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承包經營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
承包經營契約,將企業的“
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承包經營管理只是解決部分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的一種補充措施,並且只能對所承包企業的
稅後利潤實行承包,所以不允許
企業投資各方僅就管理或利潤簽訂
承包契約。
由於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
合資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契約關係。因此,承包經營可採取
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也可根據
董事會決議由合資企業直接與承包者(合資一方或第三方)簽訂承包經營協定。
承包資格
承包者應具備以下資格之
一具備法人資格並已有3年以上經營活動的中國或外國的公司、企業;
二和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屬同類行業,並能提出切實解決該企業嚴重虧損及正常發展的具體方案;
權利特徵
承包經營是一種與所有權有關的
財產權,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徵:
1、
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和集體。在承包經營權關係中作為
發包人的是集體組織,而
承包人是集體組織成員。通常是農民通過與自己有隸屬關係的集體組織簽訂
承包契約。
2、承包經營權的
客體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資源或是
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土地等資源。這些客體除了土地外還包括山嶺、草原、荒地、灘徐、水面等。
3、
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須依
承包契約。承包契約是
發包人和承包經營人就承包經營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財產協商一致,明確其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協定。承包經營權的範圍、內容等都是由承包契約確定的。承包契約成立以後,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契約規定的具體權利,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
4、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對承包
客體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經營權由於是一種在他人所有物上建立起來的一種權利,因而其權能就不完整,而屬於一種
限制物權,只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承包人不享有處分經營財產的權利。
承包契約成立以後,
發包人要將約定的財產交付給承包人,承包人開始對土地等生產資料行使
占有權。承包人有權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財產,他可以根據承包契約自行決定生產計畫和農作物布局。有權自主地分配勞動力,組織家庭內部成員的勞動協作,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的經濟效益。對通過使用承包財產所取得的合法利益收入,
承包人享有收益權。根據承包契約的規定,所得的全部勞動成果,除上繳國家稅收和集體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歸承包人所有和自主支配。
基本要求
一承包經營可以採取
公開招標方法確定承包者(即,
董事會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
合營企業公開招標);也可以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營企業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營1方,也可以是第3方)簽訂承包經營協定。
二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合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
三承包者是合營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應嚴格執行
承包經營契約,接受合營企業
董事會的監督。承包者對合營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承包者應定期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
財務報表。 四承包
經營期限1般為1至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承包者應保證,承包經營期滿時,合營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
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
五承包經營只能對合營企業的
稅後利潤實行承包。承包雙方應根據設立合營企業時的
可行性報告中的有關指標及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承包期間的年利潤基數。
六承包經營期內,承包者須於每年第1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
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
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形式提供。無論以哪種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
利潤總額的50%。
七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
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八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仍應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承包經營的財務、會計、稅務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連續兩年未按契約規定完成承包利潤額的,除按契約規定,每年度結束後,合營企業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
銀行保函提取
風險保證金,或按
承包契約規定的賠償額賠償合營企業外,原審批機關可撤銷對承包契約的批准,承包契約失效,承包之間的聯繫自行解除,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承包經營登記證件,並辦理合營企業的相應變更登記。 解除
承包經營契約後,
合營企業仍無法扭轉嚴重虧損的,應依法律和合營契約的規定解散合營企業。
十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合營企業應進行
清產核資,做好移交工作。清產核資應有
中國註冊會計師的驗證
方為有效。
經營義務
承包是當事人間以契約約定的一種經營管理行為,承包者只是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承包者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取承包收益。
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沒有任何
處分權,並不得將所承包企業的財產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或贈與;
最重要的是,承包者應保證,於承包經營期滿時,所承包的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這種保證形式由
風險保證金,或由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但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
保函形式提供。
而且承包者須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
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亦不得以
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無論哪種保證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
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此外,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但須經
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應對所承包企業進行資產的清理與核對的工作並辦理移接。資產的清理與核對應經過註冊會計師的驗證
方為有效。
承包契約
一承包經營合營企業,必須由合營企業和承包者簽訂
承包經營契約。不允許合營
企業投資各方之間簽訂承包利潤的契約。
二
承包契約應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訂立,並應符合原合營企業契約的宗旨和原則,不得修改合營企業契約中和承包經營無關的條款。 三承包經營契約中必須包括載有承包
經營期限,承包者的權利和許可權、義務和責任,承包經營的方法和內容,承包經營收益的分配方法,承包經營
風險保證金、
保函或風險抵押金,違約
罰則,承包經營契約爭議的解決方法,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責任,
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式、計價辦法,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企業債務安全線,承包後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以及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
