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2年5月7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9日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及對大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歷次全會、省第十一次黨代會、州第九次黨代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有為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實現“兩城一區,三個走在前”戰略目標,走出一條以綠色為底色的高質量發展之路不懈奮鬥。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政府)的工作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高效有為。
第二章  組成人員工作制度
第四條 州政府由州長、副州長、巡視員、秘書長和其他州政府黨組成員(以下統稱州政府領導),以及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州政府組成部門按照報州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機構設定方案為準。
州政府組成人員應當深入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憲法和法律,嚴守紀律規矩,認真依法履職,為民勤勉廉潔。
第五條 州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州長領導州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條 副州長協助州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州長委託,可以代表州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州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州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州政府決定事項和州長交辦事項。巡視員、其他州政府黨組成員受州長委託,負責有關方面的工作或者完成專項任務。
副州長、巡視員、秘書長及其他州政府黨組成員(以下統稱州政府分管領導)對重大問題、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州長報告,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七條 州政府領導實行分工責任制和AB角責任制,分工明確,加強配合。互為AB角責任的州政府領導確因工作需要同時出訪、出差的,由州政府辦公室協調其他州政府領導代行職責。
州長在外期間,州政府工作由常務副州長主持;州長、常務副州長均在外時,由州長委託的副州長主持。
第八條 州政府副秘書長(以下簡稱副秘書長)、州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以下簡稱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州政府領導聯繫協調有關工作,並接受委託處理一般事務。
第九條 州政府各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州政府的決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州政府辦公室是州政府的辦事機構,協助州政府領導處理政府日常工作。
州審計局在州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制度
第十條州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州州級國家行政機關和自治機關。
州政府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州委和省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州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州政府行使憲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並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自治條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第十二條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州政府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履行市場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鄉村振興、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責。
堅定不移走好產業復興、綠色發展、文旅融合、城鄉協同、創新驅動、共同富裕之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全州經濟社會高質量高效益發展。
第十三條 堅決貫徹落實巨觀調控政策,堅持巨觀調控和微觀把控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金融、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科學規劃產業布局,合理調度項目建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競爭,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加大市場主體培育,不斷最佳化營商環境,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衛生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具有大理特色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六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大力發展社會事業,全力辦好民生實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七條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充分發揮鄉村振興中村集體的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廣大村民的積極性,支持和鼓勵農村符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新業態蓬勃發展。
第十八條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把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建設低碳州、零碳城市、綠電園區。實施國土綠化,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持續鞏固和深化洱海保護治理成果,積極探索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路徑與措施,實現保護與發展相得益彰、良性互動,爭當全國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建設生態大理、綠色大理、美麗大理。
第十九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證照分離”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權責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用“乘法效益”驅動數字經濟未來,加快建設“數字大理”“智慧大理”,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推動政務服務標準化、高效化;用“除法效益”提升政務服務品質,深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政府運行“一網協同”,做到“辦事不求人,審批不見面,最多跑一次”。
第四章  科學民主決策制度
第二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預算調整,重大規劃,重大投資合作,地方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貫徹中央和省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等事項,由州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三重一大”事項還應當報州政府黨組決策,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向州委請示報告,依法依規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第二十一條 州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州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風險評估辦法的規定,確定州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公布。
第二十二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
州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注重聽取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民眾團體、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參與度。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應當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執行效果,並根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
第五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二十四條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州政府及各部門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五條州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議案,按程式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二十六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等立法事項,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對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然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立法起草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州政府領導研究決定。
立法草案應當經州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會前應當通過合法性審核。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政府規章由州司法局承辦,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州政府辦公室承辦。
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公開、定期清理,實施後應當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州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聘請和使用法律顧問。
州政府設法律顧問室,負責州政府重大法律事務的辦理。州長兼任州政府法律顧問室名譽主任。
第二十八條州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州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按照規定報送備案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州政府辦公室加強對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指導和監督,備案審查中發現違法違規或者規定不適當的,依法責令自行糾正或者由州政府直接予以改變、撤銷。
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檔案應當定期報送州政府辦公室、州政府法律顧問室審查,引入第三方評判,確保政策檔案合法合規。
第三十條 州司法局應當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對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侵權而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組織有關單位依法履行賠償義務;對涉及行政糾紛的案件,依法應訴。
