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規定,嚴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履行職責,用心、用情、用力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結合臨翔區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並主持區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協助區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處理與其他縣(區)之間的事務。區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或區長指定的副區長主持工作。
第七條 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按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分管領域的
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管理和信訪維穩工作履行“一崗雙責”;同時,做好區長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
第八條 副區長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實行AB角工作協作制度,既要按照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強協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涉及重大工作和中心工作任務,服從於區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各辦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作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切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強經濟建設、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等職責,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
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一條 切實加強黨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巨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區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促進經濟成長,保持物價相對穩定,努力促進就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不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全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二條 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和規範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對市場秩序和規則的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
市場經濟秩序,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公平誠信、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評估,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益。增強基本公共服務功能,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四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社會繁榮穩定。
第十五條 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綠色發展,加強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體系,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按照《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要求,嚴格執行《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機制和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十七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長期規劃)、財政預(決)算、城市總體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管控等重大決策,以及區人民政府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檔案,由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必要時報請區委決定。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相關單位提請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查和本部門聘請的第三方進行法律審查;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及中介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統一;涉及下級人民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並經充分協商;涉及市場體系建設方面,應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相關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主要內容,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公布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加以調整完善,確保決策落實。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積極推行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凡屬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聽證的重大決策事項,應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民眾團體、專家學者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要按規定提請區委常委會討論審定;依法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向區政協通報並協商。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創新執法體制,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
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規定的許可權、範圍、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監督程式。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或者以基金、會費等名義的收費,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等事項;採取的行政措施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所涉及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商一致。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擬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區政府辦公室或有關部門組織起草,經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徵求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意見後,提交區人民政府全會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規範性檔案經區政府主要領導簽署後,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制發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法律顧問意見,並經部門辦公會議和鄉(鎮、街道)鄉(鎮)長(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由主要領導簽署,在統一登記、編號,印發公布後15日內向區人民政府備案。區人民政府法制辦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清理,並及時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的要求,清理規範部門行政權力,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和完善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完善決策科學、執行堅決、流程最佳化、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快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全面落實
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完善各類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推行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和重點領域信息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條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之外,應及時公布。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覆相關申請。
第三十一條 健全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區人民政府設立新聞發言人,由常務副區長擔任。各部門也要設立新聞發言人,由主要領導擔任。區人民政府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全區經濟運行和重點工作、重大項目進展情況。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可隨時決定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區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嚴格落實區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區人大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不斷提高辦理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認真落實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專項監督。認真執行區政府重要工作事項季度審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等規定,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及時糾正違法或不正當行政行為,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監督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要第一時間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七章
