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現狀
優先權按照傳統民法理論是指在某個特殊
債權關係中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對債務人的財產所享有的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所享有的優先權稱為一般優先權。而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所享有的優先權稱為特別優先權。“優先權”這一名詞譯自外文,拉丁文為"priviledia",法文為“priviledes",日本譯為”先取特權“,台灣學者認為譯為”
優先受償權“較為適宜。
羅馬法上就已經設立了優先權,如有妻之嫁資返還優先權、受監護人優先權、喪葬費用優先權等。法、日、意等國民法都確認了優先權制度。
中國民法尚未建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對特殊社會關係的保護是通過特別法中的零散規定來規範的。如《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企業破產法》第34、37條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來看,只是規定了幾種權利受償的先後次序,而沒有從一項權利的角度進行界定,還沒有算是完整意義上的優先權制度。《海商法》第21條是中國立法上有關優先權制度最明確、最系統的規定。應當注意的是中國民事立法並沒有建立系統的優先權制度,但卻有優先受償權的概念。有學者認為兩者是同一概念,並無區別。但是通過分析兩者的內涵就可以發現兩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優先受償權在中國
擔保法中是指擔保特權人基於
擔保物權的優先清償效力而享有的就擔保物的價值優先受償其
債權的效力。而優先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對特定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權的內涵遠較優先權豐富。
法律含義
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於
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後申請可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換句話說,在一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的在後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後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這就是優先權一詞的由來。
優先權分為
外國優先權和
本國優先權。所謂外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
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
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即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其原則同樣適應於我國申請人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所謂本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外觀設計不享有本國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如果在先申請是地區申請或者國際申請,還應當寫明受理申請的國家專利局或者政府間組織的名稱。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的,應當提交經受理申請的國家的受理機關證明的在先申請檔案副本;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按規定應當提交專利局證明的在先申請檔案副本。申請時未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或者在三個月內未提交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檔案的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關於優先權,在新修改的商標法以及巴黎公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商標法》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商標法》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巴黎公約》對優先權的規定為: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的註冊申請的,應以在六個月的期間內,為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商標法修改前並沒有關於優先權的明確規定,只是在實施細則中提到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修改後的商標法對優先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不僅滿足了巴黎公約的要求,而且其保護範圍要更大。巴黎公約中只是規定各國應對本聯盟任一國家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標給予臨時保護,並未要求就此產生優先權。商標法中增加了對於一些國際展覽會中展出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標給予優先權,也就是說,商標法中的這項規定賦予了申請人產生對抗他人的權利,他人在申請人首次展出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前就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提出的申請將會被駁回。
