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是2007年12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07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檔案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場安全管理
第一節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第二節 機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節 人員資質及培訓
第三章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
第一節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編制、批准
第二節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節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修改
第四章 飛行區管理
第一節 飛行區設施設備維護要求
第二節 巡視檢查
第三節 檢查程式及規則
第四節 跑道摩擦係數測試及維護
第五章 目視助航設施管理
第一節 目視助航設施的運行要求
第二節 助航燈光系統的維護
第六章 機坪運行管理
第一節 機坪檢查及機位管理
第二節 航空器機坪運行管理
第三節 機坪車輛及設施設備管理
第四節 機坪作業人員管理
第五節 機坪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節 機坪消防管理
第七章 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一節 淨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節 障礙物的限制
第三節 障礙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節 電磁環境的管理
第八章 鳥害及動物侵入防範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生態環境調研和環境治理
第三節 巡視驅鳥要求及驅鳥設備管理
第四節 鳥情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利用
第五節 鳥情和鳥擊報告制度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式
第三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應安全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運行安全管理
第三節 應急處置
第十二章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運行安全管理。民用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規章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民用機場(以下統稱機場),包括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運輸機場的運行安全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通用機場的運行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全國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管理,負責機場安全、正常運行的組織和協調,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維護機場的運行安全,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協定,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對各自的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
第六條 在機場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機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民航規章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正常運行所制定的並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組成,負責人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民航規章,對機場運行安全工作進行指導;
(二)研究分析機場運行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行安全狀況;
(三)協調解決機場運行中的安全問題;
(四)對機場運行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
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落實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安全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不得濫用本規定賦予的管理許可權損害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場安全管理
第一節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機場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風險管理、不安全事件調查、應急回響、機場安全監督與審核等。
第十條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應當包含在機場使用手冊中。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運行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機場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適時調整完善。
第二節 機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問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別召開安全生產分析會,對前一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對以後的工作進行部署;機場運行中出現不利於安全運行的因素或者已經出現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機場的運行安全狀況組織一次評估,內容包括機場管理機構和駐場運行保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以及機場設施設備的狀況。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薄弱環節,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整改計畫,明確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機場管理機構負責跟蹤督促落實整改計畫。
機場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具有機場運行管理經驗的人員進行評估,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承擔評估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知相關規章標準,並具有機場運行管理的經驗。
評估後由評估人員編寫評估報告,評估人員應當在報告上籤字。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向駐場單位反饋,並及時報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該報告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的機場開放使用範圍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未經民航總局審定合格的民航專用設備,不得在民用機場中使用。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並及時更新和補充機場資料庫,供員工查閱和使用。資料庫應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標準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相關附屬檔案、手冊;機場建設和改(擴)建的設計圖紙和檔案資料;與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所有規定、標準、手冊等檔案;機場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以及運行和維護記錄等。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項工作的記錄,詳細記錄各項檢查和維護情況。記錄應當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紙質記錄需保存兩年以上,電子記錄應當保存十年。
第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有關要求,就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關閉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以下簡稱機場關閉)制定具體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明確可能導致機場關閉的各種因素、導致機場關閉的因素的現場確認程式及人員、有權決定機場關閉的人員、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及航行資料的發布程式等內容。
