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洱海的保護和管理,根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洱海一、二、三級保護區具體範圍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分區劃定方案》執行。洱海湖濱帶的具體範圍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會同大理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洱海湖區和一級保護區界樁、標識的設定。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和州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在二、三級保護區設定標識。
第四條 洱海三級保護區是指一、二級保護區以外,洱海流域分水嶺以內的區域。分水嶺是指分隔相鄰兩個流域的山嶺或高地。
第五條 洱海保護治理應當牢固樹立和自覺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以統籌推進洱海高水平保護、流域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堅定走綠色發展之路,切實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 洱海保護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自治州、大理市和洱源縣應當將洱海保護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洱海保護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估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洱海保護管理實行州、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組五級河(湖)長制、林長制。州河(湖)長制辦公室、林長制辦公室、洱海河(湖)長制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洱海流域河(湖)長制、林長制督察、監測、考核、宣傳、信息等工作。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條例》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州洱海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
(一)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二)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認為屬重大違法案件的,報經州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後認定為重大違法的案件;
(三)州人民政府指定辦理的其他重大、複雜的案件。
第九條 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批准的許可權在轄區內相對集中行使一級保護區水政、漁政、林政、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批准的許可權在轄區內相對集中行使二級保護區水政、漁政、林政、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提出本縣(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方案,報州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方案未獲批准實施前,前款所列行政執法工作按《條例》及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各部門在洱海保護管理中的主要職能職責:
(一)洱海保護管理部門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能職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洱海保護管理職責,統籌洱海流域規劃、執法等工作,建立完善流域協商、流域共治機制。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洱海流域環境資源價格機制,建立水資源、漁業資源、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按職責許可權審批洱海保護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支持。
(三)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大洱海流域項目資金爭取,及時下達上級和本級安排的洱海保護治理專項資金,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洱海流域範圍內工業園區項目,最佳化工業布局,促進轉型發展;開展節能降耗,淘汰落後產能,推動工業領域清潔能源使用。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編制洱海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實施洱海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依法查處洱海流域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協調做好洱海保護治理水質監測工作;監督指導洱海流域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指導開展洱海流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落實職責範圍內的洱海流域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編制洱海流域空間規劃;依法辦理洱海流域建設項目用地及規劃審查或審批,按照職權依法查處職責範圍內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違法違規行為。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洱海環湖截污治污工程體系建設,負責城鎮污水治理、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洱海流域城市供水項目的建設管理運營。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沿湖公路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依法查處侵占路產、路權的行為;負責洱海流域船舶、碼頭管理、水上安全監管,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
(九)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編制洱海流域旅遊專項規劃;在旅遊開發和經營活動中加強洱海生態環境保護,防止因過度開發造成洱海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職責加強對洱海流域住宿行業的監督引導。
(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洱海流域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廣發展高原特色生態農業,推進種植業綠色有機化發展;開展洱海流域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對違反農藥管理、農村宅基地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十一)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洱海流域森林、草原和濕地保護管理規劃;負責洱海流域濕地認定、保護、利用等相關工作;做好流域範圍內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林業草原監管執法。
(十二)水務部門負責洱海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水利建設規劃和入湖河道治理;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實施取水許可;建立農業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機制;對侵占水庫、河道、擅自取水(含地下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三)公安部門負責洱海流域範圍內破壞生態環境等刑事案件偵辦和治安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洱海流域聯合聯動執法。
(十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不可降解的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整治工作,對違反市場監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按照職責加強對洱海流域餐飲、住宿行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五)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負責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洱海湖區的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統籌和業務指導。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洱海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將洱海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納入普法規劃;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
(十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傾倒、拋灑建築垃圾等行為進行查處。
前款所列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綜合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洱海保護管理規劃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系統治理、綠色發展的原則。具體由州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會同州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等相關部門擬制後按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最佳化種植業結構,實施農作物標準化、規範化種植,調整大蒜等大水大肥農作物,推廣農作物綠色有機化種植。
禁止使用國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農業生產技術,推進洱海流域農業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第十三條 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建立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體系,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試點。
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劃定區域專門用於建築垃圾堆放。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至指定的堆放地點,不得擅自傾倒、拋灑或者堆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鼓勵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
第十四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管理,建立截污治污體系正常運營、管理的長效投入機制,保障設施和管網正常運行。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由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程式制定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實行污水有償處理。
