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自然資源部
《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航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安全生產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民...
《運輸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是為落實《民航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統一規範全中國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保障飛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超過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與航空安全相關的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以及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建築高度超過150米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徵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意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書...
第十四條 軍民合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的淨空審核,原則以產權方為主承辦,軍、民航雙方建立聯合審查、相互報備制度,按較嚴格的限高要求進行控制。第十五條 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存在下列情況之一...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民航相關技術規範確定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控制要求。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超過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其他控制要求的建設工程,...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機場發展規劃、淨空保護區域、淨空參考高度、機場基礎數據及電磁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按照民用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等有關淨空限高要求,...
(三)明確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和通訊鐵塔、廣告牌等設施的審批要求。《規定》第六條明確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通訊鐵塔、廣告牌等其他設施,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淨空審核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
第五條 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負責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機場淨空和...
東營勝利機場(以下簡稱機場)飛行區跑道中心線東西兩側各10千米、跑道端外南北兩側各20千米為淨空保護區範圍。第三條 東營市民用航空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管理機構),負責機場淨空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城鄉規劃、公安...
審批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徵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經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適當...
第十條 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確保其符合機場淨空保護要求。建設項目可能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應當書面徵求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一條 民用...
第九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統一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機場淨空保護要求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依據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相關規定,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高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申請立項前書面徵求軍方意見。第十三條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淨空審核:...
民用機場新建、擴建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淨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設定影響民用機場淨空安全的障礙物。第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築物或者設施項目時,應當書面徵求民航管理部門的意見。民航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所屬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工作。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規劃、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氣象主管機構...
另外,該《辦法》還將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要求等民航局出台的最新要求納入其中。比如,溫州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民航溫州監管局出具的淨空審查意見,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落實施工組織,確保建(構)築物以及施工機具...
(十一)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承擔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將機場總體規劃、機場障礙物限制圖抄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協助做好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審批工作;負責對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狀況進行...
第二十七條 在民用機場規劃用地區域內建設的項目應當依法嚴格審批,並符合國家有關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和飛行安全的技術規範要求。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民用機場規劃用地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用地計畫時,應當書面徵求民航管理機構的...
將《內蒙古自治區民用機場管理辦法》(2014年1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第四條修改為:“機場屬於公共基礎設施。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場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將機場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的限制高度要求納入該區域的詳細規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批觀音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前,應當按照機場淨空審核要求,書面徵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第九條 在觀音機場...
第八條淨空保護區內的縣級以上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管理。第九條淨空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前,應當由建設單位法人按照《華北地區民用機場淨空障礙物管理辦法》書面徵求...
四、各單位或個人在機場淨空區域內修建建築物或設施,必須嚴格依照《中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國發〔1993〕92號),經機場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報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按違章建築物處理。
為進一步加強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確保軍、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飛行,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通告如下:凡在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管理,並依法向市城市...
第九條 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在民用機場航站區域內民用航空器進、離場飛行的上升下降地段,建設高出地表150米的建築物,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書面徵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機場管理機構在...
(三)淨空保護區內擬利用遮蔽原則建設的超高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第九條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以下活動:(一)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和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包括臨時設施,如建築塔吊、井...
第九條 機場淨空保護區發生變更,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嚴格按照更新淨空技術要求對地塊控制指標進行編制。第十條 位於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面外,淨空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高出原地面30米...
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並對場址實施保護。第七條 運輸機場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第八條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