(一)在我國要求優先權
相關法律、法規:《商標法》24、25《商標法實施條例》20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的規定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即在申請書上填寫初次申請國、申請日期、申請號等,並且在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的副本,該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且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要求展會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標。
2: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即法律對享有優先權的期限作了規定,超過法定期限,便失去機會。
3:商標註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就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並且在三個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檔案。該證明檔案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提交證明檔案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提交的優先權證明檔案應當附送中文譯本,代理人應如實翻譯優先權檔案,做到申請的商標與優先權檔案所附的商標一致,要求優先權的商標註冊申請中申報的商品/服務項目不超出首次申請中的商品/服務項目的範圍。
多份申請要求優先權而只附送一份優先權證明檔案的,可以提交一份原件,其它的提交複印件,並應指明原件附在哪件申請檔案上。
如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與首次申請的申請人名義或地址不一致,還應提交相關的變更、轉讓證明檔案。
(二)提供優先權證明檔案申請
我國申請人到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同樣可以要求優先權。如以在我國的首次申請為基礎申請,則應向我國商標局申請提供相關證明。申請時,應提交《提供優先權證明檔案申請書》,共有商標申請證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並被視為已經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權。
相關爭議
中國民法學界對建立優先權制度並無異議,但是對於優先權制度是否應當集中規定於即將頒布的《
物權法》中則有很大的爭論。從幾部物權法草案來看,
梁慧星稿以及正在審議的人大法工委稿都沒有規定優先權制度,只有
王利明稿規定了比較詳細的優先權制度。這也反映了中國學者的主流意見。學者們反對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1、中國民法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比較大,主要以其篇章體例為基礎建立的。
絕對權與
相對權的嚴格區分是德國民法典財產法的主要特色,所以如果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會模糊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嚴格區分。因為從其本質上來講優先權是作為債權平等的例外,對特定債權人承認其債權享有優先受償的一種權利,其根本不具有
自物權與
他物權所具有的絕對排他性,所以即使在物權法規定優先權制度的國家的民法典中,也是將其規定在擔保物權中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存在。至於性質而言有人將其稱為為
法定抵押權、法定質權以及法定
留置權,但是反對意見認為各種優先權情況不同,很難從屬於那一類擔保
物權。所以其存在不利於物權法體系的邏輯性與完整性。同時不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並不表示其不應存在,人們可以通過相關的特別立法來解決其問題,例如中國《海商法》上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就是一個很成功的立法範例。
2、優先權制度的建立會有害於交易安全。優先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其設立由法律直接規定,不以公示為要件,這就使得優先權制度欠缺公示方法,不易於讓它人知曉。雖然這種不公示的擔保物權是出於維護公平與社會正義的需要,但卻是對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構成了很大的威脅,不利於市場交易的發展。同時公示
公信原則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如果在物權法中得不到遵守,會損害其效力,也影響物權體系的邏輯性。
3、從中國的立法實踐來看,並不存在於優先權制度相類似的制度,因而立法硬性規定後能否被人們所接受和認同是一個問題。
4、從德國的立法實踐上來看,德國民法廢止了
不動產上的優先權,只承認特定動產上的優先權,而且其半數以上以占有取得作為其要件,以此謀得與
物權公示原則的調和。
歸納上面的提問就可以看出反對意見主要是認為優先權的性質不宜規定在物權法中,同時其不利於交易安全。
立法原因
1、社會原因。眾所周知中國自建國以後實行的是以
