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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民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宜賓五糧液機場的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
第三條宜賓機場集團公司具體負責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日常管理、組織協調等工作。
各級應急管理、公安、氣象、住房城鄉建設、工業軍民融合、城管執法、生態環境、文廣旅遊、教育體育、民政、自然資源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場淨空環境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低慢小”飛行器違規飛行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查處。
氣象部門負責對升放系留氣球和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活動的審批、監管,查處違規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配合民航部門負責對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築施工現場塔吊航空障礙燈安裝、開啟和紅旗安裝情況進行監督。
工業軍民融合部門按照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負責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無線電頻率、台站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省規定和技術標準,會同宜賓機場集團公司劃定和調整宜賓五糧液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負責無線電干擾源排查和無線電違法違規行為查處。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廣告牌的審批工作。廣告牌監管工作由轄區鎮及轄區城管執法大隊負責。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將機場淨空保護區的限高要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按照機場淨空要求審批新建、擴建和改建(構)築物,將實際建築高度納入規劃專項驗收。依法查處違法超高建(構)築物。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機場淨空保護區工業企業煙塵達標排放;依法查處機場周邊環境違法排污企業;協助工業軍民融合部門對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文廣旅遊部門負責指導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有關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民航安全知識,提高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識。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監督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空中體育運動項目按軍方、民航要求進行。特別加強對全市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宣傳教育,培養師生的航空安全意識。
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管理信鴿、航模、風箏等協會。
第四條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省及軍民航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五條宜賓機場集團公司與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調,建立完善工作責任制和定期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宜賓機場集團公司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安全隱患或者危害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淨空保護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淨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的要求劃定的空間範圍。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保護應同時滿足軍航和民航的標準,按較嚴格的要求進行控制,具體包括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20公里以內的矩形空間區域。
第八條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域。
第九條宜賓機場集團公司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和經批覆的機場遠期總體規劃,製作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經民航四川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四川監管局)審核後報送自然資源規劃、工業軍民融合、公安、氣象等有關部門。
第十條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也應當相應調整。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根據調整後的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調整編制淨空保護區域內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禁止在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五)設定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六)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七)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無人機、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八)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九)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十)設定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第十二條依據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相關規定,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高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申請立項前書面徵求軍方意見。
第十三條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淨空審核:
(一)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於機場標高的;
(二)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低於機場標高、但對機場電磁環境和無線電台(站)信號有影響的。
以下情形,應當進行淨空審核:
(一)擬使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
(二)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原地面標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宜賓機場集團公司在收到限制面以內的建設項目批文後,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蹤建設項目建設進度,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二)核實建設項目所設定的障礙物標誌和障礙燈與標準的符合性。
第十五條限制面以外,淨空保護區以內的區域不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建(構)築物,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可直接審批其建設高度(指最高點的黃海高程,含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將前款建築物的審批結果抄送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民航四川監管局、宜賓機場集團公司。
第十六條限制面以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淨空審核:
(一)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出原地面標高30米(含)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含)的;
(二)擬建建(構)築物超過參考高度,可能對機場儀表飛行程式超障高度存在影響的;
(三)實施雷達管制或ADS-B監視管制運行的,在監視引導區域內,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控制障礙物標高的。
第十七條 在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區域外、機場基準點為圓心半徑55公里區域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淨空審核:
(一)擬建建(構)築物超過參考高度,可能對機場儀表飛行程式超障高度存在影響的;
(二)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擬建建設無線電(站)、熱電廠煙囪、11萬伏及以上高壓輸電線路、風力發電機、核電廠、大型工科醫設備、無線電壓制(阻斷)設備、海上鑽井平台等設施設備的;
(三)實施雷達管制或ADS-B監視管制運行的,在監視引導區域內,擬建建(構)築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控制障礙物標高的。
第十八條宜賓機場集團公司在收到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抄送的限制面以外,淨空保護區以內的淨空審核意見和相關資料後,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蹤建設項目建設進度,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制止和消除;
(二)在建設項目實施時,結合建設高度適時發布航行通告;
(三)在建設項目竣工後,按程式修改機場航行資料彙編;
(四)按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的審核意見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宜賓機場集團公司對淨空保護區內障礙物的巡視檢查工作每周不少於一次。巡視檢查中,發現疑似新增障礙物時應立即組織測量,核實超高情況,確認超高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發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礙物位置和高度,視情採取臨時限制措施;
(二)立即報告民航四川監管局和縣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三)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其對運行安全的影響程度;
