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是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8〕46號)和《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理州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11號)精神,州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州黨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局長:李利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of Dali Bai Autonomous Prefecture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李利彪(局長)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對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強化綜合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地方性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監督工作,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督察等。
(二)負責牽頭組織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生態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負責牽頭組織制定全州生態文明制度、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全州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和監測考核規劃執行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承擔全州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工作。
(三)負責較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落實全州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州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州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核查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州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州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執法監測工作。開展執法監測,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與生態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回響機制,承擔相應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按照省生態環境廳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實施州級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二)組織開展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對各級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責任追究。
(十三)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監督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
(十五)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州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州生態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指導全州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黨建工作。
(二)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承擔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接、聯絡、協調工作,組織抓好反饋問題整改落實。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對各級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責任追究。承擔州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統籌打好全州污染防治攻堅戰。
(三)綜合科。組織起草全州地方性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擬訂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州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開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四)人事財務科。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各分局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州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系統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各分局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並提出安排意見。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各分局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勞動工資等工作。
(五)生態文明建設科(自然生態保護科)。負責全州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工作。制定全州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全州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規劃執行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承擔全州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工作及州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全州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州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指導全州開展生態示範創建,並對有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州生態狀況評估。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有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州生物多樣性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州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統籌涉及水生態環境保護洱海保護治理及流域轉型發展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
(七)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州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州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八)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州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工作,組織擬訂全州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負責核安全和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九)行政審批科(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負責統籌協調局內行政審批事項,牽頭制定有關工作規則,並組織實施。承擔政策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生態環境監測科(法規宣教科)。開展執法監測,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與生態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回響機制,承擔相應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按照省生態環境廳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有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有關工作。組織起草全州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信訪等工作,承擔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州生態環境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行政編制

州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督察專員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總工程師1名,督察員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縣市生態環境分局作為州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州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譚利強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局長:李利彪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段彪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體韜、李月秋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州紀委監委派駐州生態環境局紀檢監察組組長:王春波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副局長:陳衛興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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