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無錫市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是2021年12月14日無錫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的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保障機場民用航空器的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機場,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機場和A1級通用機場。
  第四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體育、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對破壞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門劃定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涉及運輸機場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涉及通用機場的,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跨行政區域的,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
  第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所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將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的限制高度要求納入該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
  第十條 新建、擴建民用機場,所在地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刊登,並張貼在擬新建、擴建機場周圍地區。
  公告發布前,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已經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機場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者依法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定該障礙物體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對可能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應當書面徵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在民用機場及其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淨空保護區域以外,對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築物或者設施,其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飛行障礙燈和標誌,並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十三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民用機場周邊地區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區域並實施控制。確需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運行時對其產生的噪聲影響。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民用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
  第十四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確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審核無線電設台(站)申請時,應當按照國家關於航空無線電導航台站電磁環境要求和航空無線電通信台站電磁環境要求等標準審核。
  第十六條 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不得對民用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產生干擾。
  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需要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的,應當向市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手續,並及時向機場飛行管制部門報告升放動態;取消升放的,應當及時報告機場飛行管制部門。
  升放系留氣球的,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確保系留牢固,並有專人值守。
  第二十條 當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情況時,升放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報告氣象主管部門和機場飛行管制部門,並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以外無人機的飛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定超過淨空限制高度的吊車等其他設施;
  (三)設定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無人機、孔明燈、風箏等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民用機場周圍發生危及飛行安全的鳥類活動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採取驅趕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進行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擾。
  第二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淨空狀況的核查,發現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並書面報告民用機場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違反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是指根據民航技術標準規定的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面要求劃定,用於保證民用航空器在機場起飛和降落安全的空間範圍。
  (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定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三)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千克自由飄移的充氣物體。
  (四)系留氣球,是指系留於地面物體上、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
  第二十八條 其他通用機場的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施行的《無錫碩放機場淨空環境保護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同時廢止。

解讀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無錫市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2005年1月,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了《無錫碩放機場淨空環境保護辦法》,為碩放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髮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通航空發展規劃的推進,重新制定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非常必要。
  當前,我市除碩放機場外,還在建丁蜀通用機場,規劃建設馬山、錫山、江陰通用機場,其中丁蜀通用機場將於年底前建成。通用機場周邊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迫在眉睫,但上位法相關規定較為原則,亟需以地方立法予以細化,確保包括通用機場在內的民用機場飛行運行安全,更好適應我市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需要,提升民航安全發展能力。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根據市政府立法計畫安排和錫政字〔2020〕1278號辦文單要求,市司法局對市交通運輸局提請政府審議的《無錫市民用機場淨空環境保護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審查。按照立法計畫安排,市交通運輸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組,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召開起草座談會、論證會、開展立法風險評估等方式,開展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研究,經過充分論證和反覆修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起草程式符合《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法(送審稿)》報市政府後,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式,通過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網站以及新媒體公布全文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立法聯繫點、民意直通車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書面徵求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赴宜興市、新吳區開展基層立法調研,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徵求意見反饋,多次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徵求了有關市政府領導的意見,形成了《辦法(草案)》。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辦法》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適用範圍、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規定等。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我市丁蜀通用機場將於2021年底前建成,同時規劃建設馬山、錫山、江陰通用機場,機場及周邊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迫在眉睫,《辦法》將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機場和A1級通用機場納入管理範圍。同時,著眼無錫市通用航空發展規劃發展需要,《辦法》明確其他通用機場的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為民用航空發展發揮保障作用,體現立法的前瞻性。
  (二)關於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民用機場淨空環境保護包括保證民用航空器在機場起飛、降落安全的空間範圍和電磁環境保護範圍,為保證我市民用機場飛行運行安全,規範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行為,結合徵求意見情況,《辦法》重申了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規定,同時,依據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關於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禁止規定,細化了管理中多次發生的“設定超過淨空限制高度的吊車設施”影響飛行安全的禁止性情形,並對此明確了法律責任。
  (三)關於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責任
  隨著我市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建立民用機場淨空保護長效管理機制必要而緊迫,但上位法對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規定較為原則,亟需以地方性立法全面規範我市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對此,《辦法》一是明確機場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二是修改增加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要求;三是考慮到中國氣象局《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對禁止區域內施放氣球已經作出明確規定,《辦法》對原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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