臨時關閉機場、跑道(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應當儘可能減少對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影響,並應當立即採取積極措施消除相應因素,在最短時間內恢復相應設施的運行。
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機坪或其一部分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定相應的標誌標識。
第十七條 新建或擴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應當及時設定關閉標誌、不適用地區標誌物和不適用地區燈游標志,並發布航行通告。
第三節 人員資質及培訓
第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人員從事機場運行保障的所有崗位。
第十九條 機場內所有與運行安全有關崗位的員工均應當持證上崗。與運行安全有關的崗位主要包括:場務維護工、場務機具維修工、運行指揮員、助航燈光電工、航站樓設備電工、航站樓設備機修工、特種車輛操作工、特種車輛維修工、特種車輛電氣維修工等。
國家、民航總局要求持有從業資格的崗位,該崗位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制度。
培訓和考核制度應當包括方針和目標、組織機構、經費安排、方式和程式、內容及學時、上崗轉崗在崗的培訓要求、學歷教育、考核辦法以及獎勵與處罰等。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其崗位相適應,包括必備的安全知識、技術標準,機場運行安全的規章制度、崗位的操作規程和實際操作技能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記錄,並長期保存。
第二十一條 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機場運行安全培訓,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機場運行安全知識,熟悉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其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進行一次復訓和考核,復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
第二十三條 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一年內違章三次(含)的,應當重新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一年內違章五次(含)或者連續兩年每年違章三次(含)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違章人員的控制區證件。機場管理機構半年內不得受理該違章人員提出的控制區證件申請。半年後再次申請時,應當按照初始上崗員工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三章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
第一節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編制、批准
第二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民航規章和標準編制民用機場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手冊應當滿足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於不斷提高機場的安全保障能力和運行效率。
編制手冊應當廣泛徵求使用者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手冊應當包括《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附錄三所規定的內容。手冊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並能保證機場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 手冊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確,不產生歧義;
(二)統一、簡潔、嚴謹、規範。
第二十七條 手冊的格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便於修改的活頁格式;
(二)預留修改記錄空白頁,應當至少包括修訂章節編號、頁碼範圍、生效日期、監察員簽字、換頁人簽字、備註等欄目;
(三)預留機場使用許可證換證記錄頁,內容至少包括換證日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批准檔案號、換證原因、備註等欄目;
(四)編排形式便於編寫、審查。
手冊的具體格式要求見《〈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編制與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條 手冊的批准和生效程式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手冊是隨同機場使用許可證一併批准的機場運行的基本依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手冊運行和管理機場。
第三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手冊的動態管理制度,對手冊的編制、發布實施、發放範圍、發放程式、修改程式、使用保管等做出規定,並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手冊的動態管理工作,確保手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保存一本現行完整的手冊,供局方檢查。
第三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批准的手冊的完整版本(包括電子版本)發放給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發放手冊應當做記錄。機場使用手冊分發單位列表應當至少包括分發單位(部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欄目。
第三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將手冊的相關章節印發給各部門及相關崗位人員。
第三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機場各部門、崗位的實際分工制定相應部門、崗位的手冊實施細則。手冊實施細則應當涵蓋手冊中與該部門、崗位職責相關的內容,並不得與手冊相衝突。
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將機場使用手冊的相關部分納入本單位的運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的人員,應當熟知手冊的相關內容,並嚴格遵守和執行手冊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定期就手冊組織對員工的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三節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確保手冊與機場實際運行情況相符,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手冊修改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其生效前印發至使用手冊的相關單位並撤換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修改手冊:
(一)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機場基礎設施等發生變化,與手冊內容不相符的;
(三)執行過程中,手冊對同一事項的表述容易產生歧義的;
(四)手冊規定的內容不能保證機場的設施設備得到有效維護的;
(五)手冊規定的內容不能全面反映運行安全管理要求的;
(六)手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以及標準等最新規定的。
機場基礎設施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機場設施、運行狀況變化前完成手冊修改並生效;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冊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手冊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冊的,一般應當在14日內完成修改並生效。
第三十八條 使用手冊的人員發現手冊存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況時,應當及時按程式告知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組織論證後,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修改手冊。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年組織相關駐場單位對手冊的完整性、適用性、有效性等進行一次評估。發現手冊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予以修改。
第四章 飛行區管理
第一節 飛行區設施設備維護要求
第三十九條 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的幾何構型以及平面尺寸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超載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確保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帶及跑道端安全地區、圍界、巡場路和排水設施等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第四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的破損類型、部位等情況制定道面緊急搶修預案。道面出現破損時,應當及時按照搶修預案進行修補,儘量減少道面破損和修補對機場運行的影響。
