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是2014年12月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6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3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洱海海西保護,根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洱海海西(以下簡稱海西)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海西保護範圍涉及下關鎮、大理鎮、銀橋鎮、灣橋鎮、喜洲鎮和上關鎮(以下簡稱海西六鎮),具體界線在海西保護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西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海西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海西保護工作的領導。
大理市人民政府負責海西保護工作,制定海西保護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協調機制。
第七條州規劃局負責海西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州國土、住建、農業、環保、洱海流域保護、交通、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協助大理市人民政府理順海西保護範圍內海西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村莊建設規劃、景觀視廊規劃、蒼山十八溪保護治理規劃等各類規劃之間的關係。
州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大理市國土資源局和海西六鎮完成海西保護範圍內不少於10萬畝永久性基本農田的劃定工作,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邊界和重點監管區域並加強監督管理,以大理市人民政府名義設立保護標識後,向社會公告。
州住建局負責指導大理市住建局和城管局分別做好海西保護範圍內村莊建設、景觀視廊保護和垃圾收集、清運等工作。
州農業局負責指導大理市農業局規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做好種植業結構調整、農業面源污染防控等工作,不斷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
州環保局負責指導大理市環保局做好海西保護範圍內污水收集、處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州洱海流域保護局負責指導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完成洱海海西界樁外100米禁建區界樁設立,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州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大理市交通運輸局完成鳳大公路、大麗公路兩側各30米內禁建區界樁設立,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州水務局負責指導大理市水務局完成蒼山十八溪保護治理規劃編制和蒼山十八溪堤岸兩側各30米內禁建區界樁設立,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西保護協調工作領導組,負責海西保護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海西保護例會制度,及時通報海西保護工作情況,定期研究和協調處理海西保護相關事項;
(二)統籌協調海西保護總體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建立健全由市海西保護管理部門牽頭,市級和度假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和海西各鎮協調配合、上下聯動、各履其職、各盡其責、各記其功的聯動協調工作機制;
(四)督促海西六鎮建立健全快速處置機制,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第九條海西保護範圍內的村委會(社區)、村民小組發現違反《條例》行為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並協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規劃管理
第十條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海西保護規劃。海西保護規劃應當包括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建設、景觀視廊、十八溪保護治理等內容。
海西保護規劃應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範圍不得低於10萬畝,具體地塊應當明確到海西六鎮相關村民小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海西六鎮範圍內所有自然村均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明確村莊規劃建設區,劃定村莊規劃控制紅線(規劃範圍)。
第十三條景觀視廊規劃應當明確景觀視廊範圍,對影響視廊景觀的,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整治。
第十四條蒼山十八溪保護治理規劃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四章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海西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海西保護規劃。
在禁止建設區內禁止新建建築物、構築物。
在限制建設區內的建設項目,按照《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海西保護範圍內確需建設超過三層或者高度超過12米,以及不具當地民族傳統風格的建築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按程式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最佳化方案,並報州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村民建設用地堅持一戶一宗、退舊批新的原則,新建住房每戶用地不超過180平方米、生產輔助設施用地不超過9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調10%。
第十八條村莊規劃的建設用地應當在禁建區外,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布局在本村村莊規劃控制紅線範圍(規劃範圍)內。
村莊規劃範圍外的村民住房應當逐步引導遷入村莊規劃範圍內,原住房交由村集體處理或者自行恢復為耕地,其建設用地不占年度用地指標。
村莊規劃範圍內的村民在原址上拆舊新建住宅的,不占年度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條例》實施前已經取得土地、規劃審批手續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村莊規劃範圍內的,按照原審批手續要求處理;
(二)在村莊規劃範圍外,審批未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規劃範圍內另行選址建設,不占年度用地指標;
(三)在洱海海西界樁以西100米內,屬於村莊規劃範圍的按照原審批手續要求處理。不屬於村莊規劃範圍,審批未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村莊規劃範圍內另行選址建設,不占年度用地指標;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按照《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滿兩年且已經開工建設但未竣工的,允許按照原審批要求繼續建設。
第二十條海西六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行政執法工作,加大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補助大理市人民政府海西六鎮行政執法專項經費120萬元,專項用於海西六鎮人民政府涉及海西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大理市人民政府每年配套不得少於180萬元,保障海西六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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