承包契約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
五
承包經營契約及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合營企業原審批機關批准。
承包經營契約的基本內容:
承包契約中必須明定承包
經營期限; 承包者的權利和許可權、義務和責任; 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內容; 收益的分配方式;
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 違約
罰則;爭議解決方式; 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及債務的責任;
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式、計價辦法; 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企業債務安全線; 承包後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 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
承包契約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 另外,承包契約及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所承包企業的原審批機關批准。
申請審批
一申請承包經營,須由合營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檔案之
1.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3.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7.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對該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需求的其他有關檔案。
二審批機關自接到全部檔案起310天內,根據本規定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對承包經營契約中不合法或顯屬不公平之處,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三自審批機關發給合營企業批准承包經營的檔案之日起310日內,持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
風險保證金保函的證明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310日內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審批機關的批准自動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自受理申請後310日內予以登記。
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起,計算承包
經營期限。
承包經營的開業、變更、註銷登記手續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
行使權利
須注意問題
1、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須合法。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須
發包人和承包人訂立
承包契約。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契約規定。承包契約須明確規定承包項目的名稱、坐標、數量、質量和用途;承包期和起止時間;承包項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產出指標;
發包方提供的
生產條件,資金和服務項目及服務收費標準;對所承包的
生產資料的使用,維護要求以及考核和獎罰措施;承包方應交付的承包金;在承包期內調整承包指標的條件和辦法;
違約責任等。
承包契約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寫成文字即可成立,凡依法成立的
承包契約受法律保護,但下列承包契約無效:①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承包契約;②損害
國家利益和
社會公共利益的承包契約;③違背民主議定的承包契約;④採取欺詐、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簽訂的承包契約;⑤
發包人無權發包的承包契約;⑥
承包人私自轉讓、轉包承包契約以及轉包漁利的。
2、承包人在行使
承包經營權時,必須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全面完成各項承包指標,接受
集體經濟組織的必要指導和管理。
承包人在承包期間,除按約定全面認真地完成各項承包指標外,還應當注意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承包土地不得破壞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亂砍濫伐;承包果園不得為短期收益而破壞果樹的長期生長。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搞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
發包人勸陰無效要求解除契約的,應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加倍賠償,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承包人不得擅自將
承包契約轉讓或
轉包給第三人。轉讓是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
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契約的行為。承包人將承包契約轉讓給第三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並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契約的生產經營等內容,否則轉讓無效。轉包是指
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項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由第二份契約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契約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契約的承包人向原
發包人履行契約的行為。轉包須經發包人同意,並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契約的生產經營等內容,否則轉包
契約無效。
4、承包人不得轉包漁利。承包人承包後自己既不從事經營或生產活動,又不承擔任何風險,坐收“
管理費”或者高價轉包的,屬於轉包漁利。如果轉包的價額超出承包價額,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於承包人的投資,加上由於投資應當獲得的
正常利潤,可以視為合理;如果懸殊過大,則應作為轉包漁利論處。轉包漁利部分應當收歸集體或追繳國庫。
保護方法
侵害權利的表現形式和保護方法
表現形式
保護
處理農村
承包契約糾紛,應當發揮有關
農村基層組織以及承包契約管理部門的作用,絕大多數糾紛可以由它們調處。當事人不服處理向
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受理。有些農村承包契約的履行因受自然條件的制約,
季節性很強。因此,人民法院對此類契約糾紛要及時立案,儘快審理,必要時可裁定先行恢復生產,然後解決糾紛。
對於因
發包人任意毀約或有關行政部門違法干預造成毀約而引起的糾紛案件,當事人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以維護原契約的效力為原則。
承包人要求繼續履行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毀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行政部門違法干預而毀約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先由發包方賠償,再由行政部門負責處理。發包方無力賠償的,如果
承包契約尚未到期,可以按賠償數額抵除承包人應上交的承包金額;如果承包契約已經到期,可適當延長承包期,並在承包期內按賠償數額抵除承包人應上交的承包金額或者延期
給付賠償金。
對於哄搶、偷盜、毀苗、投毒、砍伐林木、威脅、勒索錢財和破壞生產設備,嚴重侵害承包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農村承包
農村承包經營是公民以戶為單位與集體組織簽訂
承包經營契約,集體組織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和大型生產資料等授權給農戶承包經營,農戶按照
承包契約依法享有
承包經營權。
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包括:自主安排
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自主支配
自有資金的權利、購置生產資料的權利、在完成國家定購契約任務後自主銷售農產品的權利、簽訂
經濟契約的權利、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其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等;農戶負有履行承包契約的義務、服從集體組織依法進行的統一管理的義務。
農村集體組織享有承包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生產資料的發包權、為農戶經營提供統一管理和服務的權利、稅費提留支配權、
承包契約監督管理權等;農村集體組織負有為農戶經營提供統一管理和服務的義務,履行承包契約、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契約的義務,不得侵犯農戶的
承包經營權的義務。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具有