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計畫經濟體制,經濟利益比較單一,沒有很多利益衝突。同時國家對一些特殊的社會關係給予特殊的保護,經濟糾紛較少,優先權也就沒有多大的存在的必要。改革開放初期,對於一些特殊的社會關係國家政策仍然留有淨化經濟時代的痕跡,對一些特殊社會關係如勞動者的
權益保護等實行傾斜性的保護,社會矛盾並不突出。但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的貧富分化現象變得越來越嚴重,社會階層分化嚴重,原先本不緊張的勞資關係變得日益緊張。這些都是優先權存在的社會基礎。
2、從法理上來說,優先權制度能夠加強對人權的保護以及對弱勢群體利益的維護。特別是在貧富分化越來越嚴重的中國,它的設立有利於保護社會低層的基本利益。其次從
公共利益角度和國家利益的考慮,優先權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必要。司法費用優先權、稅金優先權是為了保障國家司法活動和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共益費用優先權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設立的,它是全體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先決條件,自應優先受償。
3、關於優先權性質的問題。優先權是由物權法及相關的特別法規定的物權。首先優先權人屬於債權人,但又不同於一般債權人,優先權人可以就債務人全部財產或者特定財產優先於其它有擔保或者無擔保的債權人受清償。這就使得優先權成為與債權相區別,又以債權為前提的具有擔保物權性質的物權。這項權利的主要特點符合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徵。首先是擔保物權的法定性。優先權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私設,同時優先權位次大多由立法者採用列舉的法定順序主義或特別法規定的位次。其次是物上代位性。優先權人對債務人因其
標的物的變賣、租賃、滅失或者毀損而應受的賠償金優先受償。再次是從屬性,優先權是擔保物權,以債權為主權利,優先權為從權利沒有債權,優先權就不能獨立存在。債權轉移消滅,優先權亦轉移消滅。優先權的從屬性關係,使得優先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讓與,也不得從債權分離而為其他債權擔保。第四,不可分性。優先權是以債權和作為標的物的
債務人財產的存在為前提,可以就債權的全部和標的物的全部行使權利。當債權一部分消滅或標的物一部分滅失,對優先權不發生影響。這種不可分性與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相同的。第五,不以占有和登記為要件。優先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售出後的價款優先受償,不需要對債務人財產占有,從而與留置權和質權相區別;也不需要對財產進行登記,從而與抵押權相區別。第六,變價受償性。優先權人利益的實現,不是直接通過占有債務人財產發生
所有權轉移而實現,而是首先使債務人財產售出轉換為價款,再從價款中實現清償。對照擔保物權的性質進行分析,可知,優先權基本上具備擔保物權的性質,只是在支配性、特定性以及追及性方面有些不充分,有人也是基於其支配性不強、客體不特定(僅指一般優先權)和有限的追及性而否認其為一種物權。其實並非所有的擔保物權都具備以上全部性質,就追及性而言,留置權會因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而消滅,在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的占有,而不能返還時,該動產質權也會消滅,可見留置權和質權亦欠缺追及性;就支配性而言,抵押權因抵押權人不占有
抵押物,同一般優先權一樣顯得支配性不強。此外,在約定擔保權領域,其從屬性日益被突破,不可分性也日漸弱化。但這些特點都不能否認留置權、質權和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因為這些特件都只具有物權的外部特徵。並非相應物權的本質。
4、中國特別法中有關具有優先權性質權利的立法的不完善。中國有關一般優先權的立法已不算少,但大多是有關於特殊債權清償順序的規定。立法的體系化不夠,法律法規之間缺少必要的銜接,甚至出現衝突。主要表現在程式法與實體法不配套,程式法上的有關規定沒有實體法作依據。如《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規定了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稅收享有優先清償的順位。然而,有關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稅收法並無相應規定。由於欠缺實體法依據,這就使得這些債權的優先受償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夠。同時一般優先權的效力不夠,無法對抗一般擔保物權,以至於事實上某些特殊債權得不到清償。以中國企業破產法為例,享有物權擔保的債權優先於工資、社會保險費、稅款等債權的受償。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中國破產實踐中大量的零破產現象的存在,職工工資、稅收等往往得不到實現。這就會在事實上導致擔保物權對特殊債權的排擠,企業《破產法》(試行)賦予特殊債權的優先受償意旨就會落空,這就迫切需要物權法對優先權制度作出系統的規定。
5、從現代民事立法的價值趨向來看,
實質正義已經作為民法的基本價值趨向。與以往時代相比,20世紀是一個極度動盪、極度變化、各種矛盾空前激化、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的極不穩定的世紀。在17、18世紀建立的近代民法在其面前捉襟見肘,疲於對付,最終迫使學者、法官與立法者改變法學思想,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促成了民法制度和民法思想的變遷,由近代民法發展成為現代民法,實質正義取代形式正義成為民法的基本理念。優先權制度鮮明的體現了這一變遷。優先權制度體現了特種債權與平等的關係。平等並不要求對所有人作同等對待。如果有
