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運輸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運輸機場淨空管理,進一步規範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保障飛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
第三條 機場淨空審核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對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目視助航設施保護區、飛行程式及運行最低標準、最低監視引導高度、通信導航監視台(站)場地保護和機場電磁環境要求及氣象探測設備場地等影響的審核。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民用機場淨空審核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
第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所轄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進行淨空審核。以下情形,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機關進行淨空審核:
(一)擬使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
(二)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原地面標高 250 米(含)以上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不得委託或授權除民航地區管理局之外的單位或部門實施。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規劃部門確定本機場飛行程式保護區域範圍及參考高度(參考高度按照超障高度減去超障余度掌握)。
第八條 實施雷達管制或 ADS-B 監視管制運行的機場,空管單位應當將最新的最低監視引導高度圖報送民航地區管理局,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統一提供給機場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規劃部門。
第二章 審核材料接收
第九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處統一接收徵求淨空審核意見的材料。
第十條 位於機場淨空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地方人民政府規劃部門在徵求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書面意見時,應當只需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徵求淨空審核意見的函(地方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提供,原件一份,見附屬檔案一);
(二)建設項目情況說明表(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見附屬檔案二);
(三)建設項目測繪報告(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設項目測繪報告中的“建設項目坐標數據表”應當依據附屬檔案三編制);
(四)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份);
(五)對機場電磁環境和無線電台(站)信號可能存在影響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築、干擾無線電台(站)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等)的電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建設單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審核部門在淨空審核過程中,認為可能對機場電磁環境和無線電台(站)信號存在影響的,建設單位再單獨提供。報告應由可進行電磁環境及無線電台(站)信號分析評估的專業機構編制);
(六)使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需提供遮蔽物詳細資訊及遮蔽方案(建設單位提供,四份)。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經緯度坐標、XY 坐標和相關高程數據原則上應當由具有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並加蓋測繪單位和建設單位印章。其中高程系應當採用 85 年國家高程,經緯度坐標系應當採用 2000 國家大地坐標系或 WGS-84 坐標系,XY 坐標所採用坐標系應當與用地紅線圖坐標系一致。測繪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提供的坐標及高程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項目地塊或地塊內建(構)築物控制點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的平面垂直距離、距跑道端中心點的平面直線距離等數據信息,以及控制點與跑道的相對位置關係圖等圖紙,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處通過民航局統一開發的機場淨空審核專用輔助工具計算得出,無需要求建設單位單獨提供。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空管單位應當及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供機場和無線電台(站)設施最新基礎數據。機場基礎數據主要包括按遠期規劃的跑道兩端經緯度坐標和標高、機場基準點經緯度坐標、機場標高等數據,無線電台(站)設施基礎數據包括無線電台(站)的經緯度坐標等數據。
第三章 審核要求
第十三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處正式接收淨空審核意見材料後,應當同步將淨空審核專用輔助工具計算得出的建設項目控制點與跑道的相對位置關係圖一併提交給相關處室;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處(僅限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的建設項目)、航務處(僅限機場儀表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通導處(含無線電管理專業)、空管處(僅限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外且在機場基準點為圓心半徑 55 公里區域範圍內監視引導區域的建設項目)、氣象處(僅限機場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同步進行審核(處室淨空審核意見單,見附屬檔案四),以淨空限制最嚴的高度作為審核結果。
第十四條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淨空審核:
(一)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於機場標高的;
(二)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低於機場標高、但對機場電磁環境和無線電台(站)信號有影響的。
第十五條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除使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外,不得突破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擬使用遮蔽原則時,可對遮蔽物進行現場踏勘覆核。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不得通過調整飛行程式和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放寬障礙物高度限制。
第十六條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淨空審核:
(一)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出原地面標高 30米(含)且高出機場標高 150 米(含)的;
(二)擬建建(構)築物超過參考高度,可能對機場儀表飛行程式超障高度存在影響的;
(三)實施雷達管制或 ADS-B 監視管制運行的,在監視引導區域內,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控制障礙物標高的。
第十七條 在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公里區域外、機場基準點為圓心半徑 55 公里區域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淨空審核:
(一)擬建建(構)築物超過參考高度,可能對機場儀表飛行程式超障高度存在影響的;
(二)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擬建建設無線電台(站)、熱電廠煙囪、11 萬伏及以上高壓輸電線路、風力發電機、核電廠、大型工科醫設備、無線電壓制(阻斷)設備、海上鑽井平台等設施設備的;
(三)實施雷達管制或 ADS-B 監視管制運行的,在監視引導區域內,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控制障礙物標高的。
第十八條 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外,原則上不得通過調整飛行程式和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放寬障礙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滿足以下條件,並徵得機場管理機構和空管單位同意後,民航地區管理局方可適度放寬障礙物限制高度。有關單位按照《民用機場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要求辦理後續事宜。
(一)確保航空器在擬定的飛行航線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飛越或避開障礙物;
(二)滿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於飛行駕駛員操作,確保航空器運行的安全和正常;
(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於提供空中交通服務,避免飛行衝突,確保機場容量和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進行最低監視引導高度(MVA)淨空審核時,應當徵求空管單位意見後,出具淨空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處統一牽頭出具淨空審核意見。淨空審核意見中應當載明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界址點坐標。
第二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原則上應當在正式接收淨空審核材料後的 15 個工作日內出具淨空審核意見,並抄送機場管理機構。電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出具、遮蔽物現場踏勘覆核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於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區域內未納入地方人民政府規劃部門審批的通訊鐵塔、廣告牌等,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關審核機制。
第二十三條 機場基準點圓心半徑 55 公里範圍外、監視引導區域內,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控制障礙物標高的,不需淨空審核、僅需地方人民政府規劃部門及時告知民航地區管理局,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通報相關空管單位。
第二十四條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符合性審核可與淨空審核同步實施。
第二十五條 A1 級通用機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為落實《民航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統一規範全國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保障飛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標準,2021年1月21日,民航局發布《運輸機場淨空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自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