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

《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航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安全生產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加強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工作,確保民航飛行安全,民航局會同自然資源部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自然資源部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保障飛行安全,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用機場 (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的淨空審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劃設和淨空審核要求如下:
(一)運輸機場為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淨空審核;
(二)A1級通用機場一般由障礙物限制面和適當的面外區域構成,面外區域由機場運營人協助民航地區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機場運行模式研究確定,並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淨空審核;
(三)A1級以外的通用機場一般為障礙物限制面區域,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淨空保護工作,機場運營人予以協助,並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淨空審核,且根據轄區通用機場具體運行模式及運行安全實際需要確定審核範圍。對於訓練類、試飛類的通用機場,是否劃設面外區域由機場運營人協助民航地區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機場運行模式研究確定。
第四條 機場淨空審核內容為:建設項目對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目視助航設施保護區、飛行程式及運行最低標準、最低監視引導高度、民用航空無線電台 (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民航氣象探測環境等的影響。
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指導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按規定做好機場淨空保護工作。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辦理規劃許可時按規定做好機場淨空保護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民用機場淨空審核工作,指導機場管理機構或者前期籌建部門及時將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範圍及內部分區邊界線等空間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式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一張圖”系統。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督促機場管理機構或者前期籌建部門及時將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範圍及內部分區邊界線等空間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式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一張圖”系統。
第六條 對於新建運輸機場,相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 “三區三線”等空間管控要求,參與機場選址工作,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合理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災害風險區。機場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過程中要加強與相應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和 “一張圖”的核對;經銜接核對一致的機場總體規劃批覆後,可按程式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一張圖”。做好機場場址、總體規劃及周邊區域淨空保護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或者前期籌建部門應當根據自然資源部會同民航局制定的技術規範,編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一張圖”系統的技術檔案。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或者前期籌建部門在編制或者修編機場總體規劃時,應當將有關機場淨空管控內容納入其中,至少包括:
(一)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範圍;
(二)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範圍;
(三)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範圍外的機場淨空參考高度。
機場淨空參考高度由障礙物限制面區域淨空參考高度、飛行程式淨空參考高度 (見附屬檔案1)、最低監視引導淨空參考高度 (如有)等要素構成。在飛行程式區域範圍內水平投影重疊區域的淨空參考高度取最低監視引導淨空參考高度與飛行程式淨空參考高度中的較低值 (見附屬檔案2)。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 (或者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確定本機場淨空參考高度,並報送民航地區管理局和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一)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淨空參考高度按照 “一場一策”原則,根據機場飛行程式和最低運行標準研究提出,且最高不得超過跑道兩端中點標高的平均值之上45米,並經民航地區管理局 (機場處會同航務處)審核同意後確定;
(二)飛行程式淨空參考高度按照民航局飛行標準部門的有關要求確定,一般按照超障高度減去超障余度掌握;
(三)最低監視引導淨空參考高度參考最低監視引導高度圖中各扇區障礙物標高確定。
第九條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機場總體規劃淨空管控內容協商一致後,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所涉及淨空管控內容按程式納入本級和上一級國土空間規劃 “一張圖”系統。各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淨空審核等淨空保護要求,共同做好機場淨空保護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管理機構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做好淨空保護有關工作。
基本要求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要求需要淨空審核的建設項目,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徵求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淨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指派監管局負責對所轄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進行淨空審核。以下情形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機關進行淨空審核:
(一)擬套用遮蔽原則的;
(二)擬建建 (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於機場淨空參考高度且超過原地面標高250米 (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個建設項目且短期內急需集中建設的場館、園區等區塊或者地塊需要進行專項淨空審核的。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不得委託或者授權除民航地區管理局之外的單位或者部門實施。
第十三條 實施監視管制 (雷達或者 ADS-B管制)運行的機場,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將最新的最低監視引導高度圖報送民航地區管理局並抄送機場管理機構。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將最低監視引導高度圖轉化為最低監視引導淨空參考高度,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 (或者機場運營人)應當將符合要求的機場基礎數據報送民航地區管理局 (含監管局)、淨空保護區域內的相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機場基礎數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一張圖”系統。
機場基礎數據主要包括按遠期規劃的跑道兩端中點經緯度坐標和標高、機場基準點經緯度坐標、機場標高等數據。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民用航空無線電台 (站)場地保護要求及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送有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機場管理機構確定本單位所轄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 (站)場地保護要求。
第十五條 需要淨空審核的建設項目,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徵求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書面意見時,應當只需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徵求淨空審核意見的函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原件一份,見附屬檔案3);
(二)建設項目情況說明表 (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見附屬檔案4);
(三)建設項目測繪報告 (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設項目測繪報告中的 “建設項目坐標等測繪數據表”應當依據附屬檔案5編制);
(四)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 (建設單位提供,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原件審核後退還);