充分理由對人們實行不同
待遇,那么形式意義上的平等分配也違反了平等和公平。正在制定的物權法是面向21世紀的物權法,它同在19世紀20世紀制定的物權法所不同的是,21世紀可能是人類歷史上發展速度最快的一個世紀,但也很可能是貧富分化,社會矛盾空前突出的一個世紀。這就迫使人們制定出一部現代物權法,給
社會弱勢群體給予相應的保護和關懷,更好地保護他們的利益,使得社會更加和諧,更好地促進社會的發展。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毫無疑問能夠體現這一趨勢,留下鮮明的時代烙印。
6、中國現行
契約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定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
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就該項權利的性質,中國學者見解不一。286條規定的承包人就工程價款債權而對工程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就其性質而言屬於優先權,其理由是,第一,作為一般受償權,是契約法中違約責任和所有
債權債務關係的應有之義,無需另設專條加以規定。第二,作為留置權,明顯牽強附會,多有不妥,因為留置權以動產為標的,以根據契約已經占有留置物為必備條件,以擔保法規定的留置發生範圍為界限。第三,作為
法定優先權,其積極效果有四:一是切實反映了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履行過程中的公平性;二是明確體現了
建設工程項目所包含的社會公益和公正;三是及時催動了建設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用,有利於釋放效益和效率價值,促進利益關係的合理配置和平等互動;四是能更有效地解決現實中大面積拖欠工程款、承包人的權利普遍性得不到保護的嚴重問題。同時,在物權法制定後仍然還在在契約法分則中規定帶有物權效力的權利是不合適的。在契約法制定時,由於物權法尚未制定但社會生活又有迫切需要時不得以而為之,在物權法制定時應及時彌補,以期在將來的
民法典中糾正這一錯誤。
7、優先權中最有爭議也是最為學者們所廣泛提到的問題就是優先權的公示問題。一般認為,優先權為不須公示的法定擔保物權,由於其欠缺公示性,難免威脅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擔保物權人,所以各國民法對此項制度多采批評態度,這也正是導致優先權衰微的一個原因。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優先權與物權公示制度的衝突,有必要對物權公示原則本身進行重新思考。所謂物權公示原則,是指在物權發生變動時,必須藉助一定的公示方法來表現這種變動,這樣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的原則。物權公示原則時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對交易安全有著非常大的影響,是物權法的基石之一。物權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效力,它的變更必須有外部表征,讓交易以外的善意
第三人能夠獲悉相應的變動,避免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由此可見,物權公示的作用有兩點:從消極意義上講是為了防止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從積極意義上講是為了確認
物權變動之法律效果。而這兩點都是由物權變動引起的,所以物權公示原則從本質上講是對物權變動的法律控制手段。而物權之變動,可以是由法律行為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或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對於由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一般以占有或登記為公示方法,然而占有或登記並非所有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對於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定物權,法律規定本身比登記、占有具有更強烈的公示效力。依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物權,不經占有或登記即直接發生效力,因為授予
權利人該權利的是法律,而法律當然具有與登記等相同的公示效力。所謂公示無非是公開並讓他人知曉之意,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物權,法律之規定本身就具有公開該物權並使他人知曉的作用,而且其作用明顯強於占有和登記。所以優先權井非不需公示之物權,而是不以占有或登記為公示方法的物權,其公示方法為法律的直接規定,法律規定工資、稅金等享有優先權,該規定本身已足以使其他債權人知曉並明確其法律關係,而且在交易過程中其他債權人就應將此規定考慮在內,從而免受不測之害。故而法律規定對於法定物權來說,既確認了物權變更的法律效果,又可防止第三人遭受損害,維護了交易安全,委實為物權的一項公示方法。以法律規定作為優先權的公示方法,又應區別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二者雖然都是法定擔保物權,但是一般優先權由於其法定性較強,而且其所擔保的債權額一般較小,所以以法律規定作為一般優先權的公示方法,既可以起到確認物權的效果,又可以維護交易安全,而對於特別優先權,法律規定作為其公示方法,可以起到確認其物權變動的效果,但對於第三人的保護尚有不足。所以有必要在以法律規定作為其公示方法的前提下,對其效力進行必要的限制。對於動產優先權,當權利人占有標的物時具有絕對效力,可以對抗任何債權人;而當權利人不占有標的物時,其效力只能對抗
