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其他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州長領導並主持州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長、秘書長及其他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協助州長工作,對州長負責。
第五條 副州長、秘書長及其他州政府黨組成員負責分工範圍內和州長委託的工作,重大方針政策性問題、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州長報告,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副州長、秘書長及其他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既要按工作分工獨立處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強協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班子成員之間按分工實行AB角責任制。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和其他黨組成員可委託相關副秘書長處理一般事務。
第六條 在州長的領導下,秘書長負責處理州人民政府日常事務性工作,協調落實州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州長交辦的事項。
第七條 州長在外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州長、常務副州長均在外時,由州長委託的副州長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各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州人民政府的決定、通知,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九條 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州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協助州人民政府領導處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州人民政府職責
第十條 州人民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和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州人民政府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州委和省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行使下列一般職權:
(一)執行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
(二)領導州級國家行政機關和下級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州級國家行政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實施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執行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管理各項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等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作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自治條 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還行使下列自治權: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修訂或者制定自治條 例和單行條 例的法律議案。
(二)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
(三)在國家和省規劃的指導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四)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州內各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五)保障州內各民族享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享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自治權。
第四章
全面履行職能
第十三條 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保護等職能,堅持綠色發展,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張牌,堅決打好打贏脫貧攻堅戰,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施治,推進洱海保護治理為重點的生態文明建設,加快“五網”基礎設施建設,實施鄉村振興和新型城鎮化戰略,著力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推進全州經濟社會跨越發展。
第十四條 堅決貫徹落實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繼續創新和完善巨觀調控,綜合運用經濟、金融、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深化“放管服”改革。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行“證照分離”改革,企業開辦時間再減少一半,項目審批時間再砍掉一半,政務服務一網辦通,企業和民眾辦事力爭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一律取消。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六條 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推動社會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依法及時解決民眾合理訴求,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堅持不懈抓好安全生產,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第十七條 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法定化。紮實辦好重要民生實事,切實做好就業、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務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健全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在作出事關全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前,及時向州委請示報告,認真聽取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民眾團體、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提高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質量。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的,應事先徵求意見;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必須實行聽證,依法應當聽證而未經聽證的,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策。
第六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全面推進依憲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
第二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行政措施和決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州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審查修改工作。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和清理。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的規定,由具體承辦部門組織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州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審查修改工作,確保合法性。規範性檔案登記、備案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承辦。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實施後,應當定期清理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四條 嚴格合法性審查。州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提請以州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需附具本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的內部合法性審查意見,報送州政府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實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注重發揮律師、專家學者在決策中的法律顧問作用。
第二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對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要依法予以糾正;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侵權而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要依法履行賠償義務;對因行政糾紛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要依法應訴。
第二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要繼續改革行政執法體制,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執法評議考核,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主動接受州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所屬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州監委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專門監督。
第三十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三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調查和處理,結果第一時間向州人民政府報審後及時通報相應媒體。
各級各部門應當積極探索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重視網路等現代媒體的輿論監督,及時整改、回應,主動改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做好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州人民政府領導及其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處理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有關信訪反映問題的解決。
第八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三條 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擴大政府信息公開。凡擬對外發布的政府信息,應事前進行保密審查。建立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會議審議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積極運用政務微博、微信、簡訊等現代信息手段發布信息。
第三十五條 州級行政機關擬制公文時,必須明確公開屬性,報請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起草部門應對公開屬性提出明確建議,擬不公開的應說明理由;部門上報的請示件未明確公開屬性,或者未依法依規說明理由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予以退文。
第三十六條 強化政策解讀工作,堅持制定政策與解讀政策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州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解讀人和責任人,要圍繞州人民政府重要政策、規劃方案和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特別是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等重要政策,運用州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州級“兩台一報”等主流媒介,通過新聞發布會、撰寫解讀文章、媒體專訪和線上訪談等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全面深入介紹政策背景、主要內容、落實措施及工作進展,主動解疑釋惑,積極引導輿論、管理社會預期。
第九章
學習制度
第三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班子堅持集體學習制度,加快領導幹部知識更新、最佳化知識結構、提高履職能力,促進學習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切實提高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民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建設學習型政府。
第三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集體學習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其他黨組成員參加,根據需要安排州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
第三十九條 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重大政策、業務知識,重點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科技、金融、文化等知識,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以用促學。
第四十條 綜合理論學習一般每年安排2次。法律法規、上級重大政策檔案、上級重要會議精神學習在州人民政府黨組會議、常務會議上進行,採取印發學習資料自學、集體討論、專題輔導等形式開展。
第四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集體學習由州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配合。
第十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相關方面主要負責人列席,由州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主持召開。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決策。
(二)總結、安排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草案。
(四)應由全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四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及其他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組成;大理軍分區司令員參會;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州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人民銀行大理中心支行、州委州政府信訪局、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州政府新聞辦、州政府督查室、州紀委監委派駐州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主要負責人及與議題有關的縣市、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議題邀請州人大常委會、州政協一位領導參會,還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州人大代表、州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與議題關聯的有關方面人士參加。會議由州長或州長委託的副州長主持召開。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以上,特殊情況可提前、順延或臨時召開。具體要求由《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明確。
