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方案

《怒江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方案》已經怒江州人民政府同意,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2月8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8日
  • 發布單位: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效化解基層矛盾,推進我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為基礎,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重點,以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為目的,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通過調解仲裁工作機構設立和完善、工作能力發展和提升、工作程式制定和完善,形成“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便民高效,符合實際。把方便民眾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農民民眾解決糾紛提供暢通便捷渠道。鄉村調解組織、調解程式和調解方式要符合當地實際,方便民眾、快捷高效。
(二)堅持依法規範,健全制度。遵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政策要求,完善鄉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制度,規範調解程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三)堅持尊重實踐,創新工作。充分尊重地方糾紛調解工作實踐,探索多種模式完善基層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創新工作方式,積極有效開展調解工作。
(四)堅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鄉村土地承包調解要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加強部門配合與協作,形成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合力。
三、工作任務
(一)完善調解仲裁機構。
1.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縣市人民政府積極組織工作,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委員會應當由縣市政府辦公室、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司法局、公安局、信訪局、水利局、林草局、婦聯、檔案等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由分管副縣市長擔任,副主任通過選舉產生。
調解仲裁員不少於20人,由調解仲裁委員會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調解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在當地威信較高,並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村(居)民。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開展調解仲裁日常工作,工作人員由農村經營管理人員組成。
2.設立和完善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各鄉鎮(街道)應設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鄉鎮(街道)主要或分管領導擔任,成員主要由司法、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和村(社區)工作人員組成。
3.設立村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組。設立村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組,由村(社區)書記擔任工作組長,村(社區)部分工作人員、小組長、老幹部、熟悉農村調解工作的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工作組成員。
(二)構建調解工作機制
1.縣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應制定仲裁工作制度,明確調解仲裁流程、議事規則、案件監督制度,健全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則。
2.縣市每年度至少開展1次調解仲裁員培訓工作,相關培訓計畫及開展情況總結報州農業農村局。
3.縣市仲裁委員會每年度至少開展1次法律宣傳活動,及時整理歸檔法律宣傳工作痕跡資料。
4.建立和完善“一庭三室”建設。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處理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一庭三室”(仲裁庭、合議調解室、案件受理室、檔案會商室)建設,配套音視頻顯示和安防監控系統等設備,為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提供保障。
5.設立仲裁檔案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檔案驗收歸檔、檔案查閱、保管,落實檔案管理崗位責任制,強化檔案保管安全,嚴格檔案借閱、查閱手續,制定檔案查閱管理辦法,明確檔案查閱範圍和查閱方式。
(三)化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各級調解工作機構要積極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做到發生一起及時調處一起,不能久拖不決。同時堅持調解糾紛為主,仲裁糾紛為輔。村級調解工作組、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縣市調解仲裁委員會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儘可能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達成調解協定,儘量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較大矛盾不出鄉,特大矛盾不出縣。
(四)規範調解仲裁程式
為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效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實行村(社區)和鄉鎮(街道)調解,縣市調解仲裁的工作機制,堅持“逐級調處”和“先調解後仲裁”的原則。
1.村(社區)調解。當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先由所屬村的村級調解工作組進行調解。若調解達成,糾紛雙方(或多方)簽訂調解協定,糾紛雙方(或多方)和村級調解小組各執一份;若調解不成,村(社區)調解工作組出具調解意見書,調解意見書寫明調解過程、調解結果和意見,並連同相關證據材料轉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受理。
2.鄉鎮(街道)調解。村級調解不成的糾紛應當交鄉鎮(街道)再進行調解。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接收糾紛案件後,於10個工作日內組織糾紛雙方(或多方)進行調處。若調解達成,糾紛雙方(或多方)簽訂調解協定,糾紛雙方(或多方)和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若調解不成,鄉鎮(街道)調解委員出具調解終結書,調解終結書寫明調處過程、調處結果和意見。調解達成與否,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均須做好案件卷宗存檔。涉及兩個(或以上)村委會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可直接到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處。
3.縣市仲裁。縣市調解仲裁委員會接收鄉鎮(街道)調解不成的糾紛,應依法依規開展調解仲裁工作。
(1)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經村(社區)、鄉鎮(街道)調解不成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縣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2)受理。縣市調解仲裁辦公室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本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式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以下4種情形不予受理:
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申請條件的;
②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的;
③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的;
④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3)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2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縣市仲裁辦主任指定。縣市仲裁辦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4)開庭。仲裁辦應做好開庭準備工作,包括調試仲裁設備、核查當事人身份、引導當事人入場、協助仲裁員開庭審理等。仲裁辦應當在開庭5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時間。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定,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定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
仲裁辦工作人員做好開庭組織工作,書記員做好庭審筆錄,退庭前,當事人、第三人核實庭審筆錄,並簽字(按指印)或蓋章。對於庭審筆錄有爭議的,調取錄像視頻材料比對確認。
(5)裁決。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並製作裁決書。裁決意見由仲裁員共同研究,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由仲裁員簽名,加蓋縣市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辦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3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仲裁受理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長的,經縣市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保障措施
(一)部門分工協作。在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主導下,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配合、分工協作、恪盡職守,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農業農村局牽頭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司法局要積極參與仲裁工作,對仲裁工作給予法律方面的指導和建議;財政局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公安局要積極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維護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調解仲裁案件秩序、保障人身安全;信訪局要暢通信訪渠道,及時轉送、交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方面的信訪案件,引導信訪人依法依規反映訴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草局要主動協助調處業務相關的矛盾糾紛;婦聯要面向農村婦女做好相關的政策宣傳和辦事指引;檔案管理部門要配合仲裁辦做好相關檔案的歸檔、查閱、調取等。同時,各成員單位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的工作統籌下,協助仲裁庭做好案件的調查、調解、收集材料等相關工作。
(二)保障工作經費。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經費納入年度平安建設考核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特點是矛盾糾紛較多,問題複雜,處理難度大。開展調解仲裁工作涉及案件受理、製作文書、調查筆錄、文書收送、組織開庭、資料歸檔、政策宣傳等,應當通過抽調成員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或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充實調解仲裁工作人員。州、縣市兩級財政每年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認真落實考核增量要求,保障案件調解仲裁、調解仲裁員業務培訓、法律法規宣傳、指導督促等工作開展。
(三)加強隊伍建設。調解仲裁員的素質和水平關乎調解仲裁工作的質量和生命。加快構建一支高素質且民眾信賴的調解仲裁員隊伍是做好新形勢下民眾工作、創新農村社會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制定調解仲裁員培訓和考核計畫,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同時推進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專業技能精、民眾威望高的調解仲裁員隊伍。
(四)宣傳政策法規。通過宣傳欄、宣傳冊、電視媒體、微信公眾平台等方式加大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流轉等政策法規的宣傳,加深民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認識,增強農戶的法治觀念,鼓勵農戶依法依規維護自身權益。

