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

怒江州人民政府於2023年6月13日印發怒江州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州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3日
  • 發布單位:怒江州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深入推進怒江州農村金融改革創新,規範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進一步拓寬農村融資渠道,加大信貸支農力度,滿足農業規模化經營的資金需求,解決農村融資擔保難問題,推動農業農村優勢特色資源規劃發展鄉村產業,拓展農業多種功能、挖掘鄉村多元價值,助力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中央、省、州有關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的部署要求,堅持市場化原則,充分運用我州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以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為著力點,擴大農村有效抵押擔保物範圍,推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持續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為強化我州現代農業基礎支撐,做大做強高原特色現代農業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工作原則
(一)自主自願。切實尊重農民意願,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由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民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農戶同意,抵押僅限於流轉期內的收益。金融機構要在財務可持續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
(二)穩妥推進。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前提下,妥善處理好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機構、政府之間的關係,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
(三)風險可控。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建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抵押物處置機制,切實防控風險,確保平穩有序推進。
三、工作措施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以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為主要抵押擔保方式,由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發放的貸款,用於經營主體在承包或流轉土地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一)適用主體。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提供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金融產品。為控制金融風險,適用主體為市場化、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較高的大中型、小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組織,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權屬清晰並取得合法權證,相應手續合法齊備,相關費用已繳清,不存在權屬爭議;
2.剩餘經營期限應長於貸款期限;
3.依法合規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管理;
4.企業法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人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無參與民間高息借貸、高風險投機和涉黑等行為,無重大涉訴或債權債務糾紛等事項,近兩年無環保和食品安全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5.借款人合法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權屬關係明晰、無異議;成員以現金等非土地經營權出資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合法獲得並擬抵押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權屬關係明晰、無異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以及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參與的合作銀行應根據本方案制定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推進方案。
(二)貸款程式
1.提交申請。由借款人到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農經部門提交貸款申請,鄉鎮(街道)農經部門材料進行初審,報鄉鎮(街道)領導審批後,上報縣(市)農經部門審核。
2.調查核實。鄉鎮(街道)農經部門、村服務機構調查核實土地流出方土地的承包契約、坐落、面積以及有無權屬糾紛等和土地需求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土地用途、經營能力、產業發展方向等。通過簽訂契約、契約鑑證等方式對流轉取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進行權屬確認。
3.頒發證書。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且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含)以上的農業經營主體,由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
4.抵押登記。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在取得《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後,土地經營權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部門為各縣(市)農業農村局。在抵押契約簽訂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共同到縣(市)農業農村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完成抵押登記後,向抵押人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5.價值評估。縣(市)完善建立統一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價值評估制度,鼓勵縣(市)農業農村局對土地經營權抵押資產出具政府指導價,作為評估參考價值。金融機構可採用外部評估、內部評估、協定作價等方式,合理確定抵押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價值。
6.註銷登記。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後,無論登記的主債權是否到期,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借款人必須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並經抵押權人確認無誤後,出具申請註銷抵押權登記的書面材料,抵押權人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註銷登記手續。
7.抵押處置。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再流轉等合法途徑處置已抵押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使用權,優先購買權。
(三)健全工作機制。州、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協調推動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州、縣、鄉、村經營權抵押貸款四級服務工作機制,擴展業務覆蓋範圍;積極做好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工作,促進農村產權交易公開化、規範化和信息化。
(四)完善融資信貸服務。各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協調和引導金融機構在農村開辦分支機構,結合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推行農業擔保、農業保險及信貸與擔保相結合的銀保互動融資等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機構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使用期限內發放中長期貸款,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信貸投入。鼓勵支持銀行機構以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為主要擔保物、補充擔保物,採取與信用、其他有效抵押擔保物相結合的方式,提高對農村市場主體的授信額度。
(五)依法化解糾紛。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雙方發生糾紛的,可通過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解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被侵害的可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解決。對具體的糾紛處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所在地政府應給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協調機制。在州委、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州金融辦、州農業農村局牽頭,會同州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州鄉村振興局、州林草局、州市場監管局、人行怒江中支、怒江銀保監分局等單位及合作銀行,建立聯合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最佳化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專項貸款產品,最佳化業務流程,完善風險管控措施,對以承包土地經營權為抵押進行的貸款,在貸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給予優惠,加快貸款審批,為經營主體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知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金融機構要建立推廣機制,引導經營主體積極運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緩解融資難問題。
附屬檔案:1.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樣式)
2.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登記證(樣式)

政策解讀

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怒江州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便於更好地理解《實施方案》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起草背景及過程
怒江州於2022年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12.4萬戶基本實現了承包面積、承包契約、登記簿、承包經營權證書“四相符”,強化了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自脫貧攻堅以來,國家加大了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培育壯大了一批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同時也對農村承包地流轉的需求在不斷增加。通過探索建立和完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具體辦理流程和抵押登記制度,進一步拓寬農村融資渠道,加大信貸支農力度,解決農村融資擔保難問題,滿足農業規模化經營的資金需求,促進各類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
州農業農村局起草了《怒江州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經廣泛徵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合法性審查,《實施方案》於2023年5月10日經第十二屆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實施方案》編制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銀髮〔2016〕79號)等辦法及相關檔案編制。
三、《實施方案》內容解讀
《實施方案》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中央、省、州有關決策部署,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的有關要求,堅持市場化原則,充分運用我州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以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為著力點,擴大農村有效抵押擔保物範圍,推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持續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原則。一是自主自願。切實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民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二是穩妥推進。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前提下,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三是風險可控。建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抵押物處置機制,切實防控風險。
(三)工作措施。一是明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適用主體範圍以及相應的貸款申請條件。二是規範貸款程式的流程。三是建立抵押工作。州、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共同開展好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等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工作;建立州、縣、鄉、村四級服務工作機制,促進農村產權交易公開化、規範化和信息化。四是完善抵押融資信貸服務。各縣(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積極協調和引導金融機構在農村開辦分支機構,結合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推行農業擔保、農業保險及信貸與擔保相結合的銀保互動融資等金融服務。五是糾紛調解訴訟。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雙方發生糾紛的,可通過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解決。對具體的糾紛處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所在地政府應給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四)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協調機制。州委、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州金融辦、州農業農村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及合作銀行建立聯合工作協調機制。二是最佳化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最佳化貸款產品和業務流程,完善風險管控措施,為經營主體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三是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知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金融機構要建立推廣機制,引導經營主體積極運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緩解融資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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