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2009年8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主要介紹了在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容易出現的糾紛及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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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名稱

內容簡介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講述了:面對生活中發生的農村法律糾紛,您是否能迅速找到處理糾紛的辦法?在處理糾紛時,您首先需要知道,法律對此糾紛有哪些規定?這些法律信息對糾紛的解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是法律條文不計其數,哪一條才是您真正需要的呢?
為了讓您迅速查找到所需要解決法律問題的準確法律規定,也即解決問題的答案,我們精心編輯了此套“農村常見法律糾紛即查即用”叢書。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明確列出農村常見的各種糾紛或難題,力求覆蓋相關領域可能發生的所有糾紛,以備您對號入座進行檢索。
2.針對問題,以準確的法律規定直接作解答,免去您在紛繁複雜法律規定中的尋找之苦。
3.收錄糾紛常用法律規定,以及糾紛常用法律文書,助您輕鬆應對糾紛。

圖書目錄

一般規定
1.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2.哪些人可以作為發包主體?
3.哪些人可以作為承包主體?
4.發包方有哪些權利?
5.發包方有哪些義務?
6.農業承包契約有哪幾種類型?
7.如何確認是個人承包、家庭部分成員共同承包還是家庭承包?
8.結婚或離婚會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使嗎?土地承包經營權因婚姻關係消滅而消失嗎?可否繼承?
9.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形式有哪些?
10.土地承包經營權包含哪些內容?
11.農村婦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
12.外出務工農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13.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應如何認定?
14.村委會能否將屬於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發包給該小組村民?
15.確定自留山承包協定期限合法與否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6.承包方因外出打工等原因將承包地交給他人耕種的,是否還享有承包經營權?
17.外出務工農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處理?
18.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的主體是否適格?
承包權屬與登記糾紛
1.實行家庭承包的,如何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如何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耕種被他人承包的擱荒的土地能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一地兩包”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5.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6.農村確權性質的家庭承包契約糾紛的契約效力確定標準是什麼?
7.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返鄉能否要回因撂荒而被集體收回的承包地
8.承包方自願將承包土地交回發包方後,能否在承包期內再次要求承包土地?
9.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包土地的,其土地承包費歸誰所有?
10.發包方在什麼條件下不可以解除農業承包契約
11.非法提高土地承包費,承包方是否有權拒交?
12.因農業承包契約發生糾紛,有哪些解決途徑?
13.沒有簽訂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契約是否有效?
14.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承包土地經營的期限是多長?
15.承包方能改變承租地的用途嗎?
16.簽訂承包契約對其內容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7.家庭方式承包方從何時起開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18.沒有承包經營權證書是否就不享有承包經營權?
19.二十年前簽訂的百年期限承包契約是否合法?
20.農戶的人口發生了變化,是否一定要對承包地進行調整?
21.因情事變更發包方能否變更或解除承包契約?
22.簽訂土地承包契約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23.土地承包契約的內容必須符合哪些規定?
24.農民在簽訂土地承包契約後,如何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5.在承包期內,發生哪些情形將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將被收回?
26.哪個組織是我國的土地管理機構?
27.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與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同有哪些?
28.哪些土地應當用於承包給新增加的人口?
29.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性質是什麼?哪些人能使用?
3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機關有哪些?
31.實行家庭承包的和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程式一樣嗎?
3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怎么辦?
33.什麼情況下需要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
34.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的程式是怎樣的?
3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毀損的怎么辦?
36.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怎么辦?
37.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交什麼費用?
38.如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個別條款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怎么辦?
39.什麼情況下應當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40.村民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契約?
41.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土地的,法律對此是否有承包期限的規定?
42.承包人在承包期內進行掠奪性經營的該如何處理?
43.土地承包契約發包方單方面解除農業承包契約怎么辦?
44.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是否可因承包人死亡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分立、合併等原因而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契約?
45.承包方未經允許改變土地性質,發包方可否要求解除承包契約?
46.承包人未按約定繳納承包費,發包人是否有權依據契約約定解除契約?
47.農業承包契約轉包後,承包人發生了變更,在後承包人是否有權依約解除契約?
48.農戶在農轉非後是否可以自主處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49.承包方違反契約約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該如何處理?
50.因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地受損是否可以申請減收承包費?
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征地補償糾紛
“四荒”資源糾紛
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
常用核心法規
附錄

法律條文

條文正文

【失效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5〕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契約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定,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承包契約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契約上籤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 承包契約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六條 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契約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第七條 承包契約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第八條 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契約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願交回。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第十二條 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契約無效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契約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第十四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契約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穫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銷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
第十九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權的,應予支持。但在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已經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通過,並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主張優先承包權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契約,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契約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契約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占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
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理。
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本解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十六條的糾紛案件時,應當著重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第二十七條 本解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施行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附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四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條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 調解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定解決糾紛。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九條 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定。
第十條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
調解協定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定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並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畫,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則,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
第二十條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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