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六盤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六盤水月照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淨空保護、電磁環境保護、飼養放飛鳥類管理、升空物體升放管理、罰則、附則7章41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月照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盤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6日
政府令,管理規定,
政府令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六盤水月照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周榮
2015年6月16日
管理規定
六盤水月照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六盤水月照機場(以下簡稱六盤水機場)的淨空和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六盤水機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水城縣和鐘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建設、城管、環境保護、林業、氣象、通訊、供電、人防、無線電管理、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實行行業監督管理並做好保護工作。
市規劃局牽頭依法對六盤水機場淨空實施規劃管理。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依法劃定並經批准的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和電磁環境保護區應當納入六盤水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部門根據控制參數製作專門的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控制詳圖,並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地方縣級人民政府和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巡查、報告、舉報等工作聯動機制,發現影響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同時應當加強對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安全保護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對破壞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舉報和制止。對保護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六盤水月照機場管理機構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淨空保護
第七條 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是指六盤水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主要包括淨空障礙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範圍和限高要求按《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13)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超過民用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二)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設定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構)築物和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七)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八)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桿、垃圾等物質;
(九)超過淨空保護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業;
(十)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在距離六盤水機場跑道兩側1公里和兩端3公里的範圍內,除本規定第八條所禁止的活動外,同時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禽類養殖場;
(二)放飛風箏;
(三)從事航空模型飛行;
(四)燃放煙花、焰火;
(五)儲存爆炸物品。
第十條 在距離六盤水機場跑道兩側8公里和兩端8公里的範圍內,不得設定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
第十一條 在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內實施人工降雨作業的,應當向六盤水月照機場管理機構申報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依法獲得批准後,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時限實施作業。
第十二條 六盤水機場改、擴建,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發布前,在依法劃定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內已經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六盤水機場改、擴建公告發布後,在依法劃定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修建、種植或者設定該障礙物體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清除。
第十四條 規劃部門審批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建(構)築物時,應當徵求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及民航主管部門(民航貴州監管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內設定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障礙燈或者標誌,保持其正常狀態,並向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在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構)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航空障礙燈、標誌,並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六盤水機場淨空狀況檢查,發現在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內有新增的超高建(構)築物、燈光或者其他障礙設施和物體的,應當立即通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接到通報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飛行安全影響。
第三章 電磁環境保護
第十七條 六盤水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為保障機場航空無線電台(站)、航空器無線電設備的正常運行,按照國家標準劃定的空間範圍,設定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十八條 在六盤水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定、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在以下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以導航台天線為中心的半徑500米以內架設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壓輸電線;
(二)通過機場附近或進入機場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架空輸電線距跑道兩端或跑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3千米,同時高壓架空輸電線距飛機下滑航道的距離不得小於300米;
(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無線電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六盤水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報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四章 飼養放飛鳥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和協調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飼養、放飛鳥類管理工作。六盤水機場所在地各級政府應當按照職責,監督和管理飼養、放飛鳥類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域以內放飛任何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域以外放飛鴿子等鳥類動物時,應做好防範措施和應對預案,防止其飛線路穿越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域。
第二十五條 信鴿協會等組織應當做好組織管理和行業自律工作,在放飛信鴿和組織競翔比賽等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六盤水機場飛行安全。
第五章 升空物體升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升空物體,是指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民用航空器及能夠懸浮於空中的物體。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六盤水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兩側各3公里範圍內施放升空物體。
第二十八條 在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進行升放氣球活動,不得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應當在擬升放5日前向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升放系留氣球的,應當在擬升放3日前向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氣象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氣象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向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提出升放申請,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擬升放1日前作出允許或者不允許的回覆,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並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 升空物體施放現場應當有專人監控,施放過程中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事故的,應當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並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和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放飛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飛行活動,放飛單位應當事前向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報批,提供有關升空物體種類、放飛起止時間、放飛高度、活動範圍等材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無線電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六盤水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兩側各3公里範圍內施放升空物體,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的,由氣象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並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是指六盤水月照機場有限責任公司。
(二)六盤水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以六盤水機場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0公里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三)六盤水機場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六盤水機場規劃用地範圍和六盤水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範圍。六盤水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範圍長度從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延長線的指點標台兩端再各增加500米;寬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線及其兩端延長線為基準,分別向兩側延伸500米。
(四)六盤水機場淨空保護區飼養、放飛鳥類需嚴格控制的區域包括:包括水城縣老鷹山街道、尖山街道、雙水街道、董地街道、阿戛鎮、玉舍鎮、保華鎮、青林鄉、南開鄉;鐘山區黃土坡社區、建設路社區、紅岩社區、荷泉社區、荷城社區、杉樹林社區、楊柳社區、場壩社區、鳳凰社區、廣場社區、明湖社區、德塢社區、西寧社區、月照社區,大河鎮,鐘山經濟開發區等。
第三十九條 六盤水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範圍隨機場改、擴建或行業標準變化而相應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