第十五條 洱海流域從事工業、建築、餐飲、住宿、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大理市、洱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排放污水應當建設符合要求的污水預處理設施,實行雨污分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排放要求。
第十六條 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引導和市場主體相結合的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機制,促進秸稈、廢舊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的回收處置。推廣限養區規模養殖場標準化養殖,推進畜禽糞污集中有效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嚴格管控農業灌溉用水,實行取水許可、總量控制、計畫用水、尾水優先回用。大理市、洱源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業種植計畫、作物用水定額,統籌分配水量到鄉鎮、村組。灌區渠首、抽提水泵站等取水口應當安裝計量設施,實行計量管理,有償使用。
第十八條 蒼山十八溪等洱海主要入湖河流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擅自取水;提水泵站供水覆蓋區域、城鄉統籌供水覆蓋區域不得設定取水口。禁止擅自開採地下水,嚴格查處非法地下取水行為。
蒼山十八溪等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周邊污染負荷重、防洪任務重的重點河段,在二級保護區外可結合實際確定一定區域實行嚴格依法管控。
第十九條 洱海流域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生產、銷售可自然降解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的,應當取得環保標誌產品認證,並印製可自然降解的明顯標誌。
鼓勵使用布袋子、菜籃子及其他可自然降解包裝物等環保替代產品。
第二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洱海流域生態系統監測體系和預警機制,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水務、水文、氣象、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洱海保護管理、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加強對洱海流域的全方位、全系統監測,構建山、水、林、田、湖、草、城全要素監測體系,建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
第二十一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地熱水、礦泉水資源的保護利用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四章 一、二、三級保護區保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洱海生態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負責洱海生態廊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建立投入、運營、管護長效機制。
第二十四條 洱海湖區防範和治理銀魚、西太公魚等外來物種入侵,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提出年度防範和治理方案,在徵求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州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五條 洱海湖區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湖區取水由取水人向大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許可前應當徵求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意見。
環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向湖區少量取水用於供水設施未覆蓋的非營利性家庭生活用水、畜禽飲水,或用於消除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可不辦理取水許可,但應當服從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節約用水。
第二十六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州洱海保護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等部門提出洱海湖區機動船舶總量控制管理方案,並由市人民政府報州人民政府審定。機動船舶改造、更新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取得州人民政府批覆同意後,由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七條 洱海湖區經批准更新的機動船舶下水前,舊船必須移出洱海一級保護區範圍。
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船舶,船舶所有人應當在6個月內將船舶移出湖區並及時對船舶拆卸處置,未按要求進行拆卸處置的,舊船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第二十八條 洱海風景名勝區開展營運性服務的船舶,由大理市、洱源縣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採用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進入洱海湖區的非機動船舶禁止從事載客等經營性活動,禁止安裝電動或者燃油等助推設施。
第三十條 洱海島嶼納入一級保護區範圍,嚴格執行一級保護區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除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二條 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不再新增宅基地,符合宅基地安排條件的,統一安排到三級保護區範圍和城鎮規劃區定點審批區域妥善集中安置。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集中安置區域。
第三十三條 二級保護區範圍內房屋確需修繕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具體辦法,由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另行制定,並按程式報州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四條 規範洱海一、二級保護區放生管理,禁止放生非本地水生物種;允許放生的鯽魚、鯉魚、泥鰍等本地水生物種,應當在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放生。
第三十五條 二級保護區湖(庫)的船舶實行總量控制,嚴格管理,具體方案由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提出,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 一、二、三級保護區內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實行分區嚴格管控,符合環保、建築風貌等要求,證照齊全,管控的具體辦法由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
第三十七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由縣(市)級以上審批。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屬於縣(市)審批或者核准的,應當經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方可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屬於州級審批或者核准的,應當經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逐級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三級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相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同級洱海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洱海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洱海生態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在洱海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其中,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洱海流域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檢查,及時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放生或者丟棄非本地水生物種的,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放生或者丟棄非本地陸生物種的,由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洱海一級保護區擅自從事生物引種、馴化、繁殖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依法查處;在洱海二、三級保護區擅自從事陸生野生動物引種、馴化、繁殖的,由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在洱海二、三級保護區擅自從事水生野生動物引種、馴化、繁殖的,由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在洱海二、三級保護區擅自從事其他生物引種、馴化、繁殖的,由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有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侵占濕地的,由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侵占水庫、河道的,由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九)項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的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的,由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大理市、洱源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對銷售、使用不可降解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的行為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垃圾污染物處置管理辦法》(2008年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號),以及2014年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4號所列7件涉及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濕地保護、水政、農村垃圾管理的實施辦法和洱海漁政、灘地管理的實施辦法已廢止。
解讀