普通債權人,不能對抗對該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對於不動產特別優先權一般應進行登記,沒有登記的不動產優先權只能對抗普通債權,而不能對抗任何擔保物權。這裡登記的目的在於宣示其權利之存在,非為設權之生效要件。?
綜上所述,優先權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雖然它在邏輯上有一定的缺陷,但是卻不能否認它存在的價值。它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可以使我們的物權法充滿鮮明的時代色彩,充滿人文關懷。
遊戲王
優先權是指,玩家所擁有的,優先於對方玩家的發動卡和效果的權利,是一種玩家擁有的,在雙方玩家間不斷轉移的權利。在各個階段和步驟,回合玩家擁有最先發動效果的權力。
自己持有優先權的時候,對手不能自動的優先發動除了誘發效果和翻轉效果以外的效果。行使優先權發動效果或者放棄優先權不發動效果的情況下,優先權自動的轉給對手。階段和步驟進行前必須先由回合玩家放棄優先權。
比較嚴密的情況下,優先權的放棄是必須宣言的。但是實際操作中,自動的進入下一個步驟或者做出結束的宣言都被默認為放棄優先權的表示。
在結束宣言時,對手有權“在…………結束前發動…………“而發動卡的效果,這種情況被視作對手行使了自動轉給他的優先權。
優先權的轉移
——以下討論的是會轉移優先權的行為。
· 以下這些的發動(這之後優先權轉移給對手)
o 不論咒文速度是多少,魔法卡、陷阱卡的卡片發動或效果發動。
o 效果怪獸的起動效果、誘發即時效果、誘發效果、反轉效果的發動。
特別注意的是,誘發效果同時發動的場合組成連鎖。
最後發動的那個誘發效果所屬的玩家的對手獲得優先權。
· 優先權的放棄
· 使用卡片的場合
主階段中,持有優先權的回合玩家可以進行以下的行為。
o 怪獸的召喚・反轉召喚・特殊召喚、表示形式變更
o 卡片的蓋放
o 咒文速度1的魔法卡的發動
回合玩家什麼都不說就連續進行某些行動的場合,對手可以表示有意見,優先權可以卷回。
· 各階段的結束宣言
o 抽牌階段
o 準備階段
o 主階段
o 戰鬥階段
o 結束階段
· 各流程的優先權的放棄
o 開始流程
o 戰鬥流程
o 傷害判定流程
o 結束流程
反過來不轉移優先權的行為有
· 各階段的開始及開始宣言時
· 流程的開始時
· 只能使用「快速效果」的
情況(快速效果,即2速以上的效果)
o 怪獸的召喚(召喚・特殊召喚・反轉召喚)成功時
(主階段1為限,除了快速效果,還可以使用怪獸的起動效果)
o 怪獸的表示形式變更
o 攻擊宣言
o 卡片的蓋放
o 效果處理結束時
o 抽卡階段抽卡之後
所以我們可以認為:
· 「優先權」可以分為2種類。
o 各階段的最初以及主要階段互相放棄優先權之後。
回合玩家可以發動咒文速度1以上的魔法卡以及和進行咒文速度沒有關係的行為(通常召喚、蓋放)、宣言(階段的結束宣言)。
o 不放棄優先權的行為之後。
可以發動快速效果。
咒文速度1魔法卡的發動、怪獸的召喚前雙方必須互相放棄一次優先權。
· 「進入別的階段」「進入別的流程」等行為,與放棄優先權是一個
意思。
例如,對手場上存在《ハネクリボー LV10/羽翼栗子球 LV10》的場合自己結束戰鬥階段。
這個時候,發布戰鬥階段結束的宣言等同於將優先權轉移給對手。
對手在戰鬥階段結束前可以發動《ハネクリボー LV10/羽翼栗子球》的效果。
o 即使宣言了該階段結束,這時對手發動了某張卡,該階段也會卷回,你持有優先權來進行各種行為。
確認優先權的意識
回合玩家在自己進行了任意一個行為之後都應該確認優先權是否放棄以便進行下一個行為。
o 例
回合玩家對怪獸召喚成功(優先權不轉移的行為)後
回合玩家 「要發動什麼嗎?」
非回合玩家「不,沒有什麼要發動的。」
回合玩家 「我發動《激流葬》。」
等對手說出相當於放棄優先權的話時,「怪獸召喚成功」的時點已過,《激流葬》不能發動。
如果上面那個例子裡的非回合玩家說「有,我發動《サイクロン/旋風》」,回合玩家「怪獸的召喚成功」時點未過,可以連鎖發動《激流葬》。
此外,怪獸的召喚·特殊召喚成功之前應該注意「無效召喚・特殊召喚的反擊陷阱」的發動與否。
例
怪獸的召喚之後詢問「有無效召喚的陷阱發動嗎?」
「沒有」
這樣在召喚成功之後,就不能再去探究怪獸召喚成功之前的那段了。
即是,優先權的轉移行為對對手的卡的發動的確認來說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例
回合玩家的《破壊輪/破壞輪》發動(轉移優先權的行為)後
回合玩家 「有什麼要發動的嗎?」
非回合玩家「沒有。」
回合玩家 「那么我發動《地獄の扉越し銃/穿越地獄門的機槍》。」
轉移優先權的行為進行之後應當詢問對手,上面的如果沒有確認就在《破壊輪/破壞輪》發動後立即連鎖發動《地獄の扉越し銃/穿越地獄門的機槍》,非回合玩家可能表示有意見,要求卷回,使用發動條件較靈活的卡連鎖《破壊輪/破壞輪》。
(《地獄の扉越し銃/穿越地獄門的機槍》必須緊貼會造成傷害的卡發動。)
發生了對手無視優先權的情況,
這個時候可以卷回到問題發生之前的狀態再開。例如
o 回合玩家A的《ならず者傭兵部隊/流氓傭兵部隊》通常召喚。對手B在A沒有確認放棄優先權的情況下發動《落とし穴/落穴》。
這時,A可以表示有意見,卷回到「《落とし穴/落穴》發動之前」的場面。
歌曲
基本信息
作詞:朱雅(Julia)
歌曲歌詞
做了你的傀儡已三年
為何還對你眷戀
我的眼淚落在你面前
你裝作視而不見
我站在城市的邊緣
回憶卻越來越明顯
忘記你上天給我多久的時間
愛情從一開始已經給你
所有優先權
月老讓我們遇見 卻忘了牽線
愛情從一開始已經給你
所有優先權
月老讓我們遇見 卻忘了牽線
歌手簡介
朱雅Julia,是音樂天賦極高的90後唱作型歌手,音樂人、編劇。美貌與智慧並重,集填詞、表演、MV編劇、跳舞一身。她不僅有獨特的美少女氣質,還擁有清新甜美的嗓音,她的作品將中國時下最流行的音樂元素都融入每首作品中,不僅時尚前衛、個性十足,而且把90後敢愛敢恨、嚮往愛情、追求自由的主旋律體現得淋漓盡致。代表作:《
前度》《
全新戀愛》《
黑色森林》《Julia》。
朱雅發行第一張EP大碟《前度》後,人氣急升,歌曲首周網路試聽量已突破百萬,不但贏得到了眾多歌迷的青睞;同時也被新東家華娛唱片重金簽下,成為華娛唱片2012年力捧的新聲代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