學習制度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堅持和落實區政府黨組中心組、區政府黨組幹部夜校學習及區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習等集體學習制度,加快領導幹部知識更新,最佳化知識結構,培育良好學風,加強文化修養,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促進理論學習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努力建設學習型政府。
第三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集體學習重點組織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代科技和法律法規,中央、省委、市委和區委關於改進作風
密切聯繫民眾各項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集體學習由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集體學習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集體學習由區政府辦公室協調組織。根據學習內容邀請有關領導、知名專家學者作專題輔導。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和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部署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由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特殊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各鄉(鎮、街道)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及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區政府法律顧問列席;可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的領導和區監察委、區法院、區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民眾團體負責人及相關駐臨翔軍警部隊主官參會。
第四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召開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和重要政策檔案;
(二)討論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政策措施、經濟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國有資產處置、重大資源開發利用和重大投資項目建設等重大事項;
(三)審議通過區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
(四)討論確定向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向區人大常委會的重要報告、向區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各鄉(鎮、街道)和區級各部門請示區人民政府決定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需由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監察委一名領導列席會議;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政府研究室、區委區政府信訪局、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督查室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會議;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區級有關部門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區政府辦主任根據會議需要提出,報常務會議召集人確定。
第四十二條 擬提交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主辦部門要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按程式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秘書室提出擬辦意見,報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查,報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分管副區長審定,報區長審批。屬重大事項,部門間不能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經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召集專題會議統一意見,提出具體意見後方可提交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凡是不符合報批程式的事項,一律不得提交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四十三條 屬區長、副區長、政府辦主任或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原則上不提交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若非重大緊急事項,原則上檔次常務會議不得臨時增加議題。
第四十四條 已審批同意提交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分管副區長提前做好議題調研、徵求意見、諮詢論證、法律和政策審查等會前相關準備,形成統一意見。凡是會前未經協調形成統一意見的事項,一律不得提交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四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材料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提前印送出席會議人員。常務會議結束後,辦公室分管領導及相關秘書室對所涉議題應及時按照會議要求抓好落實。
第四十六條 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事項,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表明個人態度,並由工作人員如實記錄。表決嚴格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
第四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主持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區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
第四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須向區長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經區長同意後,可安排其他負責人參加會議。參會人員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意見。
第四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必須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堅持開短會、講短話、講真話、講實話、講管用的話,力戒空話套話。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專項工作會議,由分管和聯繫的區級領導出席,其他區級領導一般不出席。
第五十條 嚴格會議報批制度,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原則上每年只召開1次本系統全區性會議。應提前15天將會議方案(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主題、規模、參加人員範圍、經費來源及預算、新聞報導等)送區政府辦公室,報請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審批。
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參加,原則上不請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同志出席。區級領導一般不出席、不發賀信、不對會議作批示。
第五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可視情況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形式召開,會議時間控制在1小時以內。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都要控制規模、簡化形式,原則上不請鄉(鎮)同志到主會場參會。
第九章
公文辦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統一送區政府辦公室收發室進行收文登記和初審,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格式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雲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試行)》要求,凡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除區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區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及非公文材料。
第五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向區人民政府報送的公文,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正式檔案報送。報送的請示事項必須一事一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請示和報告性公文必須註明聯繫人姓名和聯繫電話。
第五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請示、報告,統一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不得直接報送區人民政府領導個人,不得多頭主送。除特殊緊急情況外,區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級來文。涉及企業請求事項的由轄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行業監管部門出具轉報意見,否則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各部門間必須達成一致,不得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事項上報區人民政府;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詳細說明各方理由和依據,並提出建設性意見,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協調或作出決定。
