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2021年大理州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大理州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
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大理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提高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民政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15號)和《雲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雲財綜〔2019〕5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理州行政區域內州、縣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對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政事業資金,是指中央、省級下達我州和我州安排的,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民政事業發展的財政資金,包括一般財政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條  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堅持統籌兼顧、實事求是,規範管理、專款專用,保障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州、縣市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民政事業經費日常管理和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管理民政事業經費,確保經費使用合法合規,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州、縣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民政事業資金納入本級預算,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指導。
州、縣市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民政事業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研究、解決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管好用好經費,提高民政事業資金的使用績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制度,配備具備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民政助理員,保持民政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七條  一般財政公共預算範圍內的民政事業資金包括下列方面:
(一)社會救助資金;
(二)社會福利資金;
(三)社會事務資金。
第八條  社會救助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於提供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方面,包括下列項目:
(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
(三)重特困人員分類救助資金;
(四)臨時救助資金;
(五)孤兒生活保障資金;
(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
(七)州屬國企業改制人員生活補助資金;
(八)60年代精簡下放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資金;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需要實施社會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社會福利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於養老、殘疾人、殯葬等方面,包括下列項目:
(一)養老服務業發展補助資金;
(二)高齡(長壽)老人補助資金;
(三)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
(四)殯葬事業發展資金;
(五)兒童事業發展資金;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需要實施社會福利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社會事務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於各地民政社會事務發展的補助,包括下列項目:
(一)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經費;
(二)原大隊幹部生活補助資金;
(三)社區幹部崗位補貼資金;
(四)村幹部崗位補貼、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生活補貼資金;
(五)慈善事業促進、社工隊伍建設資金;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民政管理事務經費。
第十一條  政府性基金主要指福彩公益金,應當按照規定用於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特殊群體提供服務,主要包括公益項目及其他社會福利項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民政事業資金應當按照資金性質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式,並規範發放,確保資金數據“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社會救助資金應當嚴格按照下列程式審批發放:
(一)申請人或者其監護人、共同生活的看護人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併入戶核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眾評議等方式調查核實;
(三)張榜公示;
(四)縣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五)金融機構根據審批結果發放救助資金。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社會福利資金涉及人員補助的,應當嚴格按照下列程式審批發放:
(一)申請人或者其監護人、共同生活的看護人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初審核實;
(三)縣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四)金融機構根據審批結果定期發放。
涉及人員補助的社會福利資金如需相關部門審核的,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
第十五條  社會事務資金涉及人員補助的,應當嚴格按照下列程式審批發放: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計核實;
(二)縣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金融機構根據審批結果定期發放。
第十六條  縣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劃分,將未通過公示、核實或者審批的情況及時告知申請人或者其監護人、共同生活的看護人。
申請人或者其監護人、共同生活的看護人對公示、核實或者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縣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進行覆核,作出覆核決定,並及時反饋。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資金和社會事務資金涉及項目的,應當按照項目計畫,在批准範圍內安排使用資金,並嚴格落實資金審批和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應當對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定期救濟的人員情況進行適時清查,通過全國民政事業統計台賬信息系統進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享受上述政策的人員,遷出、死亡或者性質變更的,應當及時註銷或者調整;新增的,應當及時登記造冊。
第十九條  民政事業資金屬於下列類型之一的,縣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雲南省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審批:
(一)城鄉低保;
(二)特困人員供養救助;
(三)臨時救助;
(四)應當通過系統審核審批的其他資金。
前款所列資金推廣使用“社銀一體化系統”發放。
第二十條  個人領取臨時救助單次金額不滿500元的,可以憑個人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簽字領取;500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民政事業資金應當通過銀行專戶發放。
第二十一條  民政補助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發放,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冒領、侵占,不得將應享受的補助資金抵扣其貸款、借款、罰款等。
第二十二條  民政財會人員、民政助理員變動的,應當將所保管的民政賬簿、憑證、款項、物資和其他有關材料清理造冊,經主管領導批准,經會計主管人員校核無誤,並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通過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民政事業資金的,按照規定取消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民政事業資金管理中擠占、挪用,或者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縣級、鄉鎮民政事業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大政辦發〔2006〕1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加強和規範我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提高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州政府安排,大理州民政局啟動了《大理州縣級、鄉鎮民政事業經費管理使用辦法》的修訂。
一、起草背景
(一)《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修訂是適應社會發展和機構改革的客觀需要
《大理州縣級、鄉鎮民政事業經費管理使用辦法》(大政辦發〔2006〕12號)於州十一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並予以印發,執行時間較長。近年來,民政部門經歷了機構改革,部分職能職責劃轉至其他部門;《政府會計制度》的落實、各級各部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重新制定,從會計核算基礎上對財務管理進行了規範,資金管理需求向精細化方向轉變。鑒於上述原因,2006年下發的《大理州縣級、鄉鎮民政事業經費管理使用辦法》已不能滿足現行民政資金使用需求。
(二)《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制定能進一步明確職責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制定,能夠進一步明確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職責,細化縣市民政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三)《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制定為民政資金安全運行提供了保障
為了確保大理州民政事業資金安全運行,保證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和專款專用,切實保障此項資金安全發放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二、檔案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二)《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
(三)《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
(四)《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15號);
(五)《雲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雲財綜〔2019〕55號);
(六)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
三、起草過程
(一)通過實地調研、座談研討等多種方式開展了修訂調研起草工作。同時,徵求了12個縣(市)民政局和5個下屬事業單位意見,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初稿)。
(二)《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初稿)通過州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及州民政局法律顧問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討論稿)。
(三)11月25日,召開了州政府辦法律顧問及州級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專家論證會議。通過專家論證,部門提出修改意見,法律顧問合法性審查後,經我局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送審稿)。
(四)州政府辦接到《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送審稿)後再次徵求了州政府法制科、州財政局、州司法局、州審計局、州統計局意見,經過再次修改,最後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四、結構和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後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總計五章二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共六條,明確了檔案制定的依據,民政事業資金的來源,使用原則和辦法適用範圍。
第二章,資金使用範圍共五條,主要是對民政事業資金的使用範圍予以明確。
第三章,使用管理共十一條,主要規定了民政事業資金的審批發放程式,強化縣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規定了民政事業資金的發放方式。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二條,主要是對民政資金管理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第五章,附則共一條,明確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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