第三十一條 州政府各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按照先檢查服務,再清單整改,最後開展執法的要求,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州政府自覺接受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落實重大決策出台前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州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州政府各部門應當依法認真辦理州人大代表建議和州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辦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辦理工作的水平。
第三十三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州政府及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第三十四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自覺接受審計、統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並向州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自覺接受上級行政複議機關的指導和監督,落實行政複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應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負責同志應當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七章 政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八條 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三十九條 州政府全體會議和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州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公布。
第四十條 建立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積極運用傳統媒介和現代媒體相結合的方式,定期發布相關新聞,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按照規定需要公開的相關信息。
發布政府新聞和公開政府信息,事前應當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十一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加強政策解讀,堅持制定政策與解讀政策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全面深入介紹政策背景、主要內容、落實措施及工作進展,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推動政策落實。重視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及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州政府實行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召開政府工作會議、經濟工作務虛會議、專題工作會議、企業家座談會議等專項會議。
第四十三條 州政府全體會議由州長召集和主持,州政府組成人員、辦事機構負責人出席,大理軍分區領導參會,州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中央及省駐大理有關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有關方面領導列席,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貫徹落實州委的重要決定和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州政府重要行政工作和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
州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四十四條 州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列席人員等參會人員,以及會議舉行等事項由州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明確。
州政府常務會議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以上,特殊情況可提前、順延或臨時召開。
第四十五條 提請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應當嚴格按照公文辦理程式審核後,報州長確定。
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州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六條 州政府專項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主要研究州、縣市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的重點工作,重點解決行業、產業、企業發展,項目建設、重大改革等方面存在的重要專項問題。州政府專項會議,應當事先制定會議方案並按程式審批,組織工作根據經批准的會議方案實施。會議檔案由州長或者分管副州長批准後,於會前準備完畢。
第四十七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其他各類會議,堅持精簡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審批,提倡少開會、合併會,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州政府召開的其他會議原則上不設主持人,不安排2個以上州政府領導講話,會議交流原則上不超過4家,主講領導講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小時,交流、專題發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分鐘。
以州政府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得以州政府或者州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第四十八條 州政府召開的會議,與會人員應當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會,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以在會前提出;州政府有關部門、縣市政府主要行政負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按照規定請假後,方可授權分管副職參加。
州長參加的會議,州政府分管領導、州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政府主要行政負責人不能參會的,應當向州長請假。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九條 報送州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雲南省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州政府原則上不受理越級來文,州政府領導個人不直接受理請示、報告性公文。州政府辦公室按照州政府領導分工承辦公文,凡不符合規定的公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提請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或者報送以州政府或者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送審稿,應當在請示中附有本單位及其法律顧問合法性審核意見。
擬提請州委有關會議審議或者提請以州委州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需要由州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的,應當先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五十條 請示、報告性公文由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對請示事項有意見分歧的,牽頭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研究,形成統一意見後方能上報。州政府領導審批前需要徵求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按時限要求依法依規提出意見。
第五十一條 州政府向省政府、州委上報的請示,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政府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州政府有關命令等重大事項由州長簽發;一般事項或者分管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由州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州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涉及州政府決定的重要事項,由州長或者副州長簽發;一般事項,由秘書長簽發。
以州政府、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按照分工進行審核。審核應當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及時高效,並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不得以圈閱或者簽名代替意見。
第五十二條 州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會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報批發文程式。會議議定的政策措施無重大修改的,會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報批發文程式;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會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批發文程式。
會議議定提請州委研究的政策措施無重大修改的,會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府內部報批程式後呈報州委;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會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府內部報批程式後呈報州委。
第五十三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大力倡導“短實新”的文風,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和發文規格,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性政策檔案原則上控制在20頁左右,其他單項工作政策檔案原則上不超過10頁。
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以州政府或者州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州政府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智慧型政務辦公系統,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州政府辦公室加強對檔案簽批流轉的跟蹤督辦,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州政府、州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檔案,以及各單位報州政府的檔案,不需要州政府常務會研究的,從起辦到完成簽批,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章 督查調研製度
第五十四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加強督查工作,推動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要要求全面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是州政府決策落實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是抓落實的第一責任人和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十五條 全面加強和改進政府督查工作,及時反饋執行情況,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反饋。政府督查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上級黨委政府重要方針、政策及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政府工作報告和州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項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三)州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落實情況;
