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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大理鳳儀機場(以下簡稱大理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令第509號)、《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雲南省民用運輸機場保護條例》(2011年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2號)、《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7號)、《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21)、《運輸機場淨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檔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理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的保護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大理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分為淨空巡視檢查區域和淨空關注區域。
大理機場淨空巡視檢查區域是指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範圍內的矩形區域,其中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6公里半徑範圍及跑道兩端15公里範圍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
大理機場淨空關注區域是指淨空巡視檢查區域之外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域。
大理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0公里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包含以機場管制地帶基準點為圓心,半徑10公里的圓形區域。
第二章 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劃設與公布
第四條 大理機場應當及時生成、更新淨空保護區域圖、障礙物限制圖、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圖、氣象雷達保護區域圖及淨空參考高度、機場基礎數據,經民航雲南監管局審核同意後,報送州、縣市(含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工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氣象、教育體育等部門和公安機關。
第五條 州、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將機場發展規劃以及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大理機場應當配合做好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
第六條 大理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經州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
第七條 大理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為升空物體限制區。淨空巡視檢查區域為升空物體禁飛區,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在禁飛區進行無人機、飛艇、滑翔機、輕型或者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等飛行以及升放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民航飛行安全的升空物體。
第八條 大理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設定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視線的燈光、雷射、標誌、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設定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八)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或者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九)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
第三章 淨空審核要求
第九條 障礙物限制面內的建設項目,州、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審批項目選址規劃時,其最高點絕對標高(指最高點的1985年國家高程,含構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超過民航雲南監管局審核後的機場障礙物限制圖中的限高(符合遮蔽原則的除外)。
可以採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由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提供遮蔽方案報民航雲南監管局審核。
第十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民航雲南監管局進行淨空審核:
(一)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於跑道兩端中點標高中最低標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範圍外的建設項目,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於機場淨空參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產生光污染、對空光源、對空流場及大量煙霧等情形或者依據相應保護要求,民用航空無線電台 (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範圍內,擬建建(構)築物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見附屬檔案4)。
第十一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範圍外,對於涉及多個建設項目且短期內急需建設的場館、園區等區塊或者地塊,州、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在對區塊或者地塊合理分區後,可以在審批詳細規劃前向民航雲南監管局徵求專項淨空審核意見。獲得專項淨空審核意見後,在其載明的有效時限內,符合詳細規劃的具體建設項目無需再次徵求淨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州、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淨空保護區域內(含障礙物限制面)建設項目後,應當將批文抄送大理機場;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文同時將項目高度控制規劃圖紙抄送大理機場。
第十三條 大理機場收到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批文後,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蹤建設項目建設進度,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二)核實建設項目所設定的障礙物標誌和障礙燈與標準的符合性。
(三)障礙物限制面內,對位於端淨空內、穿透起飛航徑區1.2%坡度面、但不超過起飛爬升面(1.6~2%)的建設項目,除做好第一項、第二項工作以外,還應當按照行業規範要求做好航空情報服務保障工作。
(四)報民航雲南監管局完善機場淨空資料庫。
第十四條 機場飛行區圍界內因保障飛行安全必需建設的超高建(構)築物,大理機場應當報民航雲南監管局進行淨空審核。
第十五條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設立通信鐵塔、廣告牌、對空照射光源等,由行業主管部門商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民航雲南監管局進行淨空審核。
第十六條 在機場周邊區域內使用塔吊、吊車、混凝土泵臂等升空器械,作業單位在作業前應當向大理機場提出申請並按答覆要求進行作業,禁止超高作業。
第十七條 因舉辦民族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施放除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孔明燈等,舉辦單位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大理機場提出包含有關升空物體種類、放飛起止時間、放飛高度、活動範圍等書面申請,大理機場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舉辦單位應當按照答覆的時間、地點、內容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高程審查,州、縣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邀請大理機場參與建設項目審查會議或者書面徵求大理機場意見建議。
大理市、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將大理機場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其他縣根據淨空保護區域限高要求邀請大理機場參加建設項目審查會議或者書面徵求大理機場意見建議。
第四章 淨空審核程式
第十九條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符合淨空審核要求的,州、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民航雲南監管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徵求淨空審核意見的函(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原件一份,見附屬檔案1)。
