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攀枝花民用機場淨空區域內的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四川省民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攀枝花民用機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民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
第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是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巡查責任主體,發現妨礙機場安全運行環境的,應當及時排除或者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各級安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無線電管理、城管、環保、公安、氣象、文廣、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義務,對破壞民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 機場淨空保護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是指為保障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根據《四川省民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06)等相關法規、規章、標準,並結合本市民用機場實際劃定的淨空保護範圍。即以機場跑道中心線為基準,兩側各10公里,跑道兩端外各20公里組成的空間區域。
第六條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劃設淨空保護核心區域,其範圍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中過渡面、內水平面、錐形面、進近面和起飛爬升面覆蓋的區域。
第七條 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應當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民航西南管理局批准的民用機場總平面規劃圖,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繪製民用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報民航西南管理局,並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
第九條 機場淨空保護區發生變更,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民用機場淨空區內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嚴格按照更新淨空技術要求對地塊控制指標進行編制。
第十條 位於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面範圍以外,距攀枝花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內,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物體應當認為是障礙物,除非經具有航行研究資質的單位,對淨空超高障礙物進行研究評估,表明它們不會對航空器的運行構成危害。
第十一條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發現在淨空區內正在建設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燈光或其他障礙設施和物體,應及時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報告。
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機場提供的淨空技術要求規範組織拆除。拆除結果應報市政府並告知機場管理機構。
未經航行評估批准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的違章超高建(構)築物,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建(構)築物業主承擔。
第十二條 經過航行評估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構)築物,又確實不能清除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產權所有者按照國家規定設定障礙燈或者標誌,並使其保持正常顯示狀態。
第十三條 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煙霧、粉塵、廢氣、火焰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包括靶場、爆炸物倉庫);
(二)焚燒稻草、桔梗、工業廢料、生活垃圾等物質而影響能見度的行為;
(三)設定影響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誌以及其他設施;
(四)種植影響機場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飼養、放飛影響飛機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其他物體;
(六)向空中施放大型禮炮、煙花、焰火、信號彈、孔明燈、自由氣球、飛艇、熱氣球、滑翔機、滑翔傘等活動;
(七)設定吸引鳥類及其他物體的露天垃圾堆放場、填埋場、屠宰場和養殖場。
(八)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施放系留氣球、風箏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第三章 電磁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包括下列兩部分:
(一)機場無線電導航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長度從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的距離,再各加500米,寬度為1000米的矩形範圍。
(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以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0千米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即民用機場管制地帶內從地表面向上的空間範圍)。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75條)。
第十六條 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城市規劃,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嚴格管理。機場無線電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器無線電(台)或者不明干擾源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迅速查明干擾源,採取措施,排除干擾,保證機場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局等職能部門在審批涉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的建築物、電氣化鐵路、高速公路,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及通信線纜,設定產生電磁輻射的設備、設施,對可能影響民航通信安全的,項目業主應先徵求機場公司及市經信委無線電管理處意見後,報民航監管局審核。
第十八條 機場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內,不得修建影響民用航空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確需建設的,其選址地點應當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無線電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共同商定。
第十九條 禁止在機場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等。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在以機場無線電台(站)天線為中心,半徑1000米的範圍內和距機場跑道兩側各500米的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存放金屬堆積物和種植樹木的,應事先徵求當地機場書面意見。機場管理機構在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條 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實施建設或進行可能影響電磁環境的任何活動,應當滿足相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妨礙機場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嚴禁擅自變更其技術參數。禁止在民用機場無線電台(站)天線中心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半徑6000米以內設定1KW以上的調頻廣播電台;
(二)半徑1000米以內設定調頻廣播電台;
(三)半徑800米以內設定能產生有源干擾的電子、電氣設施(經上級民航空管部門審批通過並投入使用的除外);
(四)半徑450米以內設定金屬建築物、密集居民樓、架空高壓輸電線等高大建築物;
(五)半徑360米以內架設架空金屬線纜,360米外架設超過天線頂部為準0.5度垂直張角高度的線纜;
(六)半徑300米以內修建二級以上公路;
(七)半徑150米以內修建鐵路、電力排灌站、金屬柵欄和存放金屬堆積物;
(八)半徑100米以內設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其它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民用機場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攀枝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監測信息通報制度。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通報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依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四川省民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本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有關民用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