政策解讀

2023年2月8日,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怒江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方案》(怒政辦發〔2023〕4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為便於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工作方案》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通過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機構、規範工作程式、提升工作能力,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州農業農村局起草了《怒江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經廣泛徵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合法性審查,《工作方案》於2023年1月4日經第十二屆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編制依據
《工作方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編制。
三、內容解讀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為基礎,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重點,以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為目的,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通過調解仲裁工作機構設立和完善、工作能力發展和提升、工作程式制定和完善,形成“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機制。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便民高效,符合實際;二是堅持依法規範,健全制度;三是堅持尊重實踐,創新工作;四是堅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
(三)工作任務。一是完善調解仲裁機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設立和完善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設立村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組。二是構建調解工作機制。縣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委員會應制定仲裁工作制度,明確仲裁流程、議事規則、案件監督制度,健全章程規範,並按照工作制度中相關要求開展培訓及法律宣傳。三是化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各級調解工作機構要積極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堅持調解糾紛為主,仲裁糾紛為輔,儘量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較大矛盾不出鄉,特大矛盾不出縣。四是規範調解仲裁程式。當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先由所屬村的村級調解工作組進行調解。村級調解不成的糾紛應當交鄉鎮(街道)再進行調解。縣市調解仲裁委員會接收鄉鎮(街道)調解不成的糾紛,應依法依規開展調解仲裁工作。
(四)保障措施。一是部門分工協作。在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主導下,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配合、分工協作、恪盡職守,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二是保障工作經費。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經費納入年度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州、縣市兩級財政每年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三是加強隊伍建設。制定調解仲裁員培訓和考核計畫,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同時推進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專業技能精、民眾威望高的調解仲裁員隊伍。四是宣傳政策法規。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土地政策法規的宣傳,加深民眾對土地法律法規的認識,增強農戶的法治觀念,鼓勵農戶依法依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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