(二)建設項目情況說明表(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見附屬檔案2)。
(三)建設項目測繪報告(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設項目測繪報告中的“建設項目坐標等測繪數據表”應當依據附屬檔案3編制)。
(四)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建設單位提供,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原件審核後退還)。
(五)依據相應保護要求,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可能存在影響的建設項目(見附屬檔案4),應當提供電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民航雲南監管局在淨空審核過程中,認為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可能存在影響的,建設單位再單獨提供)。
(六)套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需提供遮蔽物詳細資訊及遮蔽方案(建設單位提供,一份)。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經緯度坐標(大地坐標)、XY坐標(平面坐標)和相關高程數據一般應當由具有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並加蓋測繪單位和建設單位印章。
高程基準應當採用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經緯度坐標應當採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WGS-84坐標系,XY坐標所採用坐標系應當與用地紅線圖坐標系一致。
測繪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提供的坐標及高程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電磁環境審核要求和程式
第二十一條 州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大理機場編制機場電磁環境保護規劃,經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後,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二條 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的建(構)築物、電氣化鐵路、高速公路,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及通信線纜,設定工科醫療設施、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設備,可能影響民航通信和機場電磁環境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商工信部門報民航雲南監管局審核。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定、使用影響飛行安全和影響民航無線電業務工作的無線電台(站)以及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設備。
在以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天線為中心,半徑1000米的範圍內和距機場跑道兩側各500米的範圍內設定、存放金屬堆積物和種植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書面徵求大理機場意見;需要報民航雲南監管局審核的,大理機場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商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民航雲南監管局審核。
第六章 新增超高障礙物和升空物體處置程式
第二十四條 大理機場按照行業規範對淨空保護區域進行定期巡視檢查,並協助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處置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新增超高障礙物。對不符合行業要求的障礙物標誌、標識,應當向民航雲南監管局、州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報告,由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督促產權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大理機場發現疑似新增超高障礙物時應當立即組織實地測量和調查評估,並按照以下程式處置:
(一)立即報告民航雲南監管局、州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疑似障礙物基本情況。
(二)經評估確需發布航行通告的,立即發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礙物位置和高度,視情採取臨時安全管控措施。
(三)障礙物產權單位認為大理機場測量結果與實際情況有偏差的,應當委託擁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並將測量結果報大理機場覆核認定。如覆核認定結果與大理機場測量結果不符,應當調整航行通告,同時將覆核認定結果報民航雲南監管局。
(四)調查評估應當包括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屬性、建設/竣工年份等,並形成調查分析報告,報民航雲南監管局。
(五)確屬超高的障礙物應當組織拆降,拆降工作完成後組織相應資質測繪單位複測,複測結果報民航雲南監管局覆核。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應當在發現新增超高障礙物後24小時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 障礙物確須拆降的,由大理機場報告障礙物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接到大理機場障礙物報告後,依法及時組織拆降或者拆除,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配合。
第二十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大理機場提供的技術規範組織拆降或者拆除。
能夠當場拆降或者拆除的,當天消除安全隱患;在建項目,立即責令停工,及時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設單位設定障礙物標誌和障礙燈;已經建成的障礙物,查明原因後及時加以處理,拆降前要求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設定障礙物標誌和障礙燈。
構築物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拆降或者拆除,建築物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完成拆降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拆降或者拆除完成後,障礙物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複測,並通過民航雲南監管局覆核驗收後,將有關情況抄送大理機場。
第二十九條 大理機場巡視檢查發現影響飛行安全的升空物體等其他情形時,應當立即制止並消除影響;不能立即消除影響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處置。
(一)發現施放飛艇、熱氣球、風箏、滑翔機、動力傘、無人駕駛航空器等升空物體影響淨空安全時,應當立即責令施放單位或個人停止升放活動,並及時報告教育體育、公安等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發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責令施放單位或個人停止升放活動,快速啟動放氣裝置,並及時報告氣象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條 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長任組長的大理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州級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成員單位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工作:
