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大理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26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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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大理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最佳化資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行政機關、各民主黨派、群團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以及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評估、清查、資產報告、績效評價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其他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管理部門,是指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能的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以下均包括具有機關事務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是指按照行政和預算管理級次,對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並承擔下列職責:
(一)批准本級重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第一項所列本級重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具體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各級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並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五)監督、指導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委託和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含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工作,並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探索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運行機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監督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
(三)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
(四)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並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向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三)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四)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
(六)接受同級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七)對確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並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二)建立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
(三)向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四)負責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國有資產信息真實完整;
(五)及時、足額收取並繳納資產收益;
(六)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具體工作;
(七)接受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八)對確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監督管理,並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三章 配置、使用、處置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與單位履行職能或事業發展需要相匹配,結合存量控制增量,嚴格按照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進行配置,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配置資產。
涉及國家秘密的資產配置事項,應由單位保密委員會(保密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備案,方可進入採購程式。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有配置標準的在規定標準內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抵押、投資、舉借債務;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買賣期貨、股票、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
第十五條 用於出租的國有資產應當通過集體決策,採用評估、詢價等方式確定出租保留價和出租方式後,報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具備條件的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租,採用“價高者得”的方式確定出租價格。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公益性質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職能職責經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協定招租。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應當充分盤活閒置資產,探索建立長期低效運轉、閒置資產的共享共用和調劑機制。
對於應盤活而未盤活,因閒置而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損毀等情況的,從嚴追究產權所有單位及主管部門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資產報廢、報損,產權所有單位不得擅自處置、銷毀。涉及環保全全的資產報廢、報損處置,應當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回收處理。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符合進場交易規定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後,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開處置。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或不具備進場交易條件的特殊事項,按照處置審批許可權專項報批。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同級政府或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核、批覆意見等,及時辦理相關國有資產的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州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涉及如下情形的,由州級財政部門、州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審核後報州人民政府審批:
(一)土地;
(二)房屋及構築物;
(三)協定處置股權;
(四)一次性批量處置資產原值總計在20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五)需要報批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處置審批意見,按照“誰所有、誰處置”的原則,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實行備案制度。涉及以下內容的,應按規定申報審批,並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及時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備案登記:
(一)涉及固定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評估等日常管理事項;
(二)需要備案的其他特殊、重大事項。
第四章 預算及基礎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按照“先申報配置計畫,再進行購置審批”的原則編制資產配置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申報配置資產。資產購置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申報同步批覆執行,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
特殊事項專項報批。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益,行政單位、財政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均應在依法繳納稅費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非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進行入賬管理。
基本建設類資產價值的確定及入賬要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會計制度和政策檔案執行。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充實工作力量。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管理人對資產使用、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因管理不嚴、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進行資產的移交、盤點等工作,實現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依法依規對資產數據及相關賬務進行校準和調整。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涉及資產核實事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的專項資產清查結果由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確認批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報告審議意見貫徹落實和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年度報告採取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
年度綜合報告由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專項報告按照職能職責由各對應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管,積極建立與自然資源、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以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同級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檔案的通知》(大政辦發〔2009〕16號)、《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理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政辦發〔2015〕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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