第五十六條 需請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業務性公文,由辦公室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先轉請部門提出意見,再一併報送區人民政府領導審批,避免重複辦文。
第五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公文,須按保密審查程式嚴格審查,明確界定公開屬性,涉密檔案應在檔案中標註密級。未標明公開屬性意見的,由此產生的失泄密責任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報文單位承擔。
第五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和命令、向市人民政府、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重要請示、報告、議案及人事任免由區長審簽。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紀要、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政府辦主任審核後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審簽。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按工作分工由區長、副區長審簽。其中:涉及財稅、重大經濟政策、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重要事項的,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審簽。
第五十九條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發文,涉及重大問題,如申請重大項目立項、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重要國民經濟指標調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的,或涉及機構、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許可權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係的,以及涉及幾位副區長分管範圍的,經政府辦主任、有關副區長審核後報區長審簽。屬日常專項工作或已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的,由分管副區長審簽。
第六十條 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涉及幾位副區長分管範圍或涉及區人民政府機構編制、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許可權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係的,報區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審批後由政府辦主任簽發。
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或審批同意的公文,需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文落實的,如無重大政策和內容調整,由政府辦主任審簽行文。
第六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和發文規格,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再由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公室)印發或轉發檔案。涉及同一事項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責任分工等需要發文的,儘量合併發文,減少配套類、分工類檔案數量。
第六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對確需由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的事項,報文時,須提出明確要求並說明理由,同時隨文附上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一併附上《公平競爭審查表》;須經區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由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發文,文中應註明“經區人民政府同意”;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講求實效和時效。
第六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臨翔區區級政府部門政務辦公系統建設,推進公文電子化工作,提高公文處理效率,逐步實現公文處理無紙化,確保公文流轉高效、準確、安全。
第六十四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的要求,區級各行政機關在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個屬性,隨公文一併報批。擬公開的,要寫明檔案內容概述;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對擬不公開的檔案,報批前應先送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審查。部門起草政府檔案代擬稿時,應對公開屬性提出明確建議並說明理由;區級各部門上報的發文請示件沒有明確的公開屬性建議的,或者沒有依法依規說明不公開理由的,區政府辦公室將按規定予以退文。
第十章
政務督查和信訪工作制度
第六十五條 全面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決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切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六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應堅持圍繞中心、依法督辦、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原則。
第六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督查落實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落實情況;
(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領導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實情況;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情況;
(五)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第六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項通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及時立項,經區人民政府領導審核後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採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實,並按照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準確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區人民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區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整理匯總,報區人民政府領導。
(五)整改核實。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區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限時解決,直至問題得到解決、工作順利完成。對報告已落實或整改完成的,及時進行回訪覆核。
(六)責任追究。對落實不力或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要視情況進行工作約談、通報批評。
第六十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部門督查工作聯動機制。
(一)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根據職能職責,對牽頭負責的重點工作適時組織督查。
(二)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區政府名義開展的督查活動,由組織實施部門提出督查建議方案,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立項後開展督查。專項督查以業務部門為主開展,有關部門配合。
(三)牽頭督查部門要及時將督查情況、存在問題、工作改進建議等及時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和區政府督查室。
第七十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完善信訪制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確保信訪渠道暢通,自覺主動化解所屬領域信訪問題。
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處理有關信訪反映的問題,定期親自接待民眾來訪,主動帶案下訪,包案化解重大疑難複雜信訪問題,及時妥善有效解決民眾合法、合理訴求。
第十一章
溝通報告制度
第七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要嚴格執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確保工作規範高效,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一)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及時將本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重點工作、重大項目推進及重要資金安排,經濟運行預警情況等重要工作事項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時向區長報告。
(二)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及市級以上行業協會擬在臨翔開展的調研及舉辦的重要活動;市外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來臨翔的重要客情,區直相關部門負責人要及時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同時向區長報告。
(三)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從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渠道獲知關係臨翔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決策部署、重大事項、重要信息要及時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同時向區長報告。