道面破損的修補應當符合標準要求。
第四十二條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須完整、平坦, 3米 範圍內的高差不得大於10毫米;板塊接縫錯台不得大於5毫米;道面接縫封灌完好。瀝青混凝土道面必須完整、平坦, 3米 範圍內的高差不得大於15毫米。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現鬆散、剝落、斷裂、破損等現象,或者瀝青混凝土道面出現輪轍、裂縫、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損現象時,應當在發現後24小時內予以修補或者處理。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後不應有積水。
第四十三條 跑道表面摩擦係數低於規定的維護規劃值時,應當及時清除道面的橡膠,或採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飛行區狀況的分析研究,總結維護經驗和不足,掌握飛行區潛在的缺陷或隱患,並據此制定維護工作計畫和修改相關的管理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五年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狀況進行一次綜合評價。當發現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破損加劇時,應當及時對道面進行綜合評價。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評價報告的建議,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第四十五條 道面的嵌縫料應當與道面粘結牢固,保持彈性,能防止雨水滲入。不能滿足性能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補或者更換。
第四十六條 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應當進行編號,並在道面一側設定標記,便於檢查記錄位置。
第四十七條 與道面邊緣相接的土面,不得高於道面邊緣,並且不得低於道面邊緣3厘米。
第四十八條 道面應當保持清潔。道面上有泥漿、污物、砂子、鬆散顆粒、垃圾、燃油、潤滑油及其他污物時,應當立即清除。用化學物清潔道面時,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並不得對道面造成損害。
第四十九條 航空器被道面異物損傷後,航空器營運人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五十條 飛行區土面區儘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飛行區內草高一般不應超過30厘米,並且不得遮擋助航燈光和標記牌。植草應當選擇不易吸引鳥類和其他野生動物的種類。
割下的草應當儘快清除出飛行區,臨時存放在飛行區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 15米 範圍內。
第五十一條 在升降帶平整區內,用 三米 直尺測量,高差不得大於5厘米,並不應有積水和反坡。
在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內,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設備或裝置外,不得有突出於土面、對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損害的物體和障礙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設備或裝置應當為易折件,並滿足易折性的有關要求。
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內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屬基座、各類井體及井蓋等,除非功能需要,應當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二條 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的土質密實度不得低於87%(重型擊實法)。對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的碾壓和密實度測試,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五十三條 除非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特別許可,跑道開放使用期間,跑道中心線兩側 75米 、導航設備的敏感區和臨界區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區範圍內,嚴禁從事飛行區割草、碾壓等維護工作。
第五十四條 飛行區圍界應當完好,具備防鑽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動物和人員進入飛行區。
飛行區圍界破損後應當及時修復。破損部位修復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巡場路路面應當完整、平坦、通暢、無積水。破損時,應當及時修補。
第五十六條 飛行區內排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暢通。積水、淤塞、漏水、破損時,應當及時疏通和修繕。
強制式排水設施應當保持適用狀態;滲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通暢;位於冰凍地區的機場,冰凍期的排水溝內不得有大量積水。
第二節 巡視檢查
第五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塔台)依據有關規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視檢查工作制度和協調機制。該制度至少應當包括:
(一)每日巡視檢查的次數和時間;
(二)跑道、滑行道巡視檢查的通報程式;
(三)巡視檢查人員與塔台管制員聯繫的標準用語;
(四)巡視檢查跑道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式等。
第五十八條 當跑道、滑行道、機坪上有外來物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對上述區域進行檢查。
第五十九條 每日跑道開放使用前,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跑道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當每條跑道日著陸大於15架次時,還應當進行中間檢查,並不應少於3次。全面檢查時,必須對跑道全寬度表面狀況進行詳細檢查。
中間檢查時間根據航空器起降時段、頻度等情況確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時段前,應當安排一次中間檢查。中間檢查的區域應當至少包括跑道邊燈以內的區域。
對跑道實施檢查時,檢查方向應當與航空器起飛或著陸的方向相反。採用駕車方式檢查時,除駕駛員外車輛上應當至少有一名專業檢查人員,並且車速不得大於45公里/小時。
設有能對跑道道面狀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跑道上的外來物和道面損壞的監控設施的,中間檢查的次數可適當減少。
當跑道道面損壞加劇或者雨後遇連續高溫天氣時,應當適當增加中間檢查的次數。
第六十條 對跑道、滑行道、機坪應蛋定期清掃。對跑道、滑行道的清掃每月不應少於一次。應當建立機坪每日動態巡查制度,及時清除外來物,對機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掃一次。
第六十一條 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區域進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車輛、人員需要通過正在對航空器開放使用的道面時,應當增加道面檢查次數,確保不因外來物影響飛行安全,並應當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施工車輛、人員不影響航空器的正常運行。
第六十二條 每日應當至少對滑行道、機坪、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地區、飛行區圍界、巡場路巡視檢查一次。
第六十三條 每季度應當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鋪築面進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檢查。當道面破損處較多或者破損加劇時,應當適當增加步行檢查的次數。
第六十四條 雨季來臨前,應當對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暴雨期間,應當隨時巡查排水系統。
雨後應當對升降帶和跑道端安全地區進行檢查,對積水、沖溝應當予以標記,並及時處理。
第六十五條 對鋪築面的每日檢查應當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潔情況。重點檢查可能被航空器發動機吸入的物體,如損壞道面的碎片、嵌縫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屬或塑膠物體、鳥類或其他動物屍體、其他外來物等;
(二)道面損壞情況。包括破損的板塊、掉邊、掉角、拱起、錯台等;
(三)雨後道面與相鄰土面區的高差;
(四)燈具的損壞情況;
(五)道面標誌的清晰程度;
(六)井蓋完好情況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條 對鋪築面的每季度檢查應當至少包括:
(一)嵌縫料的失效情況;
(二)道面損壞位置、數量、類型的調查統計(含潛在的疲勞損壞裂縫、龜裂、細微的裂縫或斷裂,並最好在雨後檢查);
(三)道面與相鄰土面區的高差;
(四)道面標誌的清晰程度;
(五)跑道接地帶橡膠沉積情況。
第六十七條 土面區的每日檢查應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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