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為了加強對東營勝利機場的淨空環境保護,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航總局《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東營勝利機場淨空保護管理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勝利機場淨空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東營市人民政府
- 文號: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 索 引 號:0000-020903-2014-00009
- 統一檔案編號:DYCR-2014-001011
-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政府令
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場淨空,是指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響飛行安全障礙物的立體空間。
東營勝利機場(以下簡稱機場)飛行區跑道中心線東西兩側各10千米、跑道端外南北兩側各20千米為淨空保護區範圍。
第三條 東營市民用航空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管理機構),負責機場淨空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城鄉規劃、公安、城市管理、環保、安監、氣象、無線電管理、勝利機場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機場淨空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機場淨空環境。對破壞機場淨空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並向民航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條 民航管理機構根據民航技術標準繪製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經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批准後,報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機場總體規劃和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將機場淨空保護區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對機場規劃用地予以保護。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規劃和淨空障礙物限制圖的要求進行淨空保護和管理控制。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對可能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應當徵求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機場淨空保護區以外,對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築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航空障礙燈和標誌,並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九條 民航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修訂機場淨空保護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在以機場跑道中心點為中心、半徑30千米範圍內且機場淨空保護區以外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施放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向氣象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氣象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就升放的地點、時間、數量作出書面答覆。
經氣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升放的,申請人還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氣象主管部門的批准意見向機場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機場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經批准施放系留氣球的,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並有專人負責;系留氣球飛失的,應當立即向民航管理機構和氣象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民航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確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審批無線電台(站),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保證機場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
對機場無線電專用頻率造成有害干擾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擾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在機場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內,不得修建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確需建設的,其選址地點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無線電管理機構、民航管理機構共同商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機場航空無線電台(站)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設定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三)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四)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在機場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第十八條 民航管理機構在對機場淨空狀況進行巡查中發現未經審批的疑似新增障礙物時,應當立即組織測量,核實超高情況,確認超高時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報告民航山東監管局和相關職能部門;
(二)對於在建項目,立即責令停工,依法及時拆降超高部分;對於已經建成的障礙物,查明原因後及時加以處理;拆降前要求建設單位設定障礙物標誌和障礙燈;
(三)拆降工作完成後組織複測,複測結果報民航山東監管局覆核。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從事影響飛行安全的違法行為,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保、氣象、無線電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機場淨空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