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瀘州市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確保軍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和運行正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四川省民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說明,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瀘州市行政區域內軍民航使用機場的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是指為了保障軍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軍民航相關技術標準劃定的空間範圍,具體包括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兩側各15千米,跑道兩端外各20千米以內的矩形空間區域。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劃設淨空保護核心區域,即淨空障礙物限制面中過渡面、內水平面、錐形面、進近面和起飛爬升面覆蓋的區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機場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兩部分組成。
  機場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長度從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延長線的近距導航台或中指點標台(以大者為準)距離再各增加500米,寬度為1000米的矩形範圍。
  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3千米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將保護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建立完善工作責任制和聯席會議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區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制止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並消除障礙物及設施設備。
  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範圍內配合開展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民航管理部門會同軍方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以下工作:
  (一)經信部門負責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在審批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前,應當徵求軍民航機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機場管理機構”)意見,負責排查無線電干擾源和查處違規行為;
  (二)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將機場淨空保護區內和航路附近區域的空中體育運動、航模放飛等活動提前抄告機場管理機構並按軍民航要求嚴格進行,指導信鴿、航模、風箏等協會制定淨空保護區內施放或放飛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三)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淨空保護區內民用無人機違規飛行和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機場淨空保護區的限高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機場淨空要求審批新建、擴建和改建建(構)築物,將建(構)築物高度列為規劃核實內容;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機場淨空保護區內工業企業煙塵達標排放,依法查處企業違法排污行為,依法劃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等物質重點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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