(四)省州領導要求和決定的落實情況;
(五)鄉村振興、產業布局、工業發展、洱海保護治理、生態環保、民生事業等領域重點工作,以及人民民眾關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第五十六條 政府督查工作應當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建立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建設項目台賬管理責任制,採取明察暗訪、“網際網路+督查”等方式,強化政府工作目標責任管理,定期向州政府報告結果,確保各項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應當認真負責辦理督查事項,如實報告和反饋有關情況,對故意欺瞞、隱情不報的單位,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在全州通報。
第五十七條 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嚴格控制源頭、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未經審核批准,州政府各部門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全州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
第五十八條 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州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圍繞重大決策、緊盯重大項目、跟蹤重大問題,在一線了解情況、謀劃發展、解決問題、提升效率。
第五十九條 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機關聯繫基層,堅持帶著問題、帶著思路調研,深入實際、求真務實,通過調研服務中心工作、促進科學決策、確保政策落實、實現改革創新。
第十一章 理論學習制度
第六十條 始終堅持把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作為州政府及各部門各類會議的“第一議程”,推動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第一時間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動學用結合、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第六十一條州政府及各部門領導班子應當進一步推進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化、規範化,把學習成果轉化為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把學習成效轉化為工作動力和發展成就。中心組學習每季度至少開展2次。
第六十二條 州政府及各部門領導班子堅持集體學習制度、綜合理論學習制度和專項學習制度,建設學習型政府、學習型機關。
州政府集體學習和綜合理論學習由州政府領導參加,根據需要安排副秘書長、副主任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專項學習在州政府黨組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上進行。
州政府集體學習的重點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法規和重要檔案;綜合理論學習的重點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要工作安排,綜合理論學習一般每年安排2次;專項學習的重點是法律、法規和上級重大政策檔案、重要會議精神,以及經濟、科技、金融、文化和生態環保等知識。
第六十三條 州政府學習活動由州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配合。
州政府學習活動採取印發學習資料自學、集體討論、專題輔導等形式開展。
第十二章  紀律作風制度
第六十四條 州政府組成人員應當樹立“施政之要貴在落實”的思想,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
做到任務一布置,馬上抓落實;工作一部署,馬上去推動;工作一完成,馬上就反饋。
第六十五條 州政府組成人員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做好請示報告,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州政府組成人員堅決執行州政府的決定,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州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向州政府提出;代表州政府發表講話,涉及未經州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應當先經州政府同意,公開發表文章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六條 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對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應當無條件貫徹落實、堅決執行,確保不偏向、不變通、不走樣,堅決杜絕推諉扯皮、推卸責任,以及不擔當、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在落實中畫好“路線圖”、明確“時間表”、細化“任務書”、壓實“責任鏈”,大力推行“項目工作法、一線工作法、典型引路法”,以釘釘子精神,履職盡責,確保工作落地見效,爭先進位。
州政府領導安排的事項,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上報初步方案意見或者反饋工作推進情況。
第六十七條 涉及州政府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牽頭部門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有關部門相互溝通協調後仍然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牽頭部門應當說明協調過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傾向性意見,闡明法規政策依據,報請州政府領導研究決定。
第六十八條 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州政府組成人員及其他部門領導參加中央或者全國性、省委省政府或者全省性、州委州政府或者全州性重要會議活動離開本行政區域的,按照規定報備;因其他事由離開本州的,應當按照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2天請假並報備。
州政府領導工作日日程安排由州政府辦公室匯總通報。
第六十九條 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下列事項應當及時向州政府請示或者報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州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創新舉措,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檔案等;
(二)產業發展謀劃、產業空間布局、產業轉型升級,生態文明建設特別是洱海保護治理,數字經濟發展等;
(三)重大項目推進、重大專項經費和政府性基金等資金安排和使用,以及安全生產、重大突發事件和大宗國有資產處置等;
(四)重大行政決策研究過程中意見分歧較大的,以及屬於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自身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
(五)受到國家、省表彰表揚嘉獎或者通報批評、約談、問責等情況,相關工作在國家、省作經驗介紹、交流等;
(六)上級領導、重要客商到來,以及上級部門重要來文、來電和重要會議情況,向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報告的重大事項;
(七)需要向州委報告的工作,提交州委常委會議和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討論的議題;
(八)依法依規需要向州政府請示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章  廉政建設制度
第七十條 全面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將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認真履行黨風廉政“一崗雙責”,始終廉潔從政,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保證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七十一條 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州實施辦法,鍥而不捨糾“四風”樹新風。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帶頭過“緊日子”,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七十二條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外交思想,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因公出國(境)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外事紀律,規範在外公務活動安排,落實保密規定,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嚴格遵守公務接待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
第七十三條 州政府領導不為州政府各部門和縣市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州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以及接待、調研等事宜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州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章  黨的建設制度
第七十四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政府工作的全面領導,並貫穿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努力提高黨的領導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五條 堅持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永恆課題,加強黨史學習教育,弘揚偉大建黨精神,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切實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回響、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黨中央部署的堅決落實。
第七十六條 切實加強州政府及各部門黨組織建設,在州委堅強領導下,充分發揮州政府及各部門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是抓黨建的第一責任人,聚焦黨建主責主業,將黨的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每季度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建工作。
政府各部門黨組應當自覺接受州政府黨組的指導督促。
第七十七條 嚴格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州政府及各部門“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同級黨組(黨委)作出決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履行黨員義務,過好雙重組織生活。
第七十八條 積極穩妥做好重大突發事件和熱點敏感問題的輿論引導,州政府及各部門黨組織每年專題研究意識形態工作不少於2次。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適用於州政府各部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
本規則同時適用於中央、省駐大理履行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管理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
第八十條 本規則的解釋工作由州政府辦公室負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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