(五)依據相應保護要求,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台 (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可能存在影響的建設項目 (見附屬檔案8),應當提供電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審核部門在淨空審核過程中,認為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台 (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可能存在影響的,建設單位再單獨提供)。報告應當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全面客觀科學分析建設項目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台 (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影響;
(六)套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需提供遮蔽物詳細資訊及遮蔽方案 (建設單位提供,一份)。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徵求建設項目淨空審核意見的函及相關材料可以由建設單位協助送至民航地區管理局。需要淨空審核的建設項目在徵求民航地區管理局淨空審核意見期間,不計入建設項目相關規劃許可審批時限。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經緯度坐標 (大地坐標)、XY 坐標 (平面坐標)和相關高程數據一般應當由具有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並加蓋測繪單位和建設單位印章。其中高程基準應當採用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經緯度坐標 (大地坐標)應當採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 WGS-84坐標系,XY 坐標 (平面坐標)所採用坐標系應當與用地紅線圖坐標系一致。測繪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提供的坐標及高程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項目地塊控制點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的平面垂直距離、距跑道端中心點的平面直線距離等數據信息,以及控制點與跑道的相對位置關係圖等圖紙,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通過民航局統一開發的機場淨空審核專用輔助工具計算得出,無需要求建設單位單獨提供。
運輸機場淨空審核要求
第十七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僅以下情形需要進行淨空審核:
(一)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擬建建 (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於跑道兩端中點標高中最低標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範圍外的建設項目,擬建建 (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於機場淨空參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產生光污染、對空光源、對空流場及大量煙霧等情形或者依據相應保護要求,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範圍內,擬建建 (構)築物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台 (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 (見附屬檔案8)。
第十八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接收淨空審核意見材料後,相關專業應當同步進行審核,並以淨空限制最嚴的高度作為審核結果(見附屬檔案6)。
第十九條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除套用遮蔽原則或者符合相關規定標準要求的情形外,擬建建 (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一般不得突破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擬套用遮蔽原則時,民航地區管理局可對遮蔽物進行現場踏勘覆核。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原則上不得通過調整飛行程式和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放寬障礙物高度限制。
第二十條 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外,一般不得通過調整飛行程式和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放寬障礙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滿足以下條件,並徵得機場管理機構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同意後,民航地區管理局方可適度放寬障礙物限制高度。有關單位按照 《民用機場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要求辦理相關事宜。
(一)確保航空器在擬定的飛行航線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飛越或者避開障礙物;
(二)滿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於飛行駕駛員操作,確保航空器運行的安全和正常;
(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於提供空中交通服務,避免飛行衝突,確保機場容量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對擬建建 (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最低監視引導淨空參考高度的建設項目淨空審核時,應當徵求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意見後,出具淨空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處統一牽頭出具淨空審核意見。淨空審核意見中應當載明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界址點坐標。
第二十三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正式接收淨空審核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出具淨空審核意見,並抄送機場管理機構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調整飛行程式和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徵求機場管理機構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意見、涉及最低監視引導高度相關內容徵求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意見、出具電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遮蔽物現場踏勘覆核所需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二十四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範圍外,對於涉及多個建設項目且短期內急需集中建設的場館、園區等區塊或者地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對區塊或者地塊進行合理分區後,可以在審批詳細規劃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徵求專項淨空審核意見。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專項淨空審核意見後,在專項淨空審核意見中載明的有效時限內,符合詳細規劃的具體建設項目無需再次徵求淨空審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影響淨空環境因素進行充分評估,在淨空審核意見中明確意見的有效時限 (一般不超過3年)。超過有效時限,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尚未核發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重新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徵求淨空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的淨空審核意見,審批建設項目建設高度。
通用機場淨空審核要求
第二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通用機場具體審核範圍,依照第三章運輸機場淨空審核有關程式實施審核。
第二十八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會同地方人民政府、機場運營人,根據通用機場實際情況,參照第三章運輸機場淨空審核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範圍內建設項目一般無需單獨出具淨空審核意見,建設項目淨空審核高度以總體規劃符合性備案表中的淨空高度為準。民航地區管理局在總體規劃符合性審核時,總體規劃符合性備案表中淨空高度的審核程式和要求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機場基準點為圓心半徑55公里範圍外、監視引導區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參照第八條將該區域內的最低監視引導高度圖轉化為最低監視引導淨空參考高度,並報送民航地區管理局和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建建 (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區域最低監視引導淨空參考高度的,依照第三章運輸機場淨空審核有關程式實施審核,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淨空審核意見並抄送空中交通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對於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未納入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通訊鐵塔、廣告牌等,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關淨空管控機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運輸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民航規 〔20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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