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辦法

遼寧省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辦法在2013年6月1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1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公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辦法
  • 外文名:Liaoning province civil airport clearance safety protection measures
  • 地點:遼寧省
  • 類型:安全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的淨空區域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三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工作責任制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淨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體系,督促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承擔保障淨空安全的責任,依法對民用機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民用機場所在地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部門,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工作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工作,具體職責另行規定。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轄區內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遼寧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大連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以下統稱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所屬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機場淨空安全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機場淨空安全保護意識。
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和機場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轄區內機場淨空安全保護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發現淨空安全隱患或者危害淨空安全行為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將其納入市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民用機場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設定警示標識。
第八條
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應當依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和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編制淨空障礙物限制圖,經國務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報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備案。
民用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淨空障礙物限制圖也應當相應調整。
第九條
機場新建、擴建的,機場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於工程動工6個月前,在當地主要媒體發布公告,並在機場周圍地區張貼。對可能影響機場淨空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樹木、燈光等障礙物,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相關部門組織清除、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機場新建、擴建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影響淨空安全的障礙物。
第十條
審批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徵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經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答覆時間。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一條
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和超過民用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物質;
(三)設定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孔明燈等其他升空物體以及進行飛艇、滑翔機、動力傘等飛行活動;
(六)儲存爆炸物品以及進行超過淨空保護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業;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
(八)燃放煙花、焰火;
(九)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確定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機場周邊區域修建建(構)築物,種植高大樹木,燃放升空的爆竹、煙花、焰火,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風箏、孔明燈等其他升空物體的限制高度或者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高大建築物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其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飛行障礙燈和標誌,並保持正常顯示狀態。
第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淨空保護區域外,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應當向升放地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氣象主管機構的批准檔案,向當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的,升放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邊界接壤的地區使用飛艇、熱氣球、滑翔機、動力傘等航空器從事航空飛行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劃定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7個工作日前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申請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應當建立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定期巡視檢查制度。
巡視檢查注意事項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巡視檢查,每周不少於一次;機場內無障礙區的巡視檢查,每日不少於一次。巡視檢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檢查新增的、超高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自然生長的植物;
(二)檢查有無樹木、煙塵、燈光、風箏和氣球等影響淨空環境的情況;
(三)檢查障礙物標誌、標誌物和障礙燈的有效性。
巡視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和歸檔。
第十七條
信鴿協會應當做好協會會員和俱樂部的管理工作,教育和監督其在飼養、放飛信鴿和組織競賽等活動時,遵守有關規定,避免影響機場淨空安全。
第十八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和調整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保證民用機場通信設施、設備正常工作,限制電磁干擾信號和電磁障礙物體,並向社會公布。
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當地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定、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徵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後,按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條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應當與航路無線電台站所在地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監測信息通報制度。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通報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應當建立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巡檢制度,發現有下列影響航空電磁環境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
(一)修建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無線電發射設備試驗發射場等;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擔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機場淨空安全保護監督檢查計畫和措施,對淨空安全保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和隱患,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監督整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出現影響飛行安全突發性事件的,發現者應當立即告知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由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先行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排除飛行安全隱患。
公安機關先行處置後,對於不屬於其管轄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民用機場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部門進一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淨空區域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除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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