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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贛州黃金機場淨空與電磁環境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贛州黃金機場淨空區域內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華東地區民用機場淨空管理辦法》、《江西省民用機場淨空與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辦法》等規定,結合贛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非無線電設備等對航空通訊干擾和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圖的要求以及國家相關行業標準或技術規範劃定的空間範圍。
第三條 建立機場管理機構與相關單位的淨空保護協調機制,成立贛州市機場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至少一年召開兩次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協調所轄區域的機場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無線電管理、城管、氣象、公安、生態環境、文廣新旅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贛州黃金機場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贛州機場分公司具體負責機場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各有關部門具體工作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實施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淨空保護區域範圍新建、擴建和改建建(構)築物,按照機場淨空要求及民航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並監督其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各類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三)無線電管理部門:根據職責範圍對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頻率和機場周圍電磁環境保護進行監測,排查干擾民航專用頻率的無線電設備和設施。
(四)城管部門:負責查處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五)氣象部門:負責對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 千克自由漂移的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 以及直徑大於 1.8 米或 者體積容量大於 3.2 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升放系 留氣球活動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查處違規行為。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機場周邊環境保護工作,查處向機場排放污水、垃圾、粉塵以及在淨空保護區域內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等其他破壞機場環境的行為。
(七)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干擾航空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等影響航空通訊和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
(八)文廣新旅部門: 負責文廣系統無線電 發射設備的管理,組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民航 安全知識、機場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規定,配合 無線電管理部門處理可能產生干擾航空專用頻率的有關事宜。
(九)各相關縣(區)、鄉(鎮、街道)政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制止所轄區域內違反淨空規定的行為,並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機場淨空區域保護
第五條 贛州黃金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範圍: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 公里,跑道端外各 20 公里的長方形區域。主要包括淨空障礙物限制面 和外水平面,其範圍和限高要求以贛州黃金機場 淨空保護區圖所確定的標準為準(附圖 1:贛州 黃金機場淨空保護區示意圖)。
以上所述空間範圍主要涵蓋本市以下區域:贛縣儲潭鎮,章貢區章江新區、河套老城區、水西鎮、水東鎮,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鳳崗鎮、三江鄉、蟠龍鎮、湖邊鎮、黃金嶺街道,蓉江新區潭東鎮、高校園區管理處、南康區唐江鎮、鏡壩鎮、龍華鄉、十八塘鄉、太窩鄉。
第六條 贛州機場分公司應當根據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批准的贛州黃金機場總平面規劃圖,在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繪製贛州黃金機場淨空保護區圖報送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批准後,並抄送涉及城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氣象、住建、城管、公安、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凡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規劃、修建建築(構)物或者其它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把關,把依法劃定的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機場淨空保護區內修建的建(構)築物前,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機場淨空保護要求進行審查。對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應當在審批前書面徵求取得民航江西安全監督管理局的淨空審核意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審批前必須取得民航江西安全監督管理局的淨空審核意見,提交的具體審核材料和程式詳見《華東地區民用機場淨空管理辦法》(2016 年版):
(一)位於端淨空內:穿透起飛航徑區1.2% 坡度面、但不超過起飛爬升 / 進近坡度面的建設 項目和其他物體;
(二)位於側淨空內:在過渡面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以及其最高點在內水平面和錐形面以下15 米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
(三)淨空保護區內擬利用遮蔽原則建設的超高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
第九條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和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包括臨時設施,如建築塔吊、井字架、廣告牌、高壓輸電線等;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或者修建可能排放以上物質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 四)在機場圍界外 5 米範圍內搭建建 ( 構 ) 築物和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 響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五)設定影響機場目視助航燈光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六)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污染的秸稈、垃圾、落葉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放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
(八)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或其他升空物體;
(九)設定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場所,包括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
(十)其它有可能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第十條 在機場新建、擴建公告發布前,在贛州黃金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原有的超高建築物或構築物,其產權所有者應按照國家規定設定飛行障礙燈和有關標誌,並使其保持正常顯示狀態。
第十一條 在機場新建、擴建公告發布後,在贛州黃金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出現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項所列物體,要依法清除。