(一)縣市人民政府及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履行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負責機場周邊樹木種植管理,禁止所植樹木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從嚴設立、管理淨空巡視檢查區域內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禁止機場圍界外3公里範圍內放養放飛鳥(鴿)類動物行為;運用縣市主流媒體開展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轄區內淨空聯合巡查;負責轄區內升空物體及城鄉建(構)築物淨空超高管控和處置,並對確屬淨空超高障礙物組織拆降或者拆除;明確淨空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查處違法行為或移交違法線索。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機場發展規劃、淨空保護區域、淨空參考高度、機場基礎數據及電磁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按照民用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等有關淨空限高要求,審批新建、擴建和改建建(構)築物(含無線電台站、通信鐵塔),監督建設單位按照批准方案實施;對違章超高建(構)築物進行規劃核實認定,依法查處其違法用地行為;在縣市人民政府組織下,與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靶場、爆炸物倉庫等影響淨空和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會同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召開淨空聯席會議,組織開展淨空聯合巡查,督促成員單位履行淨空保護責任;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交通運輸部門:協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共同做好淨空保護的綜合協調、日常服務工作;負責綜合交通建設項目淨空和電磁環境審核的協調、服務工作;協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大理機場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淨空聯合巡查;協同大理機場協調、報告、處置影響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的活動或者行為;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工信部門:主管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督導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電氣化鐵路、無線電台(站)、通信基站和鐵塔、工科醫療、高壓輸電線路等產生電磁輻射的項目,在審批前履行淨空審核程式;負責機場周邊區域無線電台(站)的審批,排查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信號干擾源,查處違規設台行為,做好可能影響民航通信安全建設項目的電磁環境審核的協調服務。
(五)應急管理部門:檢查指導機場做好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會同職能部門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淨空及電磁環境安全生產方面重大隱患整改、應急管理工作。
(六)供電、通信部門: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架空輸電線路、通信鐵塔、光伏場站、升壓站等電力、通信建設項目,應當履行淨空和電磁環境審核程式,禁止未審先建;會同大理機場建立能源、通信項目淨空審核服務機制,共享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擬建能源、通信項目信息;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邀請大理機場參加。
(七)公安機關:負責打擊“低慢小”飛行器違規飛行或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違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以及未經批准施放無人駕駛航空器等升空物體的行為;依法查處違章靶場、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落實社會綜合治理涉及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的公安機關事項,接受危害淨空安全事件的舉報並及時處理。
(八)發改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前期階段淨空把關,對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時,告知項目業主履行淨空審核程式。
(九)氣象部門:負責升放氣球活動的管理以及升放系留氣球和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活動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查處影響安全的行為。
(十)住建部門: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所管轄的在建建(構)築物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高程監管、處置;負責機場鄰近區域內影響飛行安全的施工機械設備的限高管理。
(十一)生態環境及園區管理部門: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工業企業焚燒工業垃圾、工業排煙排塵,以及城鄉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焰火、廢氣的監督管理處置。
(十二)教育體育部門: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組織施放飄浮物、升空物等體育活動的淨空審核的協調服務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風箏、信鴿、跳傘、動力傘、滑翔傘、熱氣球、飛艇、直升機和自轉旋翼機、滑翔機、特技飛行和模擬飛行等體育賽事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對影響安全的行為進行處置;協調機場周邊學校加強校區空射光源的管理。
(十三)文化旅遊部門: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文旅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協調服務;督促業主履行淨空保護區域內組織施放飄浮物、升空物等文旅活動的淨空審核手續;負責淨空保護區域內文旅項目、文旅活動對空照射的高強雷射燈、探照燈等光源的協調監管。
(十四)水務部門: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水利設施建設項目淨空限高管控。
(十五)林草部門: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林業設施建設項目淨空限高管控和淨空超高林木採伐審批工作;結合森林消防巡邏協助開展淨空巡查。
(十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城區淨空超高廣告類設施和向空中照射高強雷射燈、探照燈等城市光源的監督管理;對違規傾倒建築垃圾和渣土等干擾電磁環境的行為進行查處;依法查處違規銷售無人機、孔明燈等行為。
(十七)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淨空保護區域內種植農作物、布局規模養殖場、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等影響機場運行安全行為進行處置。
(十八)大理機場:負責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日常、動態巡視檢查,對影響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活動或者行為進行制止並及時報告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協助地方做好超高障礙物拆降或者拆除;提供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協調對接和技術服務;協同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開展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宣傳、設定淨空保護警示標識。
第三十一條 領導小組一般每年組織一次淨空巡視檢查區域聯合巡查,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一般每半年組織一次轄區內淨空聯合巡查。大理機場對淨空保護區域的巡查,按照運輸機場淨空保護管理辦法等規定組織開展。
淨空巡查可以採用人工巡視檢查或者自動監視(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等方式開展。採用無人機開展淨空巡視檢查的,應當符合飛行管理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領導小組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或者工作需要可以適時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大理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新增建(構)築物確屬超高的,超高部分應當拆除,其損失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修建、設定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設施和其他障礙物體,未經批准在淨空保護區域內施放升空物體,影響航空器正常起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危害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的,由工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涉嫌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民用運輸機場淨空保護技術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或者標準執行。如遇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調整,從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大理州A類通用機場的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管理由機場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根據通用機場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大理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暫行)》(大政辦發〔2016〕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