勞動權的屬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集體組織不得拒絕其農戶的承包。在不侵害集體組織全體農戶的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經過村民大會表決通過,集體組織也可以將一定的集體財產承包給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或經濟組織經營。國家也有權將國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生產資料承包給個人或經濟組織經營。
經營改革
20世紀80年代,受農村
承包經營責任制成功的啟發,在政府的推動下,國有企業也開始進行承包經營改革。1986年,國務院決定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給經營者以充分的
經營自主權。1987年,國務院決定將企業改革的重點放在完善
企業經營機制上,依據
兩權分離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1988年,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以國務院法規的形式將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確定下來。同年4月13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條第4款也規定: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採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制形式。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了承包經營。
承包經營責任制實際上是一種目標管理責任制,是將國家對國有企業發展的目標要求加以分解,以與企業經營者簽訂
承包經營契約的方式落實企業的
經營自主權。經營者按照
承包契約自主經營,承包完成國家的目標和任務(即承包指標),國家對完成承包指標的經營者兌現約定的獎勵和報酬。隨著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不斷完善,企業承包指標不斷豐富,由最初的
上繳利潤指標、技術改造指標,發展到後來的經濟效益指標、發展後勁指標、企業管理指標等綜合
指標體系。承包經營責任制能夠較好地確定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責利關係,落實企業的經營權,具有較強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增強了國有企業的活力,推動了
國有經濟的發展。
到了20世紀90年代,
股份制改革逐漸成為企業改革的主流,承包經營不再受重視。但實踐證明,股份制對國有企業並非靈丹妙藥,
股份制改造並沒有涉及公有財產經營的深層次問題,只是形式上的變革,沒有解決好作為股東的國家和企業的關係。因此,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具有較強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的
承包經營責任制仍有大力提倡和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承包經營責任制和股份制並不矛盾,完全可以相得益彰。
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可以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
承包經營權實際上是
企業經營權的一種形式。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等經濟組織還在其內部實行多種級別、從上到下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將經營活動中的
責權利層層落實,取得了較好的經營效果。其
發包方是經濟組織或經濟組織的下級單位,承包方為經濟組織的內部經營單位或成員。承包方按照
承包契約取得對特定國家或集體所有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承包經營權。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承包經營,承包方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都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屬於
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具有物權的獨立性和
排他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和侵犯。其次,
承包經營權既是承包方的權利,又是承包方的義務。承包經營權是實現
國家所有權和
集體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因此,它既是承包方對國家或集體所有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同時又是對國家和集體應盡的義務,承包方必須依法正確行使。
契約範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促進植樹造林植業,加速綠化速度,滿足對苗源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契約,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內容、苗圃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_________樹苗、_________樹苗的栽培發包給乙方承擔,乙方根據承包任務劃出_________畝_________分土地作為______苗圃,地點在_________。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在承包期內,乙方共為甲方栽培_________樹苗_________株,_________樹苗_______株。其中,第一年出圃______樹苗______株,_________樹苗_________株;第二年_________。
2.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樹種_________斤,_________樹種_________斤、_________,樹種的出 苗率應達到_________%以上;在承包期間,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栽培樹苗資金_________元,其中,第一年撥給_________元,第二年撥 給_________元,_________;甲方每年為乙方提供化肥_________斤。甲方向乙方撥款和提供化肥時間,均為每年的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
3.甲方應向乙方無償傳授各種樹苗的栽培技術,提供有關育苗的參考資料,每季度派技術員指導不少於_________次。
4.苗木出圃時,乙方應保證_________樹苗高不低於_________米,地表直徑不少於_________公分;______樹苗高 不低於_______米,地表直徑不少於_________公分,_________。各種樹苗均不得有爛根、黑根,無嚴重病蟲害。
5.乙方負責按品種、按量、按質、按時出圃樹苗,由甲方於每年的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負責包銷完。每株權苗價格為 ________樹苗_________元,_________樹苗_________元,_________,價款由甲方與購方統一結算,乙方應根據甲 方的發苗提單向購方發苗,出圃樹苗的包捆由乙方負責。
6.購方購買數量較多的樹苗時,由甲、乙、購三方對出圃樹苗作抽樣檢查,對質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補齊。
7.樹苗銷售完畢,雙方應於_________天以內辦完結算手續,銷售樹苗款按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樹苗售價如因有關部門調價而上升或下降,雙方應按比例增加或減少。
1.甲方如不按契約規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樹種樹秧,應按不合格部分樹種樹秧價值的_________%向乙方償付
違約金,並須相應減少乙方栽培樹苗的數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
甲方如不按契約規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栽培樹苗資金和化肥,應比照銀行關於
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
約金,並相應減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樹苗的義務。甲方如不能按時按量銷售樹苗,應根據契約規定的樹苗售價,按乙方應該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給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契約規定生產出合格的樹苗,少生產一株,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__元;乙方如不按契約規定的時間向購方發放樹苗,每一百株樹苗遲發一天,應向
甲方償付
違約金______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樹苗,出售一株,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__元。
第五條 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樹苗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後,甲方應據實減、免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 雙方議定的其它事項
本契約從承包之日起生效,契約期滿失效。契約期滿後雙方如願意繼續合作,必須重新訂立
承包契約。契約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 同。契約不因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在契約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契約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