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包人
- 發生日期:2001年11月15日
- 含義: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 別稱:發包單位、業主、項目法人
- 詞性:名詞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employer 在協定書中約定,具有項目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
是指建設工程契約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併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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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商是指在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工程發包是指建設單位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採用公告或邀請書等方式提出項目內容及其條件和要求,約請有興趣參與競爭的單位按規定條件提出實施計畫、方案和...
發包工程亦稱“出包工程”。指建設單位按包工方式委託施工企業施工的建築安裝的工程。採用發包方式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要簽訂工程契約,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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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契約法...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契約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契約約定。...
《契約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契約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契約。其中,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一般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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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1、分項工程承包契約:發包人將總的工程項目分為若干部分,發包人分別與若干承包人簽訂契約,由他們分別承包一部分項目,每個承包人只對自己承包的項目負責,整個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一般又被稱為“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併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契約轉包而由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並對其...
施工契約亦稱“工程契約”或“包工契約”。指發包方 (建設單位) 和承包方 (施工單位) 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任務,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 議...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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