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事業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事業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辦公室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民政事業專項資金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民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政事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下撥和各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及政府性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安排,專項用於民政對象定員定額保障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補助資金。具體包括: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城鄉醫療救助、其他生活救助,以及老齡事務、民間組織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等民政管理事務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誰撥付、誰負責,誰發放、誰監督”的原則,明確監管責任。自治區民政部門負責對中央下達我區的專項資金和自治區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包括對市縣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管。設區市民政部門負責對上級下達和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監管。縣(市)民政部門負責對上級下達和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監管。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範圍,包括: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反饋以及跟蹤問效、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對象,包括:各級民政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六條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安排情況。包括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情況,專項資金使用預期績效目標,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申報單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審批流程等;
(二)專項資金撥付的程式、手續,按規定時限和用款計畫及用款申請撥付資金情況;
(三)配套和自籌資金到位情況;
(四)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專項資金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情況;
(六)專項資金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情況;
(七)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
(八)其他應當監督管理的內容。
第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准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和計畫內容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範圍。各項專項資金的分配、發放和使用範圍,按照相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專項資金撥付台帳,完整記錄每筆資金撥付的時間、數額、去向、依據,以及簽批人、經辦人等,連同資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記錄和分配方案、撥付通知、發放登記等,及時分類存檔,妥善保管備查。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實行日常監管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民政部門有關業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管;民政部門財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專項資金開展專項檢查。業務管理機構與財務管理機構應相互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專項資金檢查,年中、年底應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上報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具體說明專項資金的到位情況、實際用途、資金結餘或超支數額、存在的問題和資金管理的意見建議,以及對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等。自治區和設區市民政部門每年至少選擇一項專項資金項目納入年度檢查計畫,統一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是否民主、公正,是否經集體研究決定;資金監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實是否到位;發放手續是否完備,賬款、賬表、賬冊、賬卡、賬物等是否相符;各項保障政策是否落實,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及時足額發放給保障對象等。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內部會審制度。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堅持財務交叉會審監督機制。自治區和設區市民政部門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跨區域或所轄縣(市、區)民政部門進行財務集中會審,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和配合財政部門建立完善相應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績效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應明確資金的用途、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申報程式、分配辦法、使用方式、支出管理、審批程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民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各級民政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評價內容包括資金投入與使用、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資金使用效益等。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
第十四條 對專項資金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嚴肅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未嚴格履行審批責任,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二)未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專項資金重大損失的;(三)故意隱瞞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問題的;(四)串通項目單位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五)未按預算批覆、未按規定時限撥付專項資金的;(六)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的範圍和用途的;(七)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八)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的;(九)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機關和上級部門對專項資金的檢查、審計和監督。做好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信息公開,暢通網路、電話、來信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強化對專項資金的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8年10月15日自治區民政廳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專項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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