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主要司法解釋

之前相關政策,現行政策,

之前相關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有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年6月5日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後重新頒發的有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有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
本司法解釋的基本結構:
(1)“受理與管轄”(第1一5條);
(2)“案件的審理”(第6一14條);
(3)“權利義務的轉讓”(第15一21條);
(4)“契約的變更和終止”(第22一24條);
(5)“責任的承擔”(第25一34條);
(6)“其他”(第35一40條)。

現行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有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346次會議通過,於2005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本解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施行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司法解釋的基本結構:
(1)“受理與訴訟主體”(第1一4條)。主要涉及內容:受理的範圍,與仲裁的協調,土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訴訟當事人,農戶代表人代表農戶進行訴訟。
(2)“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第5一18條)。主要涉及內容:承包契約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約定條款的效力,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及棄耕、撂荒承包地的處理,承包期限的變更,承包方違反法定義務,收回承包地已經設立的流轉關的處理,承包地的交回,流轉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發包方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契約的效力,未經備案的流轉契約效力,抵押、抵債的契約無效,流轉費糾紛的處理,流轉期限糾紛的處理,截留、扣繳承包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
(3)“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第19一21條)。主要涉及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承包權的限制,一地數包的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4)“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第22一25條)。主要涉及內容: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安置補助費分配糾紛,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其他規定”(第26一27條)。主要涉及內容:著重調解,本解釋的施行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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