第四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由州政府相關領導提出會議方案報州長審定後召開,會議由州人民政府領導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領導可以委託相關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州人民政府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專項問題,決定和部署有關工作。
(二)聽取並研究決定州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的重點工作。
(三)研究解決縣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
(四)研究解決行業(產業)、企業發展或項目建設等存在的重要問題。
(五)部署州人民政府專項工作。
第四十六條 提請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經副秘書長(副主任)、秘書長、分管副州長審核後,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州長確定。
第四十七條 凡屬副州長、秘書長及其他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原則上不提交州人民政府會議討論。
第四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提倡少開會、開解決問題的會,堅持開短會、講短話,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州性會議和舉辦的重大活動,一般須報經州長審批,按照方案嚴格執行。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州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不得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發文和召開,一般不邀請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確需邀請的應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各類型會議要堅持精簡務實高效原則,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併開的堅決合併,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儘可能減少基層往返時間。
第四十九條 副州長出席召開的業務性工作會議,原則上不得要求縣市長參加。確需縣市長參加的,應當報州長批准。
州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要嚴格執行會議紀律,出席領導和各參會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會議通知要求參會,一般情況下不得請假,不得缺會、遲到、早退。要求縣市人民政府、州級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除參加上級重要會議或活動、參與處理應急或維穩事件、批准外出招商或出國、生病住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況外,不得由副職替會,確實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事先向州人民政府主持會議領導請假並徵得同意後方可授權分管副職參加。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五十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雲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領導分工承辦,州人民政府領導個人不直接受理請示、報告性公文。州級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擬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送審稿,或須經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的請示,必須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在請示中附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公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原則上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級來文。
第五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當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及時高效,必須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不得以圈閱或簽名代替意見。
第五十二條 向省人民政府、州委上報的報告、請示,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報告、議案等,由州長簽發。
第五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常務副州長審核後,報州長或州長委託的副州長簽發。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由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主體內容無重大修改的,原則上在會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報批程式,經州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及時批覆、頒布出台;須作重大修改完善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按程式審核,報州長審定後頒布出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需提請州委研究後出台的政策措施,主體內容無重大修改的,原則上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呈報州委,州委研究通過後,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報批程式,報請州委、州政府審定頒布出台;須作重大修改完善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按程式審核,報請州委、州政府最終審定後頒布出台。
第五十四條 以州人民政府名義發文,須經副秘書長(副主任)、主任、秘書長、分管副州長審核,重大事項由州長簽發,一般事項、屬分管領域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由分管副州長簽發。
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須經副秘書長(副主任)、主任審核,由秘書長簽發;涉及州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報分管副州長或州長簽發。
第五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大力倡導“短實新”的文風,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和發文規格,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照搬照抄、簡單複製上級檔案的一律不發。未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州級各部門不得向縣市人民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縣市人民政府報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批轉或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路化、無紙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五十六條 報送州人民政府的請示事項,部門間有意見分歧的,牽頭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研究,經雙方協商形成統一意見後,才能報州人民政府研究。州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前需徵求部門意見的,除重大事項須報告政府分管領導外,原則上由分管副秘書長(副主任)審批後即可徵求意見,各相關部門按時限要求提出部門意見。
第十二章
督查及落實反饋制度
第五十七條 全面加強政府督查工作,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重要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切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是州政府決策落實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是抓落實的第一責任人,也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應堅持授權督查、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分級辦理的原則。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州委、州政府的各項決定,及時反饋執行情況。督查的主要內容:
(一)上級黨委政府重要方針、政策及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
政府工作報告》和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落實情況。
(三)省州領導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實情況。
(四)人民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五)社會關注度高的脫貧攻堅、洱海保護治理、生態環保、民生事業等領域重點工作,人民民眾關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第五十九條 不斷創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建設項目台賬管理責任制,強化政府工作目標責任管理,年初分解量化建立台賬,年中督查通報,年末考核驗收,確保各項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六十條 州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一般按照立項通知、檢查催辦、督查調研、匯總報告等程式進行。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據州政府安排,可採取暗訪或邀請新聞媒體、州人大代表、州政協委員、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等方式對督查事項進行調查了解。
第六十一條 被督查單位要認真負責辦理督查事項,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對故意欺瞞、隱情不報的單位,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在全州通報。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督查隊伍建設,積極整合督查力量,各級人民政府督查人員要嚴格要求自己,勇於擔當、動真碰硬,突出重點、真督實查,為推動政府工作落實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三章
公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除州委、州政府統一安排外,州人民政府領導一律不出席縣市、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州人民政府領導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第六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代表州人民政府發表文章,須報州政府黨組審定或報州長批准。不得將報告、講話等工作性文稿整理彙編署名公開出版。除統一安排外,個人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個人發表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講話和文章以及公開出版的著作,按要求報批及保密審查。
第六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掌握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注重實際效果。下基層要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和省州實施辦法的相關要求,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輕車簡從,按規定主動交納食宿費用,遵守各項廉政建設規定。
第六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州有關規定執行,出席一般性會議和活動不作報導。州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州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照經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導。
第六十七條 嚴格控制一般性公費出國考察,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出訪嚴格按省、州有關規定執行,出訪應儘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嚴格執行有關紀律,回國後1個月內向州委、州政府提交出訪報告。
第十四章
作風和廉政建設
第六十八條 堅持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 例和黨內監督條 例,強化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將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認真履行黨風廉政“一崗雙責”,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保證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六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和省州實施辦法,馳而不息整治“四風”。堅持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交通、休假休息、工作人員配備等規定,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帶頭遵守廉潔自律規定,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條 件為自己及他人謀取私利。
第七十條 按照建設人民滿意服務型政府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各項制度,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限辦理,困難矛盾不上交,解決問題不拖延;對庸政懶政怠政等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違規、違紀、違法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注重人文關懷,落實容錯糾錯機制,營造幹事創業良好環境。
第七十一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和工作日程報告制度。州人民政府副州長、秘書長及其他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和各縣市人民政府縣市長離州外出,應當事先報告州長同意,並按要求向州委、紀檢組報備。外出結束返回州內後,應當向州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州人民政府其他領導。
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及其他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每個工作日的日程安排,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通報。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州外出,必須事先向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請示,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等書面報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備案。部門副職離州外出由部門正職報告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州人民政府所有工作部門及其所屬、管理的機構。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