(四)積極協調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礙物。拆降或清除前,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或業主設定障礙物標誌和障礙燈;
(五)委託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正式測量。如測繪單位的測量成果與自測結果不符,應重新發布航行通告。同時,將測量結果報民航四川監管局;
(六)調查新增超高障礙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屬性、建設/竣工年份等,形成調查分析報告,報民航四川監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後應組織複測,並將複測結果報民航四川監管局覆核。
前三項工作應當在發現新增超高障礙物後24小時內完成。
第三章電磁環境保護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定在宜賓五糧液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一)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劃定的地域和空間範圍;
(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影響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機場電磁環境區域,即機場管制地帶內從地表向上的空間範圍。
第二十一條宜賓機場集團公司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市工業軍民融合部門劃定和調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範圍,按照《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範與保護要求》(AC-118-TM-2011-01)、《航空無線電導航台(站)電磁環境要求》(GB6364-2013)等國家、省及軍民航的規定和標準製作電磁環境保護區圖,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宜賓五糧液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範圍,須徵得軍方同意。
第二十三條設定在宜賓五糧液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外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其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範與保護要求》的規定和標準進行劃定。
第二十四條宜賓機場集團公司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範圍圖報自然資源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自然資源規劃、工業軍民融合部門應當將宜賓五糧液機場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城市規劃,並按照規劃嚴格管理,保證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在宜賓五糧液機場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不得修建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建設的,其選址定點應當由航空無線電台(站)所在地規劃部門會同宜賓機場集團公司、市工業軍民融合部門、民航西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共同商定。
第二十七條在宜賓五糧液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實施建設或進行可能影響電磁環境的任何活動,應當滿足《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範與保護要求》等國家、省和軍民航的規定和標準。在電磁環境保護區內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嚴禁擅自變更其技術參數。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以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天線為中心的下列範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半徑6000米以內設定1KW以上的調頻廣播電台;
(二)半徑1000米以內設定調頻廣播電台;
(三)半徑800米以內設定能產生有源干擾的電子、電器設施;
(四)半徑450米以內設定金屬建築物、密集居民樓、架空高壓輸電線等高大障礙物;
(五)半徑360米內架設架空金屬線纜,360米外架設超過天線頂部為準0.5度垂直張角高度的金屬線纜;
(六)半徑300米內修建二級以上公路;
(七)半徑150米內修建鐵路、電力排灌站、金屬柵欄和存放金屬堆積物;
(八)半徑100米以內設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批准,不得使用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宜賓機場集團公司應當建立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巡檢制度,發現有下列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行為發生時應當立即報告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電氣化鐵路)、公路、無線電發射設備試驗發射場;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以及進行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宜賓機場集團公司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市工業軍民融合部門,並報告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接到通報的市工業軍民融合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的有關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規定或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頒發的《宜賓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宜府辦函〔2017〕164號),同步廢止。
解讀
一、制定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管理保護辦法的目的和意義
答:加強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的保護和管理,規範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確保軍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和運行正常。
二、制定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管理保護辦法的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四川省民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
三、什麼是機場淨空保護區?具體包含哪些區域?
答:機場淨空保護區,是指為了保障軍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軍民航相關技術標準劃定的空間範圍,民航標準具體包括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兩側各10千米,跑道兩端外各20千米以內的矩形空間區域;軍航標準具體包括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兩側各15千米,跑道兩端外各20千米以內的矩形空間區域。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保護區按照軍航標準確定。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劃設淨空保護核心區域,即淨空障礙物限制面中過渡面、內水平面、錐形面、進近面和起飛爬升面覆蓋的區域。
主要涉及翠屏區、敘州區、屏山縣、高縣四個行政區縣。宜賓五糧液機場淨空保護區東北角點為翠屏區金坪鎮;西北角點為翠屏區樟海鎮;西南角點為屏山縣大乘鎮;東南角點為高縣來復鎮。主要涉及以下鎮街:
四、什麼是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具體包含哪些區域?
答:機場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長度從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延長線的近距導航台或中指點標台(以大者為準)距離再各增加500米,寬度為1000米的矩形範圍。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0千米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主要地理區域為宗場鎮、雙誼鎮、西郊街道、合江門街道、大觀樓街道、雙城街道、菜壩鎮等鄉鎮街道。
五、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哪些行為?
答:修建超過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設定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機組視線的燈光、標誌或物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鴿子等鳥禽;放飛孔明燈、風箏;施放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機),燃放煙花、焰火,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進行飛艇、滑翔機、滑翔傘、動力傘等飛行活動;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及其他可能排放大量影響飛行安全物質的物品;在機場及其場外專用設施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構)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其他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六、電磁環境保護區內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答: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實施建設或進行可能影響電磁環境的任何活動,應當滿足相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妨礙機場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禁止在以機場無線電台(站)天線為中心的以下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半徑6000米以內設定1KW以上的調頻廣播電台;半徑1000米以內設定調頻廣播電台;半徑800米以內設定能產生有源干擾的電子、電器設施;半徑450米以內設定金屬建築物、密集居民樓、架空高壓輸電線等高大障礙物;半徑360米內架設架空金屬線纜,360米外架設超過天線頂部為準0.5度垂直張角高度的金屬線纜;半徑300米內修建二級以上公路;半徑150米內修建鐵路、電力排灌站、金屬柵欄和存放金屬堆積物;半徑100米以內設定建築(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七、《辦法》自何時起施行?
答: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八、解讀單位及聯繫方式
解讀單位:宜賓機場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