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意見

為了有效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現代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意見
  • 具體:中央檔案
  • 發布單位:浙政辦
  • 解決:農村土地糾紛
浙政辦發[2010]37號
一、準確把握法律原則,提高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水平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應當程式公開、信息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以外,應當進行公開調解或開庭審理;符合調解或仲裁條件的農戶,均享有申請調解或仲裁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平等享有陳述、辯論權利;裁決結果要符合法律和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確保當事人的公平權益和社會正義。
(二)堅持便民高效原則。堅持調解優先,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允許農民口頭申請,不以當事人書面協定為前提,依法啟動仲裁程式。對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為。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三)堅持依據事實、符合法律原則。要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發生的原因、發展過程、現實狀況以及爭議各方的爭執所在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確定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確定承擔責任的方式。
(四)尊重社會公德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當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時,應當尊重社會公德。
二、加強仲裁機構和隊伍建設
各市縣政府要根據《調解仲裁法》的要求,在2010年年底前指導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已經建立的,也要根據法律作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市轄區是否設立由市政府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綜合設立,選派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人民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代表以及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參加仲裁委員會,統籌處理農村耕地、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原則上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林區縣可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或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承擔,具體由當地政府指定。分別承擔的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相關業務統計等工作。農業、林業部門要加強配合,互相支持。鄉鎮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切實加強依法調解工作,減輕仲裁工作壓力。要加強對仲裁員的管理和培訓考核,提高仲裁員業務素質。
三、加強制度建設
承擔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協助鄉村健全調解機制。建立仲裁監督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依法組織查處。各級政府應加強與法院的聯繫,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調解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四、切實做好重大糾紛案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對具有群體性、影響大、涉及面廣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縣級以上政府要提前介入,綜合運用信訪、政府調解等手段,幫助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對重大案件要制定預案,防止出現群體性甚至惡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儘快落實仲裁人員,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把《調解仲裁法》列入“五五”普法計畫,組織廣大幹部民眾特別是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幹部認真學習研讀法律,提高幹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強農民民眾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意識和保護合法權益的能力。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做好業務指導和組織培訓工作。林業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進一步加強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調解工作。人事、編制等部門要做好指導和規範工作。財政部門要將仲裁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順利開展。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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