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法律規定

1.對於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形:
承包契約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契約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契約,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2)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契約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2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2.承包契約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3.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2)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契約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但下列倩形除外:
(1)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2)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6.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契約無效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契約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7.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的,不予支持。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9.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契約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穫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持。
10.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消的,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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