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政管理實施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政管理實施辦法》是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為了保護洱海生態環境,科學調度和有償使用洱海流域水資源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政管理實施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Water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in Dali Bai Autonomous Prefecture Erhai Lake River Basin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洱海生態環境,科學調度和有償使用洱海流域水資源,根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洱海徑流區範圍內的水政管理由大理市、洱源縣(以下簡稱縣市)的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洱海湖區內的水政管理,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負責。州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兩縣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的指導。
第三條實行洱海水資源年度公報制度,由州水行政管理部門協同水文部門對洱海水資源進行年度公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應當配合雲南省水文局大理分局對洱海水文的定期監測,逐步完善洱海水文管理資料庫。
第四條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在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水情實際按月擬定調度運行計畫及年度運行計畫,經大理市人民政府、州洱海流域保護局審查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作為洱海水量分配及調度運行的依據。
第五條洱海湖區水資源調度實行“雙控”措施,既控制月末水位和西洱河、賓川日均出流量,採取“五日一檢查,十日一平衡,一月一調整”的方針,當月用超水量,無特殊情況在下月調減,確保洱海水位在法定水位內運行。
西洱河的調水,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在批准的月度計畫內根據洱海風向、水情、出水口水生態系統情況、水質狀況,適時進行調動。
水文、氣象、環境保護、水務、洱保及電力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洱海水資源的科學調度。
第六條洱海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湖區的取水許可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負責,徑流區的取水許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洱海流域飲用水源地保護範圍由取水單位設立界樁標識,進行保護。
第八條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河道、洱海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相關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沿湖農業灌溉、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零星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九條大理市人民政府應依據相關的規定劃定洱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障飲用水供應和水質安全。
第十條大理市、賓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洱海“引洱入賓”工程老青山輸水隧道地表面中軸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劃定保護區域,實行封山育林。
第十一條州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兩縣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分別制定洱海徑流區保護和洱海湖區保護範圍內的河道治理規劃,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與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洱海的防洪標準,加強西洱河節制閘至西洱河一級電站入水口的河道治理,保證河道的泄洪能力。
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以及居民用水點的水質發生異常,可能影響供水安全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迅速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五條原2008年6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實施辦法》(雲府登4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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