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安慶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的管理,確保全慶民用機場飛行安全,根據國務院頒布《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安徽省民用機場淨空環境保護條例》,現將安慶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和淨空保護區的管理有關規定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安慶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的公告
- 索 引 號:003111216/201310-00006
- 發布機構:安慶市政府辦公室
- 信息來源:安慶市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
- 體裁分類:公告
- 文號:宜政秘〔2013〕168號
- 信息分類:市政府檔案
- 生成日期:2013-10-16
- 關鍵字:機場 淨空 保護區 公告
為落實安慶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的管理,確保全慶民用機場飛行安全,根據國務院頒布《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安徽省民用機場淨空環境保護條例》,現將安慶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和淨空保護區的管理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
機場淨空保護管理規定中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航空器在機場安全起飛和降落,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的要求劃設的一定空間範圍。即以跑道中心線為基準,兩側各10千米,跑道兩端各20千米組成的區域,安慶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東至樅陽縣城,西至懷寧縣洪鋪鎮,南至長江沿岸,北至懷寧縣月山鎮。
二、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
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 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
(三) 設定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它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三、淨空保護區域限制要求
(一)淨空保護區限高要求:所有新建和擴建的建/構築物(含施工塔吊、樓頂附屬物)高度嚴格按淨空圖中的限制高度控制,且必須經過所在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高壓線的要求:通過機場附近或進入機場的110KV及以上的高壓架空輸電線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線距離不得小於4千米,同時高壓架空輸電線距飛機下滑航道的距離不得小於300米。
(三)燈光帶保護區限高要求:1.近進燈光保護區內不應有
突出燈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以上的物體。2.機場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燈,凡由於其光強、構形或顏色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妨礙/混淆對地面航空燈識別的,應予以熄滅、遮蔽或改裝,以消除這種可能性。
(四)障礙物A型面內的建設項目:超過1.2%坡面但不超過起飛爬升面的障礙物允許建設,但必須在航行資料中公布。
(五)在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面內新建建/構築物(含施工塔吊、樓頂附屬物)高出周圍建/構築物時,須依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06)設定障礙物標識和障礙燈。
(六) 機場電磁環境影響審核:由建設單位向安徽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安慶管理處和民航安徽省安全監督管理局審定。
(七)在外水平面內,建設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建/構築物(含施工塔吊、樓頂附屬物),應在立項前徵求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四、其它規定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內涉及超高工程建設項目(包括無線電台站建設),須報市規劃部門、安徽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安慶管理處和民航安徽省安全監督管理局並列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