為了便於社會公眾、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更好地理解和執行《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內容,現就《辦法》出台背景、主要內容等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出台背景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全面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2015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到大理視察作出“一定要把洱海保護好”“讓‘蒼山不墨千秋畫,洱海無弦萬古琴’的自然美景永駐人間”的重要指示,並一直牽掛著洱海,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對洱海保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洱海保護治理的法律保障,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條例》,並依法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條例》第五十九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規定的要求;是落實2018年省、州《貫徹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及高原湖泊環境問題專項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方案》關於2019年年底前修訂《條例》並及時出台配套政策檔案的要求;是結合洱海保護治理工作實際,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州黨委政府洱海保護治理安排部署,對《條例》的部分內容作進一步明確細化和補充完善的客觀需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四十三條,主要內容有:
(一)結構體系。第一章總則,進一步明確洱海保護範圍、洱海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洱海河(湖)長制、林長制等內容;第二章保護管理職責,對州、縣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的執法許可權,州、縣市有關部門在洱海保護管理中的職能職責進行了明晰;第三章綜合保護管理,對洱海保護管理規劃編制、農業面源污染防控、垃圾分類處置、截污治污體系運營管理、建立生態系統監測體系和預警機制等事項進行明確;第四章一二三級保護區保護管理,對湖區及主要入湖河流取水管理、船舶管理、島嶼管理、防範和治理外來物種入侵、項目審查、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管控等重點內容進行細化明確;第五章法律責任,對《條例》法律責任部分涉及部門之間執法許可權等問題進行了細化明確;第六章附則,規定施行日期及相關檔案廢止等事項。
(二)洱海一二三級保護區具體範圍劃定。針對《條例》第七條中“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三級保護區為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洱海流域”的原則規定,《辦法》具體規定了“洱海一、二、三級保護區具體範圍按照州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分區劃定方案》執行。洱海湖濱帶的具體範圍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對三級保護區範圍做了補充完善,即“洱海三級保護區指一、二級保護區以外,洱海流域分水嶺以內的區域。分水嶺是指分隔相鄰兩個流域的山嶺或高地”。
(三)洱海保護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許可權。《條例》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州洱海管理局負責組織查處跨縣(市)行政區域或者重大違法的案件,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批准的許可權在一、二級保護區相對集中行使水政、漁政、林政、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辦法》對州洱海管理局組織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進行了細化,並規定: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批准的許可權在轄區內相對集中行使一級保護區水政、漁政、林政、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批准的許可權在轄區內相對集中行使二級保護區水政、漁政、林政、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此外,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方案按規定須報州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辦法》特別說明,方案未獲批准實施前,行政執法工作按《條例》及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強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鞏固“三禁四推”成果是洱海保護治理的一項重點工作。結合大政辦通〔2020〕11號檔案精神,規定“調整最佳化種植業結構,實施農作物標準化、規範化種植,調整大蒜等大水大肥農作物,推廣農作物綠色有機化種植。禁止使用國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農業生產技術”。
(五)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結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作出“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加強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劃定區域專門用於建築垃圾的堆放”“建立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體系,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試點”等規定。
(六)洱海流域生態系統監測體系和預警機制。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洱海流域水環境監測體系和預警機制”的規定,《辦法》具體細化明確為:“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水務、水文、氣象、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洱海保護管理、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加強對洱海流域全方位、全系統監測,構建山、水、林、田、湖、草、城全要素監測體系,建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
(七)洱海流域船舶管理。一是湖區船舶管理。根據《條例》的規定嚴格洱海湖區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的管理,規定“湖區機動船舶總量控制管理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報州人民政府審定”“機動船舶改造、更新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取得州人民政府的批覆同意後,由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二是二級保護區湖(庫)的船舶管理。按照《條例》的相關要求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嚴格管理,具體方案由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提出,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八)洱海流域截污治污體系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洱海流域截污治污體系建設,完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保障已建成的設施和管網正常運行。污水實行有償處理”。為此《辦法》具體規定“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管理,建立截污治污體系正常運營、管理的長效投入機制,保障設施和管網正常運行。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由自治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程式制定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實行污水有償處理”“洱海流域從事工業、建築、餐飲、住宿、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大理市、洱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九)洱海及主要入湖河道取水。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辦法》具體規定:“洱海湖區取水由取水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許可前應當徵求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意見”。同時結合《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精神,規定“環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向湖區少量取水用於供水設施未覆蓋的非營利性家庭生活用水、畜禽飲水,或用於消除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可不辦理取水許可,但應當服從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節約用水”。針對洱海保護管理面臨的農業面源污染的嚴峻壓力,規定“農業灌溉用水實行取水許可,總量控制,計畫用水,尾水優先回用”“提水泵站供水覆蓋區域、城鄉統籌供水覆蓋區域不得設定取水口。禁止擅自開採地下水,嚴格查處非法地下取水行為”等內容。
(十)防範、治理外來物種入侵和放生管理。目前洱海銀魚、西太公魚等外來物種入侵問題日益嚴峻,對洱海生態系統構成重大威脅。《條例》第三十六條有“防範和治理外來物種入侵,最佳化洱海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原則性規定,《辦法》具體細化明確為“洱海湖區防範和治理銀魚、西太公魚等外來物種入侵,由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提出年度防範和治理方案,在徵求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州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同時,進一步規範洱海一、二級保護區放生管理,規定“禁止放生非本地水生物種;允許放生的鯽魚、鯉魚、泥鰍等本地水生物種,應當在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放生”。
(十一)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到的農村違建查處,放生或丟棄非本地物種,擅自從事生物引種、馴化、繁殖,侵占濕地、水庫、河道,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的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主體進行明確。其中,針對一二級保護區內違建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涉及農業農村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執法職責進行了明確,並根據《城鄉規劃法》等規定,特別提出鄉鎮(街道)必須履行“日常巡查檢查,及時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職責。
三、《辦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說明
《辦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4月2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5月2日。因該檔案非“暫行”“試行”規定,按照212號令第二十七條“制定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之規定,根據檔案執行和調整的需要,《辦法》載明有效期為5年,至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