力,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批示要求,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重要部署組織學習,增強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民眾本領、防範化解風險本領,努力成為做好工作的行家裡手;學習採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向州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雲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闡明請求事項及相關理由;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既要實事求是反映問題,也要認真負責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除州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州委審議或提請以州委、州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州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州委有關規定,先報州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程式。
第二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縣市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第三十條 各部門報送州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州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各地各部門報送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州政府辦公室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涉及以州人民政府或者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請州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州政府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州人民政府領導應牽頭加強協調。州政府副秘書長協助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州政府辦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州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州長審批。
第三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須明確簽署意見。
第三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州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州長簽署。
以州人民政府名義發文,一般事項由分管副州長根據職責許可權簽發;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涉及重大發展規劃、財政支出、重點項目等重要事項的,經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分管副州長、秘書長審核後,報州長簽發。向上級報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式報州長或州長委託的副州長簽發。
以州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分管副州長、秘書長簽發;重要檔案報州長簽發。
第三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合法性審核。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州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州人民政府。未經州人民政府授權,各部門不得向縣市人民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州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省政府備案。縣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州人民政府備案,由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州人民政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依照有關規定報州人民政府備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
第三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堅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強發文統籌,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畫,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檔案篇幅,少發文、發短文,沒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發配套檔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檔案要求制定配套檔案的,在規定時限內制定配套檔案;沒有明確時限的,在3個月內制定出台,特殊情況可在半年內制定出台。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檔案。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州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縣市制發配套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各部門一般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報送簡報,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報原則報送專報,專報原則上只保留1種。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套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檔案和簡報資料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第三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州人民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州政府辦公室要積極主動做好決策服務、協調推進等工作,協助州人民政府領導抓好工作落實。
第三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決定,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第三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範、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複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州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州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和專項督查相結合,強化政務督查結果分析運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貫徹落實。
第三十九條 完善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督查機制,完善督查督辦台賬和限時報告提醒機制,不斷增強政務督查工作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嚴肅性,確保各項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有反饋。
第四十條 政務督查工作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交辦事項;
(二)州委、州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三)怒江州《政府工作報告》主要目標任務,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州長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議定事項;
(四)州人民政府領導指示批示和交辦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難點、堵點問題及社會關注熱點問題。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第四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健全政府系統全面從嚴治黨體系,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州實施辦法,更好發揮全面從嚴治黨政治引領和政治保障作用。州人民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嚴於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緊緊圍繞推動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深入民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戰略性調研、對策性調研、前瞻性調研、跟蹤性調研、解剖式調研、督查式調研,發現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難題、推動工作的辦法和途徑。要切實把解決實際問題作為打開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實際效果,積極為基層服務,確保開展調研解決問題、推動工作、造福百姓。
第四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必須向州委請示報告。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州人民政府請示報告。州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州人民政府領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要求,堅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導。
州人民政府領導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不出席各地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州人民政府領導代表州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講話和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州人民政府黨組或州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州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州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和外出報備制度。
州長離州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州委請假報備,由州政府辦公室向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報備。
副州長、秘書長離州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報備,由州政府辦公室通報州人民政府其他領導,並向州委報備。離州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等結束後,應向州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州人民政府其他領導。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出差、離崗休假或學習等,應事先向州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請假,並向州委、州政府報備。
第四十六條 州長、副州長出訪,由州政府外事辦公室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長並報州委書記、州長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政府審批。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出訪,由州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州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長審核後報州長批准,副職領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長批准。
第四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堅持“三嚴三實”,敢擔當、善作為、察實情,做到“馬上就辦、今日事今日畢,真抓實幹、乾一事成一事”,當好執行者、行動派、實幹家。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革命、效能革命常態化長效化。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重實幹重實績的導向,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有職責必擔當、有覺悟敢擔當、有能力會擔當”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21日印發的《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怒政發〔2016〕38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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