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以下簡稱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了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安全運行,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雲南滇中新區管理委員會會同民航雲南安全監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向社會公布的空間範圍。
第三條 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機場淨空保護有關工作。
第四條 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或者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設定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八)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九)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機場範圍內放養牲畜。
第五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從事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活動的,不得影響機場淨空保護。
第六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通訊鐵塔、廣告牌等其他設施,應當符合機場淨空保護要求,不得影響飛行安全。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應當進行淨空審核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在審批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書面徵求民航雲南安全監管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外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依法組織航行評估。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經航行評估認定影響飛行安全的,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經航行評估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航空障礙燈和標誌,並保持其正常工作狀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安裝航空障礙燈和標誌,不得影響航空障礙燈和標誌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設定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定障礙燈或者標誌,保持其正常狀態,並向民航雲南安全監管機構、民航雲南空管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民航雲南安全監管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核查機場的淨空狀況,發現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並書面報告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機場安全、妨礙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予以勸阻或者向機場管理機構、公安機關舉報。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經核查屬實後,機場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2009年9月4日發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管理的若干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0號)、2016年11月8日發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淨空保護的通告》(昆政發〔2016〕6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昆明市人民政府修訂了《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管理的若干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0號)(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理解《規定》,現就《規定》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管理的若干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0號)是2009年頒布的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自施行以來,為機場淨空保護管理提供了有效依據。隨著2012年機場從巫家壩轉場至長水村、2019年9月昆明長水國際機場總體規劃(2019版)獲批、2020年6月最新劃定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公布以及近些年來城市發展,機場淨空環境發生了變化,機場淨空保護形勢日趨嚴峻,《規定》亟需修訂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與2009年《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管理的若干規定》相比,主要內容變化為:
(一)修改名稱。昆明現有國際機場主要是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此次將規定名稱修改為《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管理的規定》,增加“長水”,刪除“若干”。
(二)規範完善淨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的活動內容。《規定》第四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雲南省民用運輸機場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完善了淨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的活動內容。
(三)明確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和通訊鐵塔、廣告牌等設施的審批要求。《規定》第六條明確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通訊鐵塔、廣告牌等其他設施,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淨空審核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在審批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書面徵求民航雲南安全監管機構的意見。
(四)增加對航行評估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處理辦法。《規定》第七條明確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經航行評估認定影響飛行安全的,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經航行評估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航空障礙燈和標誌,並保持其正常工作狀態。
(五)增加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設定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具體要求。《規定》第八條在淨空保護區域內設定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航空障礙燈或者標誌,保持其正常狀態,並向民航雲南安全監管機構、民航雲南空管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材料。
(六)更新舉報電話,增加獎勵內容。對於經核查屬實有效的舉報,由機場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七)修改處罰條款。上位法對於在淨空保護區域內開展禁止從事的活動,均有明確處理規定,《規定》第十一條修改為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