第十二條 在贛州黃金機場淨空保護區外、機場基準點半徑55 公里範圍內修建高出原地面 30 米且高出機場標高 150 米的高大建設項目和其 他物體,應當滿足機場飛行程式和起飛航徑區的 超障要求且符合通信導航監視台站的場地和電磁 環境保護要求,對可能會影響機場運行安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取得民航江西安全監督管理局的淨空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對機場進近燈光系統的保護要求:
(一)贛州黃金機場西南端為一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在距離跑道西南端960 米及兩側距跑 道中心延長線各 60 米的範圍內,不得有任何遮擋燈光的物體;在距離跑道西南端 1350 米及兩側距跑道中心延長線各 60 米的範圍內,不得有任何遮擋駕駛員觀察進近燈光的視線的物體。
(二)贛州黃金機場東北端為簡易進近燈光系統。在距離跑道東北端480 米及兩側距跑道中心延長線各 60 米的範圍內,不得有任何遮擋燈 光的物體;在距離跑道東北端 900 米及兩側距跑道中心延長線各 60 米的範圍內,不得有任何遮擋駕駛員觀察進近燈光的視線的物體。
(三)距離跑道兩端各4500 米長,跑道中心延長線各 750 米寬的區域內的非航空地面燈, 凡由於其光強、構形或顏色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妨礙或混淆對地面航空燈的識別的,應予熄滅、 遮蔽或改裝。
第十四條 贛州機場分公司應當按規定定期嚴格檢查機場的淨空現狀,發現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未經批准擬建或正在建設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燈光或其它障礙物設施和物體,應當立即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及時協調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對進入贛州黃金機場圍界以內的鳥禽、牲畜,贛州機場分公司應當採取驅趕或獵殺等措施,確保飛行安全。
第三章 升空物體的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升空物體是指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無人駕駛飛機、三角翼(含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飛艇、熱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小型航空器和孔明燈等空飄物。
第十七條 禁止在贛州黃金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範圍內施放升空物體。
第十八條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至少提前5 個工作日, 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委託的縣(市、區)氣 象主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受理申請的氣象主管 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以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批准的升放時間和地點等有關情況應當及時通 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及當地機場管理機構。升放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還應提前 2 個工作日持氣 象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 申請。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升放 1 日前作出批 準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經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批准在贛州黃金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施放系留氣球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施放氣球的地點應當與高大建築物、樹木、架空電線、通信線和其他障礙物保持安全的距離,避免碰撞、摩擦和纏繞等;施放系留氣球必須確保系留牢固並有專人負責;(二)在施放氣球的球體或者附屬物上必須設定識別標誌;
(三)施放氣球必須符合適宜的氣象條件;
(四)系留氣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於地面150 米;
(五)施放系留氣球必須加裝快速放氣裝置。
第二十條 在施放氣球過程中,如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它安全事故,施放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放活動,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和機場飛行管制部門報告,並在保證地面、財產安全的條件下,快速啟動放氣裝置。
第四章 機場電磁環境保護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行業標準或技術規範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和非無線電設備等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範圍。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設定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二部分組成。
(一)設定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包括:
民用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範圍。長度從跑道中心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延長線的近距導航台或中指點標台(以大者為準)的距離,再各增加500 米。寬度 1000 米。即以跑道中線及兩 端延長線為基準,分別向兩側延伸 500 米。(贛州黃金機場無線電台電磁環境的具體保護區域為 其長度從機場跑道中心分別沿著機場跑道中心線 東北方向延伸 1.635 公里,西南方向延伸 1.6 公 里,總長度為 5.83 公里,寬度為 1 公里。)
(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按照下列辦法進行劃設:
根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範與保護要求》,贛州黃金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以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0 千米為半徑的弧 和與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贛州黃金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自然資源、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嚴格管理,保證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贛州黃金機場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不得修建影響民用航空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設施。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以贛州黃金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天線為中心的下列範圍從事以下活動:
(一)半徑 6000 米以內設定 1KW 以上的調 頻廣播電台;
(二)半徑 1000 米以內設定 1KW 以下(含) 的調頻廣播電台;
(三)半徑 800 米以內設定能產生有源干擾 的工業、科研、醫用電子電器設施;
(四)半徑 500 米以內設定金屬建築物、密 集居民樓、架空 110KV 及以上(含)高壓輸電線 等高大障礙物;
(五)半徑 360 米內架設架空金屬線纜, 360 米外架設超過天線頂部為準 0.5 度垂直張角 高度的金屬線纜;
(六)半徑 300 米內修建電氣化鐵路、二級 以上公路、江河堤壩及栽植成片樹木,獨立樹木 高度高於 8 米;
(七)半徑 200 米內修建鐵路、電力排灌站、 金屬柵欄、架空 35KV 及以上高壓輸電線和存放 金屬堆積物;
(八)半徑 100 米以內設定建築物、構築物 或者其它設施,栽植獨立樹木;
(九)在跑道中心延長線兩側各寬 500 米 , 跑道兩端各長 1600 米範圍內,不應有影響機場 電磁環境的架空線纜、建築物和單棵樹木存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或其它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或不明干擾源的有害干擾時,贛州機場分公司應當及時報告市無線電管理部門。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機場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無線電管理、城管、機場分公司等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機場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