(四)區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在接到分管和聯繫部門上報的已經或可能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威脅,對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產生重要影響,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注的突發性事件、案件、災情、疫情、社會動態、情報、輿情以及其他來自市內外的關係我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緊急信息後,須迅速組織力量進行處置,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並第一時間向區長報告。
(五)堅持重大情況通報制度。區人民政府對一些影響全局性的重大決策、重大部署和重要問題,適時向區委和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向區政協通報。
第七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要保持經常性溝通協調,促進班子團結,提升班子活力,確保政府高效運轉。
區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級政府報告2次工作,按季度向區委匯報工作。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每月向區長報告1次工作。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每月向分管的政府領導報告1次工作。
第七十三條 建立區政府領導帶隊,部門參與的向上匯報對接工作長效機制,原則上每位區政府領導每年帶隊向上匯報對接工作不少於4次,最少2次。
區政府領導帶隊向上匯報銜接工作前,由辦公室分管領導會同相關部門提前做好對接準備,確定匯報時間、地點後組織進行匯報。每次匯報對接工作結束後,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將匯報對接工作情況報送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牽頭落實相關事項。
第七十四條 嚴格外出請假和報告制度。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離開臨翔出差(出訪)、休假,應當事前向區長報告或請假,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告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及時通報區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到區外出差、學習、休假,應事先書面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或請假,獲準後按規定程式審批出行。所在單位應書面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並註明主要負責人外出事由、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等內容。
第十二章
應急值守管理規定
第七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全面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制定並根據情況不斷完善領域及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及時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七十六條 突發事件信息報送要嚴格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突發事件和政務輿情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中共臨滄市委辦公室 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息處理和報送的規定〉的通知》相關規定,加強應急值班值守,突出信息研判,按照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把握信息報送範圍和尺度,把握信息報告時限,堅決避免出現遲報、瞞報、漏報、謊報等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實行行政首長審批制,對信息報送工作中出現的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所在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在初步核實信息後,在事發後30分鐘內向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區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報告並在事發後1小時內完成書面信息報送。經核實確屬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的緊急信息,按特事特辦原則,由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主要領導第一時間向區人民政府區長、分管副區長和政府辦主任報告。區人民政府應急辦在接到電話報告後,應及時分別向區直相關職能部門、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核實信息內容,在30分鐘內向辦公室分管領導(或節假日值班領導)報告並向聯繫工作的辦公室相關秘書室通報情況,由秘書室第一時間向對口服務的辦公室領導、區政府領導報告。
第七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要加強與同級黨委系統應急辦的溝通聯繫,健全完善黨政機關信息報送有機聯動模式,形成快速反應、步調一致、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信息報送機制。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應急信息的同時要抄報區人民政府應急辦。未經區委、區政府審核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越職責範圍報送應急信息。
第七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向社會發布信息,並做好初步核實情況、事件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範措施和調查處理結果等後續發布工作。堅持正面宣傳引導,及時澄清不實傳言。
第八十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全天候通信聯絡暢通。節假日由區人民政府領導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24小時帶班。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嚴格執行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制度,遇有緊急重要事項或重大突發事件,要立即請示報告,及時妥善處置。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八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作風建設抓常、抓細、抓長,不斷鞏固和深化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成果,紮實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深入推進“黨的光輝照邊疆,邊疆人民心向黨”實踐活動,發揚求真務實的作風,努力改進學風、文風和會風。堅決摒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努力營造心齊氣順、風清氣正和幹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環境。
第八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市委具體實施辦法及區委相關規定,帶頭改進作風,大興調查研究之風,
密切聯繫民眾,樹立良好政風。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開展調查研究要堅持問題導向,實事求是,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發現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調研現場一般採取隨機方式確定,不得提前“打招呼”“作安排”。
第八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大力弘揚“跨越發展、爭創一流;比學趕超、奮勇爭先”的新時代雲南精神和“頭頂理想,腳踩泥巴,心中有民,手上有招,創新乾、團結乾、拚命乾”的“臨滄作風”,帶頭堅持幹部直接聯繫民眾制度,認真落實脫貧攻堅“掛包幫、轉走訪”工作制度。
第八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外出考察工作、下鄉調研,要儘量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食宿並交納食宿費用。
第八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臨滄市國內公務接待“十不準”》規定,嚴格公務接待審批,規範公務接待工作。除外事、重要商務等規定允許以外,區內公務接待一律不上酒。工作時間不得飲酒。
第八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接待來臨客人,除參加區委、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活動外,需要宴請的,原則上按照對等、對口原則由有關領導代表區人民政府宴請1次。
涉及招商引資的來臨客人,按照《臨滄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招商引資流程做好招商企業服務工作的通知》要求執行,原則上由區招商合作局統一接洽。
第八十七條 未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領導一律不出席各類慶典、剪彩、奠基、開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第八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區中心任務和對外開放工作需要,科學制定區人民政府領導年度出訪計畫。除參加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的出訪外,區人民政府領導每人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工作的副區長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但須嚴格控制;其他副區長任期內出訪不超過2次或2年內出訪不超過1次),每次出訪時間不超過10天。區人民政府領導不得自行提出與工作無關的國家和地區出訪。因工作需要出訪緬甸的,不計入限制出訪次數,但須嚴格控制。
第八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參加活動的新聞報導按中央、省、市、區有關規定辦理,原則上報導涉及全區重大發展和重大民生的活動情況,對一般性工作會議或活動情況不作報導。
第九十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依法依規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失職瀆職等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特別是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區委、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嚴肅政紀,切實把政治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九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備註】:2015年12月8日制發的《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臨翔政發〔2015〕223號)同時廢止。